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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章】关于唯物辩证法实质与核心问题的现实性探讨

 

按照传统的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然而,现实世界的存在状态及其所呈现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的具有差异性的事物及其现象和彼此的相互关系却投射出“对立统一”只是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现象或状态而已。之所以说相对,是指这种现象或状态的存在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与和谐统一的现象或状态相联系而存在的。构成这两种统一现象或状态并存的现实前提,是具有异质性的各种不同事物实际的共存,而共存即是统一,是各种不同事物之间内在和外在统一的并存状态。而差异是现实世界各种自然和社会事物得以存在并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及变化、发展、进步、停滞或倒退的最具普遍性的现实前提,正是这样的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和停滞或倒退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才构成了现实而统一的物质世界——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正是有了世界上各种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区别,才造成了现实事物相互作用、联系、变化发展的差异统一状态和现实运动过程。而“对立统一”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呈现的,与事物的停滞甚至是倒退相联系的现象或状态,而这种现象或状态不论是从自然或社会的历史及其现实来看,相对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的和平或和谐而言都是短暂而有限的。因为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对立统一”,即矛盾、对立、冲突所造成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统一状态,尤其是对人类社会来说,不可能长期地存在和持续下去。人类至今在世界范围内运用各种方式所进行的消解矛盾,避免冲突,谋求和平发展,实现更深更广意义上和谐的努力就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不同事物在差异基础上所形成的相互作用,既可以导致不同事物之间发生良好的和谐与合作关系,也可以导致彼此不顺、不通、不好,甚至是恶劣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或现象和状态的发生与存在都取决于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主客观条件,也就是说,矛盾、对立与冲突是相对于和平、通顺与和谐而存在的,反之也一样。所以,把“对立统一”提升到绝对普遍及其核心的位置是严重脱离现实世界存在状态的旧唯物主义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表现,是背离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因此,重新探讨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问题,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且更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的需要。

()差异基础上不同事物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双重结果。不同和异质的各种事物的共存构成了差异统一的物质世界,而不同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联系和运动则呈现出不同的事物的状态:或进步发展,或停滞甚至是倒退发展。这不论是对于自然事物还是对于社会事物来说,都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自然事物的变化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而社会事物的变化则是在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

自然事物的变化既然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那么,从客观上说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主动与被动之分,自然界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存在与变化,在人类没有打破靠天吃饭的生存方式之前,总是呈现出一种平衡与和谐的存在状态,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的状态。而自然事物是否能够生存与变化发展,则完全取决于其本身对环境的适应程度,也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所以,各种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一对一”的相互作用,而是“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作用。即便有时在特定条件下凸显出“一对一”的关系,也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背景下才得以实现的。也就是说,“一对一”关系的凸显,如果离开了“一与多或多与一”的背景,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是不可能发生的。

所以,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事物与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中展开和变化,进而呈现出进化与退化的状态。而不同自然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正是事物与环境适应程度高低、适应范围大小最为直接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不同的环境造就了不同种或类的自然事物。而自然事物之所以能够在特定的环境或条件下生存,最根本的是取决于自然事物与其环境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这样的平衡与和谐正是在不同的自然事物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并呈现出来。不同的自然事物只有在这样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中,才会有存在与进化的现实可能性。反之,与变化着的环境从适应到不适应,就意味着事物与其环境的关系由通和顺的交换与和谐状态走向不通不顺的交换与失衡状态,进而事物就会渐渐失去其存在和进化的可能性,而转向退化甚至是消亡的现实性。这其中的“不通不顺”实际上就是某一事物与环境中它事物或多事物发生了矛盾和对立意义上的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环境中形成生命物的必要构成要素的缺失,或原有环境由于新因素的参与而改变,或是事物自身内部协调关系的丧失和退化,从而造成衰亡这样的必然结果。

因此,各种不同自然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必然性是由事物与环境在横向上平衡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换,和在这一互换过程中所实现的事物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进化或停滞、退化状态所共同构成的。所以,自然界各种不同的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以及由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和谐统一状态与矛盾和对立统一状态同时并存。相比较而言,自然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状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要远远长于和大于相互间的矛盾和对立统一状态。例如,火山喷发、地震的发生、动物群体之间或内部的争斗和冲突的突发性和短暂性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以看到,不同自然事物的成长与进化是在相互和谐统一的状态下实现的。而停滞乃至退化却是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对立统一状态下实现的。

而社会事物是由人的社会活动及其结果所构成的,而社会事物的变化则是由人与自然事物的相互作用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由人与自然事物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互换,以及人与人之间劳动及成果、信息、能量的互换过程来呈现的。从现实性上说,人的社会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受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必然性支配的。合规律性要求人们要正确认识自然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规律,要正确认识自然界及其整体上的生态规律。而合目的性则要求人们在正确认识自然事物和自然界的基础上,建构起科学改造自然事物及自然界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使自然事物向着满足人需要的方向变化。在这方面,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关于自然事物和改造自然事物的科学与技术为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所带来的效率和效益,早已经充分地展现出来。然而,人们在尊重自然事物的特殊或局部规律的同时,却往往会忽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生态规律)。这样就使得人与自然在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换上出现失衡状态。而失衡就意味着自然界的普遍规律遭到了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和谐统一走向对立统一,这就会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现代自然科学与技术给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所应带来的光明前景却在无意中被蒙上了厚厚的阴影,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悲哀。而人们认识自然事物和自然界及其规律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本质的和谐统一状态,使人在与自然关系上的受动于自然转为能动于自然,使受动与能动能够协调一致起来。但人们这一美好的愿望却总是难以实现,深究其原因,其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只注重个人、局部和小群体的利益,而忽视他人和社会整体以及全球利益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是分不开的。正是这种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自发意义上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使得与现代科学相联系的技术走上了片面发展的道路,也就是只对少数人有大利,对多数人有小利,对自然界则不利,而这样的技术发明和使用就更不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说,正是人类社会内部现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科学不合理所导致的人们现实利益关系的失衡,才是造成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真正根源。因此,不和谐而对立统一状态下的片面发展,最终的结果不是发展而是毁灭。

总之,不论是自然事物在正面意义上或是负面意义上的变化发展,还是社会事物在正面意义上或是负面意义上的变化发展,都是在差异统一的前提下发生和发展的。正是差异统一状态下的和谐(内在)统一提供了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进化、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动力和源泉,同样,也是差异统一状态下的对立(外在)统一即矛盾和冲突,提供了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在停滞、退化、退步意义上的发展动力和源泉。所以,当今的人类社会更需要切实地解决现实中的矛盾,避免冲突,进而走向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由此也使人们看到,正是现实世界普遍存在的差异统一律,才真正揭示了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以“一与多和多与一”的普遍联系所呈现出的成长、进化与进步,以及停滞、退化与退步意义上的发展动力和源泉。因此,和谐统一才是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实现真正进化、进步意义上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差异统一律是贯穿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从现实物质世界(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状态来看,差异统一规律是最根本的物质世界的存在规律和本体意义上的存在规律。它由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之间及其内部的和谐(内在)统一规律与对立(外在)统一规律所构成,并经由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从不同的侧面进一步展开和呈现出来。而承载和展现唯物辩证法规律的辩证法范畴则在更具体的层面上确证了差异统一律在本体意义上的绝对普遍性。

差异统一律内含和谐(内在)的统一与对立(外在)的统一,而和谐的统一与对立的统一作为物质世界相对普遍的规律,不仅自身而且相互间都存在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与差异统一规律处于同一层次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通过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和谐统一与对立统一在更具体的层面上呈现出来。因为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不仅在不同事物间在成长、进化、进步的意义上体现着不同事物的变化发展,而且也在停滞、退化、退步甚至衰亡的意义上体现着不同事物的变化发展。

而不同事物自身及其相互间所承载的质与量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矛盾和对立统一的外在关系。因为凡是能够相对而独立存在的事物本身,就是由质与量和量与质的内在统一所构成的,也就是质中有量和量中有质。这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发生的相互作用并不一定就导致矛盾、对立和冲突,更何况是人在认识上的需要所进行的观念上的区别。任何现实的事物并不会因为人在观念上有了这样的区别,现实事物自身所内含的质与量之间就会发生所谓的矛盾、对立和冲突,量变之中有质变,质变之中有量变就是这个道理。至于与突破保持事物存在性质相联系的度的限制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质量互变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与否定之否定规律相联系的更深层次的对事物发生变化的认识问题。

更进一步说,对不同事物自身的质变与量变的问题,不是仅从事物自身在纵向意义上所发生的质与量的变化这样一种抽象的认识或理解,就能够说把质量互变的关系问题认识透彻了。而要看到,事物自身这种质与量的变化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的“一对一”的抽象理解能够解说到位的。应该进一步追问,这种纵向意义上的变化,如果离开了横向意义上的事物与环境同样内含质量互变关系的大背景,只有事物自身的根据,这种所谓的“一对一”的质量关系能够成立吗?所以,即便是“一对一”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的存在,作为客观事实,也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前提下发生和变化的,也就是说,“一对一”也是“一与多和多与一”中的“一对一”。否则,在矛盾的双方长期处于对立甚至持续冲突的情况下,哪一方都不可能得到正面意义上的发展。正是有了差异基础上的“一与多和多与一”这种事物与环境关系的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才可能采取是解决矛盾,还是回避矛盾的方式来求得生存和发展。因为正是“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现实关系,才为不同事物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选择的现实性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所以,现实的质量互变规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抽象的“一对一”的质量互变,而是具体事物在横向意义上的“一与多和多与一”,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纵向意义上的抽象的“一对一”的关系来展现其在成长、进化、进步或是停滞、退化、退步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质量互变规律的。

而就事物变化(正面或反面)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言,不论是成长、进化、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还是停滞、退化、退步乃至衰亡意义上的变化发展,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物自身内在的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这样一种抽象的议论就能够真正透彻地理解和把握现实的不同事物在变化(正面或反面)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联系性当中所呈现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从现实的立场来看,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事物自身在纵向意义上内在的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变化的抽象过程所能够完成或实现的,更不存在这一过程中的所谓肯定与否定的实质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因为现实的否定,仅从事物自身纵向内在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来看,否定是以肯定为前提,而肯定则是以否定为前提。也就是说,否定事物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首先是以内含肯定为前提的,因为现有的存在形式是由事物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延伸出来的,即是现有存在形式的根据所在。其次否定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是为了肯定事物现处阶段的存在形式,即现处阶段是前一阶段变化的结果。由此,再向前延伸就进入了否定之否定,也就是“回到”肯定的阶段,即事物某一变化过程的结束,同时也是另一新过程的开始。一个变化过程的不同阶段自身或是不同阶段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内含的关系。这种通与顺的协调关系,并不是一种矛盾、对立统一的外在关系。这又再次说明,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并不一定会产生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而事物变化发展规律的实质性作用,是要向人们呈现事物某一变化过程在差异中的内在统一和外在统一的条件和根据,以及由外在(不通不顺及其形式上的)统一向内在统一和由内在(通与顺及其实质上的)统一向外在统一相互转化的条件和根据。

但是,事物自身纵向意义上的否定之否定,并不能说明现实事物否定之否定的现实变化过程。因为纵向意义上的否定之否定不可能孤立地发生和存在,也就是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事物自身纵向意义上的否定之否定发生的根据和条件是什么?而事物是在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联系、互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关系中,存在、变化、进步、进化、停滞、退步、退化甚至是衰亡的,这已经是无须争议的客观事实。因此,事物自身纵向意义上的变化发展,也就是辩证的自我否定,没有事物与环境即横向意义上的机械的否定,事物的自我否定即辩证的扬弃,能够发生、存在和变化吗?所以,首先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即机械的否定,才造成了事物自身的辩证否定即扬弃。当然,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在事物与环境之间在“通和顺”意义上的相互作用与互换才可以实现的。反之,不通、不顺和堵塞意义上的相互作用,也就是对立统一的结果,只能是停滞、退步、退化甚至是衰亡。

机械的否定,也就是中断环境中另一事物或多个事物的自我否定,是某事物自身获得自我辩证否定的必要前提。而机械的否定同样也内含着辩证的因素,因为形式上的否定,是以实质上的肯定为前提的。否定它的同时就是肯定它,之所以否定它,是因为它能为我所用,能促进我自身的成长、变化和发展,而有用正就是对被否定事物的肯定与采纳。所以说,没有横向意义上的事物与环境,即差异统一中的“一与多和多与一”意义上的机械的否定,就不可能有自身在纵向意义上的自我否定。因此,现实意义上事物的辩证否定,是由事物与环境横向的机械否定和事物自身纵向辩证的自我否定所共同构成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就自然界的生物与非生物而言,就通过生物圈或生态圈的形式与存在状态呈现出来;就人类社会而言,除了参与自然生物或生态圈的辩证否定运动外,在其自身内部人与社会人文环境的横向和人自身纵向意义上的变化发展,则采取劳动及其成果的互换来实现不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社会的辩证发展与自然界的辩证发展存在质上的差异,是以人与社会人文环境在差异统一所构成的“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下,所实现的能动的辩证否定来呈现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它不是以中断对象即他人的自我否定,而是以肯定和维持对象即他人的自我否定为前提的自我否定,也就是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是实现个人自我否定的现实基础。而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又是由现实的不同个人的自我否定所构成,所以,现实的不同个人的自我否定是在既适应环境又改造环境,既改造自然又改造社会和自身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现实的不同个人既构成了现实的社会人文环境,又是与社会人文环境发生相互作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人,进而在实现自我否定的同时,也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实现自我否定的必要条件。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可持续和全面发展已经使这一点凸显出来,而差异统一前提下的对立统一与和谐统一的同时并存和转化,又使不同的现实个人在与社会人文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自我否定,在进步与退步、进化与退化、停滞与发展、生存与衰亡的不同方向上呈现出来,同时,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也以真正的进步与退步、片面的进步与全面的进步、可持续发展与非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维护、巩固和完善人类社会生活中已有的和谐统一,限制对立统一发生,扩展、持续的空间和时间,并使其向着和谐统一状态转化,就成为当今全球化趋势下人类社会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的时代性重大问题。否则,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和将要经历的将不会是至善意义上的自我否定,而很可能是片面发展所导致的自我毁灭。

此外,差异统一规律也贯穿唯物辩证法现有的范畴之中。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性与可能性、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结构与功能等范畴,只有在差异统一前提下的“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中去加以理解和把握,才可能是现实的,反之,除了具有抽象的意义外,不会对现实人的社会生活起作用。简言之,“一对一”的对立统一,只是“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和关系某一侧面或部分相互作用处在不通不顺,即矛盾、对立甚至是冲突的状态所致,如果这样的现象或状态真的处在绝对普遍的地位,那么,任何事物的存在就都将成为不可能。更何况,与此相应的事物自身在纵向上所承载和显现的这些范畴的关系就成为不可能。即便是这些范畴在同一层次上彼此相互关系,如果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关系之外去理解和把握,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现实的理解和把握。

()差异统一律为人们正确认识与改造世界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辩证方法。认识世界就是要认识自然和认识社会。然而,不论是认识自然还是认识社会,都必须从个体的事物开始。而认识个体事物不仅要认识事物的外貌,而且还要认识事物的内部结构及其构件,进而还要认识事物构成部件各自的功能及其彼此的相互关系,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事物的整体功能及其与不同部件各自功能的个性与共性,以及个体事物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进步或退步、进化或退化、停滞或发展、生存或衰亡的变化发展规律。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现实世界的根本规律——差异统一律,为人们实现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任务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这一方法就是认识现实世界的根本方法,即差异分析法。

差异分析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现实世界存在着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个体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性作为认识的出发点。也就是在首先承认不同事物之间和个体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差异性的前提下,分析和发现相互间的联系和关系。其次是在差异前提下的联系和关系中去发现相互间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东西,使个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相互内在的和谐统一地呈现出来,把造成这三者断裂即矛盾的对立统一的环境因素和事物自身的因素揭示出来,进而避免矛盾、对立统一状态的出现,限制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矛盾、对立统一状态存在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解决矛盾或消除矛盾。再次是应该看到,处于矛盾、对立统一状态的双方彼此力量的消长,没有第三方或是第四、五方也就是相应环境的存在,彼此力量的消长是没有根据的。此外,矛盾、对立统一状态的发生、存在和发展,只是事物与环境在某一方面、某些方面或是基本方面的不协调所导致的,所谓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此。如果事物与环境的所有方面都处在对立统一的矛盾状态,那么,某事物的存在就失去了根基和现实的可能,等于是宣布某事物自身的消亡。而什么是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同样也只能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当中才能得到真正把握和解决。

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就是不仅要认识自然界不同自然事物之间从形式到本质上的差异性,而且还要从形似、貌似、类似的同一性中去发现事物的相互差异性,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还要从不同自然事物的差异统一中去认识、理解、把握其相互间实质上的个性、特殊性、普遍性的内在和谐的统一性和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性,进而认识、理解和把握不同自然事物各自运动的规律性,以及由不同自然事物各自的运动规律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自然界的总体性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而改造自然就是要在正确认识自然界不同事物的结构、功能、变化规律和由此而形成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基础上,在关于自然的科学理论指导下,发明创造具有科学全面性的先进技术和建构科学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进而生产出越来越多的既符合自然事物的个别和特殊规律,又符合自然界的整体和生态规律,还能满足和提高人们各种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人工产品。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将其与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紧密地联系起来,否则就会陷入破坏自然整体和生态规律的困境之中,进而使社会的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和建设和谐统一社会的目标成为乌托邦。

要有效地改造社会,就必须借助于社会调查实践的参与而正确地认识社会。而正确地认识社会就是要正确地认识现实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人的实践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承载的处于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和这些关系之间的关系。正是不同个人所具有的差异性的实践活动及其承载的不同层次的差异性关系,共同构成了现实社会的存在状态。而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与非基本层次实践活动的区分和相应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与非基本层次社会关系的区分,使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实社会成为可能。对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为现实的人们树立了现代性的光辉榜样。而对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是否到位,是判断现存社会状态是否合理、和谐,是否存在缺陷、不足、不合理因素或方面的关键所在。发现了缺陷、不足与不合理的因素或方面,才能为有效地改造社会提供切实可靠的根据。因为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是决定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形成与变化的必要前提。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人们在对自然有了不同层次的认识的前提下,在建构了相应的价值和实践观念的支配下,所进行的已经社会化的改造自然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即经济活动。而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劳动过程及其成果的支配、占有和分配关系,也就是人们的经济物质利益关系。这一关系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决定了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是否真心实意地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生态规律;其次决定了人在对社会的关系上是否真心实意地尊重能够使社会真正获得全面发展的,在差异统一前提下所呈现的和谐统一律,同时尊重和避免在差异统一前提下所呈现的对立统一律,并使已经呈现的对立统一尽可能快地向和谐统一转化。因此,改造与建立更加和谐统一的社会,就必须正确认识现存的经济物质利益关系,并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即造成社会生活呈现对立的不合理、不科学、不和谐的方面,进而建构更加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念和改造社会的实践观念,并付诸改造性的感性实践,再通过人们的现实生活呈现出和谐统一的社会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的状态。

要实现科学地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科学地认识社会与改造社会,最基本的还是要归结到对人们现存的已经落后和过时的认知观念和价值观念以及相应的改造性活动方式的变革上来,也就是人对自身的认识与改造。而改造首先是观念上的改造与变革,要实现这一变革,前提是不断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而在现代社会,认知能力的不断提升,主要的途径还是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尤其是对国内外各个知识领域先进思想观念和先进理论的学习。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认识、理解、把握现代社会,一定要加强对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学习。在学习中通过联系现实的比较、分析、综合、概括、借鉴,进而提升自身的理性认知和判断能力,从而形成自己的思想和见解,也就是在“多”中去发现真理、把握真理,并以此为前提建构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念和可操作的改造性实践观念,惟有此,才能使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与改造人自身和谐统一起来,使改造社会与改造自然相互匹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全面进步才能变成现实。

 

(来源:《广西社会科学》20061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