哲学史

哲学史  >  中国哲学  >  秦汉哲学  >  正文

【李存山】董仲舒对先秦儒学的继承和损益

    《论语·为政》记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这里的“因”就是相因继承,可谓中国文化之“常”;而“损益”就是减损和增益,可谓中国文化之“变”。张岱年先生曾说:“惟用‘对理法’(按:即辩证法),才能既有见于文化之整,亦有见于文化之分;既有见于文化之变,亦有见于文化之常;既有见于文化之异,亦有见于文化之同。”[1]在张先生所讲“整与分”“变与常”“异与同”的文化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当属“变与常”。而“常”就是孔子所说的相“因”继承,“变”就是孔子所说的“损益”发展。 

    清代的史学家赵翼曾称“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廿二史札记》卷二)。这个“变局”从官制上说,就是从以前的“世卿世禄”改变为“布衣将相”之局;而其所以有这一官制的变化,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政治制度从以前的“封建制”改变为君主集权的“郡县制”,此即所谓“周之废兴,与汉殊异……汉承秦制,改立郡县,主有专已之威,臣无百年之柄”(《后汉书·班彪列传》)。在这一变局中,汉代儒家对先秦儒学既有相因继承也有损益发展。董仲舒在汉代“为群儒首”,他的思想即体现了儒家文化之“变与常”的辩证法。由此来分析和评价董仲舒的思想,既可以肯定董仲舒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又可以为当今儒家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历史借鉴。 

    一、秦汉间的思想文化转型 

    “汉承秦制”,此“秦制”发端于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故汉代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在商鞅变法的措施中有“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又《史记·秦本纪》作“四十一县”),此即在秦国普遍地实行了君主集权的县制。到了秦始皇统一天下,乃“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把郡县制普及到全国,即所谓“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在此君主集权的郡县制下,法家的治国理念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任刑而不任德”。秦汉间的思想文化转型,虽然继承了“秦制”,但是到汉武帝时期也实现了儒家文化与“秦制”的整合,用儒家的以德治国、仁爱精神取代了法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 

    儒家文化与“秦制”的整合,在战国后期荀子的思想中已先发其声。荀子曾西游入秦,对其山川形势、百姓风俗、士人之“明通而公”、政事之“听决不留”给予了肯定,但批评其短处在于“无儒”(《荀子·强国》)。荀子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即已部分地吸收了法家的思想(他把“重法”置于“隆礼”之下,并把“重法”与“爱民”相结合,应是以儒家思想为基本而涵容了法家的思想因素)。当时秦国的强势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后由秦国统一天下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王夫之曾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读通鉴论》卷一)所谓“大公”就是说秦的“罢侯置守”统一天下在客观上符合天心民意,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然而,秦王朝专以刑罚治天下,很快就陷入了政治危机,以致秦祚短促,二世而亡,这也使秦汉间的以儒代法成为历史的必然。 

    汉初的大儒陆贾曾对刘邦说:“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史记·陆贾列传》)这段话深深地打动了刘邦,使其改变了对儒学的轻鄙态度,乃至在他晚年途经曲阜时“以太牢祠孔子”,开启了帝王尊孔的先河。 

    汉文、景帝时期,中央政权受到同姓诸侯王的威胁,儒家的贾谊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新书·藩强》)的“强干弱枝”之策。这说明虽然“秦制”并不是儒家所理想的政治制度,但是汉代的儒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免于分裂和战乱,采取了拥护“大一统”的郡县制的立场。贾谊又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指出其速亡的原因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新书·过秦上》) 

    继陆贾和贾谊之后,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 

    以《春秋》经的权威,高度肯定了“大一统”,这符合孔子所说的“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但是孔子的“吾从周”仍是肯定了周朝的封建制,而董仲舒的“大一统”则已是对“汉承秦制”的郡县制的肯定。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汉书·武帝纪》),使儒学成为“独尊”的国家意识形态,由此完成了“汉承秦制”与儒家文化的整合,这为以后两千年的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国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余敦康先生所说:“中国文化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存在,一种与整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文化模型,不是在先秦而是在汉代才最终形成的。”[2] 

    秦汉间的以儒代法,最根本的就是以儒家的以德治国、仁爱精神取代了法家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陆贾劝说刘邦要“行仁义,法先圣”,贾谊指出秦之速亡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已突显了儒家的核心价值在于“行仁义”。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进一步指出:“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贱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董仲舒传》)这里的“废德教而任刑罚”和“任德教而不任刑”,正是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根本分歧,而“任德教”“行仁义”也正是汉儒所要传承和弘扬的先秦儒家的核心价值观。 

    与先秦儒家所不同者,汉代的儒、道两家都已把“阴阳五行”的模式纳入到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如《淮南子》和《春秋繁露》等都是如此)。中国哲学的普遍架构是“推天道以明人事”,董仲舒的“明人事”就是以天道的“阴阳五行”为理论根据。他在《举贤良对策》中说: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汉书·董仲舒传》) 

    “阳为德,阴为刑”的思想在先秦时期已见于黄老学派和阴阳五行家的著作(参见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和《管子》书中的《四时》《五行》等),董仲舒所赋予其新的意义就是更加强调了“阳德”的主导地位。“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董仲舒的“任德不任刑”实即主张“德主刑辅”,这符合儒家经书中主张的“明德慎罚”(《尚书·康诰》)。董仲舒为此提供的“天道”根据就是“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他又说:“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春秋繁露·基义》)按照这种说法,刑罚在王道中只占百分之一的比例。虽然以后的历代君主不免以“霸王道杂之”,但是“德主刑辅”毕竟成为中国文化治国理政的主流。 

    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首次提出了“五常”概念,他说:“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先秦儒家有“仁、义、礼、智”四德之说,董仲舒加之以“信”而成为“五常”。“五常”概念的提出是要把儒家的道德条目与“五行”(以及四时、四方和五官等等)相配,如董仲舒所说:“东方者木,农之本,司农尚仁。”“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春秋繁露·五行相生》)这是“五常”与“五行”相配的一种最初配法,其中的木配仁、金配义与后来的配法相一致,火配智、水配礼不见于后儒之说,而在土配信还是配智的问题上则一直存在着分歧[3]。尽管有此不同,将“五常”配入“五行”图式,乃至后来又将其纳入到《周易》的卦气说并与“元、亨、利、贞”相配,这一延续了两千年而影响深远的世界图式是从董仲舒发其端的。 

    “五常”中最重要的是“仁义”,而“仁”又是儒家最高的统率诸德目的范畴。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说: 

    仁之法在爱人……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 

    董仲舒对“仁”解说,符合先秦儒家的“仁者爱人”和“仁民爱物”思想,并赋予了“仁”以行王道的政治意义。“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此“爱人”就是“泛爱众”或“爱类”,亦即爱人类所有的人(《吕氏春秋·爱类》云:“仁于他物,不仁于人,不得为仁。不仁于他物,独仁于人,犹若为仁。仁也者,仁乎其类者也。”)董仲舒以“爱人”言“仁”,并且说“王者爱及四夷”,正是先秦儒家的仁之“爱人”即“爱类”的本义。他又说“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这也就是先秦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唐代的韩愈曾说“博爱之谓仁”(《韩昌黎集·原道》),而“博爱”一词已先见于《孝经》所谓“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董仲舒也有云“忠信而博爱”(《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先之以博爱,教以仁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以“博爱”解说“仁”,符合“仁”之本义。如后来康有为在《论语注·颜渊》中说:“仁者无不爱,而爱同类之人为先。……盖博爱之谓仁。孔子言仁万殊,而此以‘爱人’言仁,实为仁之本义也。” 

    董仲舒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这种“仁义——人我”的区分,不同于孟子所说的“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其原因在于孟子所讲的“仁义”更具有人之普遍的道德意义,而董仲舒所讲的“仁义”则已着眼于王者如何施行道德教化的政治意义。这从“王者爱及四夷”云云已可看出来,故而“仁之法在爱人”“义之法在正我”,可以说这首先是对“汉承秦制”的最高统治者提出的道德要求。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说:“《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汉书·董仲舒传》)君王的“正心”首先是要有“爱人”之心,而“正朝廷”等等首先在于君王之“正我”。董仲舒说:“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这符合孔子所说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也符合孟子所说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只不过在汉代君主集权的制度下“君正”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董仲舒将“仁义法”与“治民”和“治身”紧密联系,他引“孔子谓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后加教。(孔子)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后获”,以此说明“治身之与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又说:“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这是讲“治民”要先富后教,与“仁之法在爱人”相联系;又说:“先其事,后其食,谓治身也。”(《春秋繁露·仁义法》)这是讲治民者首先要先“治身”,与“义之法在正我”相联系。从“仁义法”引申出“治民”的先富后教,这也符合孟子的从“不忍人之心”引申出“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上》)。不同的是,孟子的“仁政”是主张“正经界”“复井田”,而汉代则已是“秦制”所延续下来的土地可以买卖的私有制。董仲舒认为“古井田法”难以猝行,故提出了“限民名田”(对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加以限制)和“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等改良措施。虽然这里有着历史阶段的不同,但是董仲舒的“治民”思想仍可谓符合先秦儒家所主张施行的“仁政”精神。 

    二、董仲舒的人性论 

    中国哲学的普遍架构是“推天道以明人事”,而人性论正是连接“天道”与“人道”的枢纽。董仲舒的人性论介于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之间,在中国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故明于情性,乃可与论为政,不然,虽劳无功。”(《春秋繁露·正贯》)可见,他的人性论更加着眼于君主之为政的教化意义,这也是他主张“任德教而不任刑罚”的重要理论基础。 

    董仲舒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圣人之性,不可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也。”(《春秋繁露·实性》)虽然董仲舒说只有“中民之性”才可称为“性”,但他实际上已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和“中民之性”。可以说,董仲舒首发“性三品”之说。此说不仅在汉代有重要影响,而且一直延续到唐代(如韩愈的《原性》)和宋初(如李觏的早期之说)①,成为一千多年儒家讲道德教化和主张德主刑辅的人性论根据。 

    董仲舒从“中民之性”论人性,而不同意孟子的性善论。他说: 

    今世闇于性,言之者不同。胡不试反性之名?性之名,非生与?如其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性者,质也。诘性之质于善之名,能中之与?既不能中矣,而尚谓之质善何哉?(《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董仲舒把“性”的含义界定为人的生而即有的“自然之资”或自然之“质”,这一点近于告子所说的“生之谓性”。董仲舒认为,人的“自然之资”经过圣王的教化才可以成为善,但性本身不是善:“性者,天质之朴也;善者,王教之化也。”(《春秋繁露·实性》)这近于荀子所说的“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荀子·礼论》)。董仲舒的人性论似乎与荀子的性恶论更为接近,故而刘向曾有“汉兴,江都相董仲舒亦大儒,作书美孙()卿”(《叙录》)之说。对此,我们应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荀子说:“故枸木必将待檃栝蒸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此说有如告子的“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使儒家的仁义道德失去了(而且是违逆了)天然合理性,故而孟子批评这是“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孟子·告子上》)。相反,荀子则对孟子的性善说提出批评:“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故檃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荀子·性恶》)可见,荀子的性恶论更加强调了“与圣王”“立君上”的必要,这是与战国后期君主制的更加趋向集权相适应的。 

    董仲舒说:“民受未能善之性子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今案其真质而谓民性已善者,是失天意而去王任也。万民之性苟已善,则王者受命尚何任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这里强调了由王者教化而“成民之性”的必要,是与荀子的倾向相同的。但是二者的不同在于,荀子的“性”与“伪”是逆向对立的关系,“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而董仲舒的“性”与“善”是顺向发展的关系,如他所比喻:“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春秋繁露·实性》)“茧有丝,而茧非丝也。卵有雏,而卵非雏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性”虽然不可称为“善”,但可以“出善”。因此,董仲舒一方面否认“性善”,另一方面又承认人性有“善质”或“善端”。他说: 

    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性有善端,动之爱父母,善于禽兽,则谓之善,此孟子之善。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此圣人之善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董仲舒所说的性有“善质”或“善端”,近同于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等“四端”。孟子说:“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孙丑上》)在孟子的思想中,人皆有“四端”就是人之“性善”,但若不扩而充之,则“不足以事父母”。由此说来,“四端”还不是充足的“善”。而董仲舒认为,只有充足的“善”,即只有“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才可以称为“善”。孟子的“扩而充之”,是靠道德主体的“存其心,养其性”的自我修养。而董仲舒强调,人性的“善质”或“善端”只有经过王者的教化才能成为善、称为善。董仲舒的“善质”或“善端”说,一方面强调了王者教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为其“任德教而不任刑罚”的主张提供了人性论的依据。 

    董仲舒还说:“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仁”是善,出于阳;“贪”是恶,出于阴;人性有此“贪、仁”两个方面。董仲舒还以阴阳论人的“性情”,他说:“天地之所生,谓之性情。性情相与为一瞑,情亦性也。谓性已善,奈其情何?……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言人之质而无其情,犹言天之阳而无其阴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依此说,他所谓“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性包含情在内(“情亦性也”),是指人有“贪、仁之性”;狭义的性,与情相对,性生于阳,为仁、为善,情生于阴,为贪、为恶。后一说可概括为“性善情恶”。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说:“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汉书·董仲舒传》)依此说,董仲舒的性情论又可概括为“性为质朴,情有贪欲”。 

    董仲舒的“性善情恶”说被《孝经纬·钩命决》和《白虎通义》所采,即谓:“情生于阴,欲以时念也;性生于阳,以就理也。阳气者仁,阴气者贪,故情有利欲,性有仁也。”此说也进入了许慎的《说文解字》,即谓:“情,人之阴气,有欲者。”“性,人之阳气,性善者也。”与此说不同的则有王充认为“情、性同出于阴阳”(《论衡·本性》),刘向、荀悦认为“性情相应,性不独善,情不独恶”(《申鉴·杂言下》)。这种关于“性”“情”的讨论,对后来的玄学家和理学家也有重要影响。如王弼主张“性其情”乃能得“情之正”(皇侃《论语集解义疏》卷九引王弼《论语释疑》)。胡瑗说:“盖性者天生之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无不备具,故禀之为正性。喜怒哀乐爱恶欲七者之来,皆由诱于外,则情见于内,故流之为邪情。唯圣人则能使万物得其利,而不失其正者,是能性其情……小人则反是,故以情而乱其性……”(《周易口义》卷一)程颐继此也有云:“形既生矣,外物触其形而动于中矣……情既炽而益荡,其性凿矣。是故觉者约其情始合于中,正其心,养其性,故曰性其情。愚者则不知制之,纵其情而至于邪僻,梏其性而亡之,故曰情其性。”(《程氏文集·颜子所好何学论》)“性其情”是主张以德性来主导和节制情感或情欲,这也是先秦儒家的本义,与佛教主张的“灭情复性”有所不同。 

    董仲舒的“善质”说,虽然强调了圣王教化的必要性,但仍可说是倾向于性善论的。他以“阴阳”论证人有“贪、仁之性”,因为在他的思想中“阳”占主导的地位,所以也仍可说“善”或“善质”占人性的主导地位。这些都成为董仲舒主张“任德而不任刑”或“德主刑辅”的人性论根据。 

    三、三纲、灾异与民本、和谐 

    儒家文化要实现与“汉承秦制”的整合,必然要与时俱进,一方面继承先秦儒学的“常道”,另一方面要在理论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妥协和损益,部分地吸收道、法、墨、名、阴阳等家的思想。其中,如何分析和评价“三纲”是个有争议和讨论的问题。 

    关于“三纲”的争论,可参看拙文《对“三纲”之本义的辨析与评价——与方朝晖教授商榷》(《天津社会科学》20121)和笔者与方朝晖的《三纲之辩》(2013225日《光明日报·国学版》)。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1)“三纲”之说始于何时,方朝晖认为“三纲”是先秦儒家所固有的,而笔者认为“三纲”是汉儒为适应“汉承秦制”而作出的损益,是儒家文化之“变”而非“常”。如张岱年先生所说:“‘三纲’之说,始于汉代。……《韩非子》书的《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忠孝》篇强调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片面义务,可以说是三纲观念的前驱。”[4]2)方朝晖认为“三纲”就是“服从大局”,“小我”服从“大我”,具有古今通用甚至“全世界通用”的普遍意义,而笔者认为董仲舒以“阳尊阴卑”论证了臣对君、子对父、妇对夫的绝对服从,即所谓“上善而下恶”“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言”,这同于韩非子所谓“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三纲”在中国古代有其一定的历史意义,但在现代民主社会已无现实意义;相反,批判“三纲”是有其现实意义的②。 

    董仲舒说:“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春秋繁露·玉杯》)这里的“屈民而伸君”正是“三纲”之说的要旨,但是先秦儒家并无此说,而儒家所尊奉的经典亦无此“大义”。相反,儒家经典讲:“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这些都可以说是“伸民”的,而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只能说是汉儒为了适应“汉承秦制”而加强君主集权的一种“变”。 

    对于君主的错误,孔子说:“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子思说:“恒称其君之恶者,可谓忠臣矣。”(郭店楚简《鲁穆公问子思》)孟子说:“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荀子说:“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子道》)然而,在汉代君主集权“大一统”的政治环境下,汉儒已经没有了先秦儒家敢于对君主犯颜直谏、“格君心之非”“从道不从君”的条件,取而代之的就是“屈君而伸天”,要用“天神”的权威和“灾异”“谴告”来儆戒人君,使其感到“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汉书·董仲舒传》),借“天意”来节制君权。其意义亦正如苏舆所谓:“夫灾异之说,委曲傅会如此,在先哲非不知其然也,然而尊君之义已定,以民臣折之,则嫌于不顺,以天临之,则不嫌于逆,要在儆戒人主而已。”(《春秋繁露义证·必仁且智》)因为“三纲”已立,“尊君之义已定”,所以汉儒不得已而讲“灾异”“谴告”,这是汉儒对先秦儒家思想的一种“增益”,而其所“减损”掉的就是先秦儒家敢于对君主“勿欺也,而犯之”以及荀子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的思想。 

    董仲舒虽然立“三纲”,讲“灾异”,但是也仍继承了先秦儒家“以民为本”的思想。如他所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以民为本”就是以人民为国家、社会的价值主体,虽然君王在政治制度上居于最高权力的地位,但是君王毕竟是“为民”而设的。因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君王“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在董仲舒的思想中,“伸天”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伸民”。“屈民”与“伸民”在董仲舒的思想中结合在一起,“屈民”是汉儒为了适应“汉承秦制”的一种“变”,而“伸民”则是汉儒仍继承了先秦儒家的“常道”。“屈民”与“伸民”的矛盾,是中国历史在君主制下不得不经历的一个历史阶段;而只有在民主制度下的“伸民权”,才能把“以民为本”真正落实到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 

    在董仲舒的世界观中,“中正和谐”是世界之本然的、理想的状态,这也正体现了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董仲舒说: 

    中者,天地之所终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中之所为,而必就于和,故曰和其要也。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天地之道,虽有不和者,必归之于和,而所为有功;虽有不中者,必止之于中,而所为不失。(《春秋繁露·循天之道》) 

    崇尚和谐本是儒家“祖述尧舜”以来的“常道”,如《尚书·尧典》在讲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之后说“黎民于变时雍”,“雍”即和也,儒家的修、齐、治、平,最终所要达到的理想就是社会的普遍和谐。《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此即把“中正和谐”提升到“天人一理”的高度。董仲舒承此而提出“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天地之道,虽有不和者,必归之于和……”,这同于宋代的张载以“太虚”(气之本然的状态)为“太和”,并且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正蒙·太和》),“中正然后贯天下之道”(《正蒙·中正》)。由此亦可见先秦儒家、汉儒和宋儒对于“中正和谐”有着一以贯之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综上所述,董仲舒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在秦汉间的大变局中与时俱进,继承了先秦儒学的“常道”,如崇尚道德、仁爱精神、以民为本、和谐社会等等,同时也有所“损益”,实现了儒家文化与“汉承秦制”的整合。这为我们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的优秀传统,并且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作出创造性的诠释和创新性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历史借鉴。 

  【注释】 

    ①韩愈说:“性之品有上中下三:上焉者,善焉而已矣;中焉者,可导而上下也;下焉者,恶焉而已矣。”(《韩昌黎集·原性》)李觏说:“古之言性者四:孟子谓之皆善,荀卿谓之皆恶,扬雄谓之善恶混,韩退之谓性之品三:上焉者善也,中焉者善恶混也,下焉者恶而已矣。今观退之之辩,诚为得也,孟子岂能专之?”(《李觏集》卷二《礼论六》)按,李觏的《礼论》作于他24岁时,在他30岁以后则因反对“圣人以道强人”或“违天而病人”之说,逐渐走向了人之普遍的情善乃至性善论。参见拙文《李觏的性情论及其与郭店楚简的比较》,载《抚州师专学报》2002年第4期。 

    ②张岱年先生曾说:“辛亥革命打破了君为臣纲,五四运动批判了父权和夫权,但是旧思想仍有一定影响。个人崇拜实际上是变相的君为臣纲。家长制作风、重男轻女的观念尚待消除。”见《张岱年全集》第6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224页。冯契先生也曾说:“个人崇拜就是变相的家长制,变相的君为臣纲。”见冯契著《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 

  【参考文献】 

  [1]张岱年.张岱年全集:第1[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248-249. 

  [2]余敦康.魏晋玄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01. 

  [3]李存山.“五行”与“五常”的配法[J].燕京学报,2010(28)125-146. 

  (原载《衡水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