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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宏】汉传因明是解读印度新因明的钥匙

唐代玄奘法师既是研习因明的楷模,又是运用因明的典范,其学术水平在当时的印度处于领先地位。他所开创的汉传因明忠实地继承和发展了印度陈那新因明,成为解读陈那新因明基本理论的一把钥匙。

一、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的语言表达不等于逻辑形式

陈那通过创建九句因改造因三相规则,增设喻体,从而改造古因明,大大提高了论证的可靠程度。他开创的新因明三支作法的标准实例是:(宗)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异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

因明研究者往往根据陈那三支作法的同、异喻体的语言表达,或者根据喻体所体现的因、宗不相离性(遍充关系),就判定三支作法为演绎论证,所运用的推理达到了逻辑三段论的水平。诚然,同、异喻体的语言表达中有“诸”字,即“凡是”,根据这一语言表达,望文生义,似乎同、异喻体的逻辑形式就成了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但语言表达是不能简单等同其逻辑形式的。

新因明规定,有论题(宗)谓项性质的对象称为同品(P),不具有谓项性质的对象称为异品(非P)。在立论之初,论题主项即宗上有法(S)有无谓项性质,正是敌我双方争论的对象,因此它即不属于同品,也不属于异品。因明中称之为“除宗有法”(除S以外)。“除宗有法”的同、异品(除S以外的P、除S以外的非P)是两个初始概念,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陈那的因明体系以及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虽然在《理门论》中,同、异品定义的语言表达也没有直接说明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但从《理门论》的整个因明体系来看,是显而易见的。陈那的初期代表性著作《理门论》所阐发的因明体系逻辑严密、协调一致,更不能说其同、异品定义与整个体系相矛盾。

我们说语言表达不能简单等同其逻辑形式,就是强调要从陈那的因明体系出发准确地刻画其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用逻辑的格来衡量,判定其达到什么样的逻辑水平。可是,百余年来,许多因明论著未注意到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有的尽管注意了,却未能贯彻到底。

二、必须从玄奘汉译本《理门论》中解读陈那的因明体系

自唐代以来,国内外绝大多数因明研究者都只是通过陈那弟子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简称《入论》)来研究陈那的逻辑体系,很难准确把握陈那的因明体系和逻辑体系。《理门论》梵本早佚,世上仅存玄奘汉译本。玄奘汉译本成为研讨陈那因明体系的最可靠依据。

第一,陈那《理门论》有一完整严密的因明体系。陈那和商羯罗主时代的因明家讨论立破之则仅仅限于共比量。所谓共比量,是指除宗论题以外所有概念和判断都必须立敌共许的三支作法。“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即为善说。”全句意为,九句因中只有由立论者和敌论者双方共许极成的因法才是宗法,在同品中有因或非有因等九句因都必须如此。这一句话中,不仅规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法即因法(M)必须立敌共许,还规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须立敌共许。第二,《理门论》规定了共比量的总纲之后再来定义同、异品概念,除宗有法略而不论便很好理解。这是那时代的辩论者的共识。不能认为略而不论就等于不承认。第三,以除宗有法的同、异品为初始概念,建立了九句因(因与同品、异品外延关系的九种情况)学说。其中的第五句因“声为常,所闻性故”被判定为违反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过失因,就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的必然结果。第四,明确规定因三相中的第二相是除宗有法的。因的第二相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就是说宗有法之余的同类事物中定有因法。第三相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理应随顺理解为宗有法之余。第五,由于同喻依(正面之例证)必须宗、因双同(既有M属性又有P属性),异喻依(反面之例证)必须宗、因双无(既无P属性又无M属性),宗同、异品除宗有法则必影响到同、异喻依除宗有法。第五句因的过失表现在同喻上便是所立法不成,缺无正确的同喻依。同喻体的主项实际是空类。

总之,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而不是真正的全称命题,因而三支作法的逻辑结构为:(宗)凡SP,(因)凡SM,(同喻)除S以外,凡MP,例如MP,(异喻)除S以外,凡MP,例如非P且非M。即使忽略同、异喻依,离三段论形式尚有一步之差,并非演绎推理。

三、玄奘的译讲和唐疏的诠释是解读陈那新因明的钥匙

玄奘对新因明大、小二论的译讲忠于原著,高于原著。他对因三相的翻译,把梵文原典中隐而不显的逻辑精髓都表达得清清楚楚。弟子们对此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也有一些错误发挥,但基本上符合陈那的因明体系。这就为我们今天整理、刻画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提供了保证。

在唐疏中,庄严寺僧文轨是较早明确诠释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的。文轨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不得名同。若彼义品有所立法与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义品方得名同。”该疏对异品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文轨在解释不共不定因过(第五句因)时又说:“如佛弟子对声论立宗云,‘声是无常,因云所闻性故’,此因望自同、异二品皆悉非有,望他声论即于异品声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这是说自比量中出现第五句因过的实例。同、异品除宗有法不是文轨的独家之释,而是唐疏四大家的共识。唐疏还强调以同、异品都除宗有法为前提的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为古因明所无,为陈那所独创。第五句因的存在是判定三支作法非演绎的一个重要标志。唐疏不仅揭示同、异喻依必须除宗有法,九句因、因三相必须除宗有法,而且在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后世尊为《因明大疏、》《大疏》)中还明明白白地指出同、异喻体也必须除宗有法。

陈大齐最清醒地看到了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会影响到三支不能成为演绎论证,在《因明大疏蠡测·序》中就强调要遵从“因明大法”,注意“因明体系”之“谨严”。他在《印度理则学》详细讨论了喻体与因后二相的关系。他以坚强正当之理由论证宗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并连带使因同异品亦除宗有法,毫不讳言因后二相亦除宗有法,甚至不讳言同、异喻体并非毫无例外的普遍命题,有“依然是类所立义,没有强大的证明力量”的缺陷。上述见解在汉传因明史上可谓凤毛麟角,十分难得。但是他对陈那逻辑体系的总评价则不正确。

(摘自《哲学研究》2006年增刊。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