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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论明清时期基督教对中国家庭关系的冲击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或联系。家庭是一个由夫妻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的具体系统。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包含着横向的婚姻关系和纵向的代际关系。家庭关系并非一成不变, 它往往受社会因素和家庭内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如家庭人口、家庭代际层次、夫妻对数、家庭成员间的特征差异程度、社会生产方式、社会规范和宗教等因素。其中, 宗教对家庭关系有巨大的约束力和影响, “宗教教义对婚姻的阐释和对离婚的规定、限制, 便对信徒夫妻关系产生约束力和规限作用”[1] (P90) 。明清之际, 随着传教士纷至沓来, 他们在传播基督教教义的同时, 也带来了西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观念, 冲击着中国丑陋的纳妾制。而超越家庭的上帝之爱的观念传入中国后, 则对中国封建的家长制有很大冲击, 从而对中国家庭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教会坚持“一夫一妻”制, 批判中国的“纳妾”制度夫妻关系是家庭各种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有夫有妇, 然后为家”。明清时期, 中国封建家庭伦理所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准则是: “夫妻有别、‘夫为妻纲’、男尊女卑”[1] (P94) 。这样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导致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夫多妾”[2] (P138) 制。纳妾这种中国独有的婚姻习俗有悖于基督教教义, 遭到传教士们的批评与抵制。传教士持有的“一夫一妻”制与中国传统的“一夫多妾”制的碰撞、对抗, 体现了基督教文化与儒家文化最尖锐的对立。对家庭婚姻的认识传教士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圣经》中多处论及“一夫一妻”制。《创世纪》第2 章耶和华说:“那人独居不好, 我要为他造一个和他相配的帮手”。在《利未记》第18 章称: “你妻还在的时候, 不可另娶他的姊妹, 作她的情敌”。又在《马太福音》第19 章写到: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还在《哥林多前书》第7 章指出: “男子应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应当各有自己的丈夫。”而“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 教会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确立人们终生不渝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3] (P39) 毫无疑问,基督教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此外, 16 17 世纪是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人们往往在其社会哲学理论和社会改造方案中, 阐述他们的家庭婚姻观。例如, 英国的莫尔( Thomas More , 1478 ——1535 ) 在《乌托邦》中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他把家庭和睦、婚姻稳定看做是完善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见, “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在欧洲无论在教会还是在世俗都得到认同。所以, 当传教士面对中国盛行的“纳妾制”不仅感到困惑, 而且还进行抨击。明清之际的中国, 纳妾现象在士大夫阶层相当的普遍。“不仅法律允许, 甚至还提倡纳妾”[4] (P39) 。《大明会典》第二册“卷五十七”中有详细规定: “亲王妾媵十人; 世子郡王妾媵四人, 二十五岁无子者具二人, 有子即止, 三十岁无子始具四人; 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 三十五岁无子具三人; 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 三十五无子具二人; 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 许娶一妾。”事实上, 从朝廷命官到一般的士大夫, 从富有的市井平民到乡村财主, 都可以纳妾。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中国显贵和富有者享受特权的表现; 二是对中国男人正常婚姻的补偿, 因为封建社会的婚姻全凭“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男子娶妻时是从家族的利益出发, 而纳妾时可以依个人所好; 三是为了继嗣。可以说纳妾制体现了中国独有的、畸形的家庭关系。在传教士眼里纳妾制是非常丑陋的制度, 对此持否定的态度, 他们不仅批评纳妾制, 而且抵制纳妾制。教会要求教徒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由于基督教坚决贯彻这一制度, 失去了众多有钱的信徒和忠实的追随者。不过, 却得到下层信徒的拥护, 改造了一部分人的婚姻观念, 对中国家庭关系的变化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 教会否定纳妾制, 抵制纳妾者入教。当传教士在中国传教时, 遇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就是是否对纳妾者予以洗礼? 是否允许入教? 因为纳妾明显有悖基督教的教义, 为了维护正统基督教, 传教士对这种落后、野蛮的文化现象进行批判, 并在信徒中抵制这种婚姻关系。众所周知, 传教士来华的目的是传播基督教。既然传教就要大量发展教徒, 最初教会发展的对象主要是士大夫。可是中国封建士大夫大多数过得是“一夫多妾”制的生活。尽管他们中间不乏热心西学, 对基督教颇感兴趣的人。但是, 因为纳妾都遭到教会的排斥。教会要求士大夫确定一个婚姻对象, 过一夫一妻的生活, 只有这样方能入教。结果纳妾制成为中国士大夫阶层皈依基督教的最大障碍。晚明时期的士大夫瞿太素应是最早与耶稣会传教士交往的中国人之一, 他与利玛窦交情笃深。艾儒略在《大西西泰先生行迹》中说到瞿、利二人的关系是“谈论者, 深相契合,遂愿从游, 劝利子服儒服。”况且, 利玛窦初入中土时, 是瞿太素帮助他与中国士大夫建立各种联系。利玛窦在1599 年写成的《交友论》一书的序也是瞿氏所作, 并署名为“友人瞿汝夔序”。但是, 这位利玛窦的好朋友却迟迟无法入教, 主要原因是他纳妾。这在《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有所记载: “因为他妻子死后, 没有留下子女, 他就和一个他离不开的妾生活在一起, 而又因为两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他不能收她为正房。尽管事实上他已接受了真理的光明并且愿意接受信仰,但谈不到领洗问题。终于, 过了几年以后, 他对子女比对社会等级的兴趣更大, 当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时, 他才把这个女人娶为他的合法妻子, 并成为一名基督教徒。”1605 年瞿氏在南京受洗时已56 岁了, 而他43 岁时在广东肇庆就与利玛窦相识, 其间经历了13 年之久。后人评说“可见当时受洗与授洗之不苟”[5] 。利玛窦的另一位朋友李之藻入教时也遇到相似的问题。这位经常与利玛窦切磋学问, 积极传播西学的士大夫也是因纳妾而迟迟无法皈依基督教。利玛窦在《利玛窦札记》中评价李之藻: “在此人充分受过基督教教旨的教导, 并且看来甚至渴望领洗之后, 对他生活的调查表明还有多妻制的障碍, 他还在不远的另一个家里有姬妾。他们从前没有听说过这一点, 也甚至没有产生过怀疑。看来似乎此人更有认识真理的智能, 而没有接受它的勇气。不过, 他确实承认基督教的真理, 不仅一直在宣讲它, 而且, 劝别人掌握它, 真挚得犹如他本人就是一个新信徒那样。”从利玛窦两位交往甚多的朋友在入教时所遇相似问题来看, 纳妾制是士大夫入教的一大障碍, 若要履行仪式受礼入教, 必须抛弃“一夫多妾”制, 奉行“一夫一妻”制。这就意味着士大夫要与传统礼制和习俗的某种程度的决裂; 也说明了基督教坚定的家庭婚姻观。第二, 传教士积极宣传“一夫一妻”制, 冲击中国封建家庭关系。明清之际来华传教士一般以学术为媒介传播基督教。为了更好地宣传基督教教义, 一些差会还创办出版机构, 出版图书、刊物和报纸, 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基督教。教会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书报也大力宣传“一夫一妻”制, 反对中国封建“一夫多妾”的婚姻关系。首先, 传教士将基督教的十诫译成中文, 编写成页数不多的小册子散发给教徒或进入教堂的中国人, 要求人们遵守十诫。而十诫中第7 诫内容是“不许奸淫”, 基督教将与妻子以外的性生活视为“奸淫”, 从实质上对中国封建纳妾制度进行批判。为了向社会各阶层民众进行宣传, 一些小册子甚至还用当地的方言写成, 以便民众阅读。1853 , 福州“亚比丝喜美总会”就出版了用福州方言写成的《神十诫其注释》, 将第7 戒解释为: “啫诫禁我世间人, 不拘男女, 或是男奸淫, 或是女奸淫, 或是心里怀淫欲念头, 嘴礼讲淫乱共话, 共形容淫态。或是欢喜听奸淫其话,或做淫戏, 或看淫戏。或读淫书, 或看春意淫画或讨二只佬妈。或嫖妓女、包娼妇。仅务舟犬诸呆代, 亻鞋引诱奸淫其心事, 或唐晡离伊佬妈、佬妈背伊唐晡, 或是毛奸淫缘故唐晡枭伊佬妈, 共佬妈枭唐晡, 这都是犯啫诫”。其次, 在教会纲例和礼文中一再重申基督教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基督教各差会的礼文都有婚姻关系的论述。福州美华书局在1897 年出版的《教会礼文》讨亲文中也申明婚姻的神圣, 认为一对男女的结合得到上帝的祝福, 要求新人在上帝面前发誓白头偕老, 其中特别要求新郎做到“汝仱甘愿讨者女子结为夫妇, 遵上帝其命令, 共伊成就圣婚姻,齐居住在一堆, 齐在世时候, 景况或顺或逆, 汝都著相爱, 安慰照顾。尊敬伊, 伓通娶妾, 着共伊百年偕老。”讨亲礼文除了对新人的祝福, 还都强调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指出婚姻的义务与责任。1906 年福州罗马字书局用福州方言出版的《美部会礼文》也认为: “上帝起先创造世间人时候, 先做一男一女, 驶二个人配做夫妇。由将换着看, 就晓的世上一只唐晡人讨一只诸娘人结成夫妇是合上帝其心意, 故此婚姻是全美其代。”再次, 出版发行《圣经》传播完整的教义,利用《圣经》宣扬基督教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抨击中国的纳妾制。“原来中国有纳妾蓄婢的习俗, 《圣经》主张一夫一妻制, 反对蓄奴, 从而逐步推广了一夫一妻制, 并提高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6]明清时期, 传教士在传教的过程中, 为了维护神圣的基督教教义和基督教的纯洁性, 批判中国传统的纳妾制, 大力宣传文明的“一夫一妻”制, 引起中国开明的士大夫的共鸣, 得到中国下层平民的赞同。“耶稣会士在传播基督教义的同时, 无形中把西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文明传入中国, 并且以此作为衡量男性公民最起码的道德标准。”[2] (P142)二、提倡上帝之爱超越家庭, 冲击中国封建家庭的代际关系在家庭关系中, 除了婚姻关系, 还有代际关系。这是指两代人之间的关系, 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国与西方对代际关系有不同的理解。随着基督教的传入, 带来了具有西方特色的代际关系, 他们提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冲击中国封建社会大家庭家长制的代际关系。基督教对代际关系的理解集中体现在《圣经》中。基督教认为普天下的人都是上帝的子民, 都应服从上帝, 对上帝的爱胜过对父母的爱。《圣经》中有一段描写上帝要亚伯拉罕将其独子作为燔祭献给上帝, 亚伯拉罕服从上帝, 准备杀子, 后来其子被天使救下。有关杀死子女献给上帝在《圣经》中的记载不只一处。基督教认为, 人的一切都是上帝给的, 包括他们的子女。上帝若要收回他们的子女, 人们也要服从。还有, 基督教认为既然天下的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就不能厚此薄彼。即使是父子也要平等对待, 不能因为家庭的爱妨碍了对社会的爱。上帝之爱是超越家庭的, 人类就是一个大家庭, 人对家庭的忠诚就是对社会家庭的忠诚, 不能有亲疏之分。认为所有的父子关系、母女关系、兄弟关系、姐妹关系都是平等的, 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此, 教会更重视横向的婚姻关系, 认为“夫妇是第一亲”[7] 。中国的代际关系与西方不同, 认为家庭至上。首先,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对代际的规范要求是“父慈子孝”。其中, 孝顺尤为重要, 它是中国家庭伦理的核心。所谓的孝是指“儿女对父母的敬意和行动, 它要求儿女听父母的话, 主动为父母着想, 一切为了父母。”[8] (P307) 李子潜的《弟子规》将子女孝顺父母的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父母呼, 应勿缓; 父母命, 行勿懒; 父母教须敬听……”。其次, 中国人重视子嗣的延续。认为多子多孙是人生幸福的首要标准, 没有子嗣觉得万般皆空。中国有一句俗语“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多子多福的观念导致大家庭的出现。并且, 不论子女有多少, 父母都希望全家人住在一起同吃、同住, 不分你我, 追求几世同堂。再次, 在封建大家庭中实行的是家长制。由年长的男性承担一个家庭家长的责任, 家庭成员的个人活动要完全服从家庭的需要, 子女的独立性被大大贬低。父母与子女之间互动所依据的是严格的伦理规范, 而不是个人的情感, 家庭关系的主体也不是独具人格的个人, 而是规定好了的某种特殊关系的代表。家庭的权利集中在家长, 子女对家长要绝对服从, 毫无个人自由。虽然, 基督教所宣传的代际关系与中国的封建家长制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 教会没有全盘否定中国的代际关系。例如, 传教士创办的第一份以华人为对象的刊物《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在第一期就刊登了有关“孝”的文章——“杵逆子悔改孝顺”。讲述加罗法老人的故事。加罗法的儿女对其不孝, 引起加孙子的不满, 当加罗法的孙子让其父把祖父的毡布裁开时, 孙子对其父说:“请父裁开此布, 孩儿今送一半与祖父, 那一半留在家, 待父亲老了, 孩儿长大, 那时亦必使父穿之而出屋门, 往求人周济就是了。”加的儿子闻言感到惭愧, 向加罗法谢罪、悔改。文章的目的劝人们孝敬父母。此外, 在一些差会的宗教礼文中也提到孝敬父母的问题“者话不是讲, 人至讨亲以后, 就不驶孝敬伊罢奶”[7] 。不过, 西方人的代际关系更注重平等。基督教有反家庭倾向, 要求人们抛弃家庭, 把自己一切叫给上帝。父母往往将自己放在第一位, 将子女放在第二位, 在上帝面前,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这些观念无疑冲击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 向封建家长制发起挑战。明清时期, 随着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 其教义、教规和它作为西方文化载体而带来的新思想、新观念, 在不同层面上与中国传统观念与习俗进行碰撞、冲击, 以至展开斗争。这些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国民众思想的启蒙, 对中国家庭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邓伟志, 徐榕. 家庭社会学[M]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2] 康志杰.论明清之际来华耶稣会士对中国纳妾婚俗的批评[J] .世界宗教研究,199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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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方豪. 中国天主教史人物传·瞿汝夔传[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88.
[6] 顾长声. 传教士与近代中国[M] . 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7] 美部会礼文、讨亲礼文[M] . 福州: 福州罗马字书局, 1906.
[8] 林仁川, 徐晓望. 明末清初中西文化冲突[M] .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原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 年第4 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