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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希孟】价值相对主义就是价值虚无主义——苏格拉底论正义与定义

一、价值相对主义

我们必须反对价值相对主义、价值怀疑主义、价值不可知论和价值虚无主义, 反对二元论、多元论、多中心或无中心论价值观, 反对“此亦一是非, 彼亦一是非”的相对主义立场。相对主义认为:真理并非绝对的, 只能根据其他事物加以判断;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只有因立场不同、条件差异而相互对立的观点。真理和正义都是价值, 否则就不会有“为真理而斗争”。当代世界的“正义”与“社群”之争, 当然首先要伸张正义——正义在先, 才有社群。正义就是符合定义、合乎标准、中规中矩。社群应按正义办事, 否则不能成群结伙。社群服从于更大共同体, 方能走出价值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自留地, 方能推进全球文明与多元文化的协调发展。多元以全球文明之一元为前提, 多元归于一元, 这个共同之“元”是普遍标准、共同价值。

普遍的价值指那些不分畛域, 超越信仰、民族、国家, 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价值相对主义则认为, 价值评价与价值规范无法形成普遍价值, 因而否认了价值一般。价值相对主义源于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张道德观念的多样性、文化的差异性、道德的不确定性和情景的变异、多元化, 并不一定排斥价值的确定性。例如, 本尼迪克特 (RuthBenedict) 、涂尔干等所主张的“文化相对主义”, 推崇文化的多样性, 并不意味着允许道德或价值无标准和杂乱。再往前追溯, 古希腊哲人不承认民族、种族、宗教的差别, 追求普遍性与永恒性, 这恰恰是哲学的本质所在, 它与相对主义水火不容。近代则有康德, 他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 认为道德是绝对的, 道德律是一种绝对命令, 它不允许随心所欲, 而是要做符合准则的事。行动者要遵守道德准则, 即“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种绝对命令是普遍必然的, 是先验的。

相对主义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相对主义把“价值相对主义”奉为圭臬, 然而一旦成为“主义”, 便绝对了, 即以相对为普遍。“主义”者, “主”张一个“义”, 就不是相对的。“价值相对主义”否认普遍价值和价值一般, 只讲价值的相对性、随意性、流变性、短暂性和主观性。相对主义诡辩论本质上属于虚无主义。价值相对主义则与价值虚无主义互相定义, 其共同结果就是不辨是非。我们应该走出价值相对主义中隐藏的虚无主义泥淖。价值不是自封的, 不是相对的, 而是公认的、普遍赞成的;它是一般性的, 是规律。

二、价值与定义

价值哲学的兴起, 表明普遍价值受到追捧。抽象价值、绝对价值和普遍的价值、价值一般, 是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全球秩序的建立, 需要价值的普遍有效性, 也需要有价值一般和明确规定性。价值的普遍性, 需要确切的规定性和明晰性。价值论的相对主义、模糊哲学, 是模棱两可、缺乏明晰定义的。要走出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误区, 哲人们诉诸价值的本体论诠释, 给出先验的、绝对的规定性。

人类交流, 必须有共同的认知。定义 (definition) , 就是一种获得共同认知的重要方法, 它是对事物的本质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出说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 探寻普遍定义, 是苏格拉底的功劳, 也是柏拉图“相”论的理论来源。苏格拉底的哲学主要是为道德的相关概念正名, 探求合乎逻辑的定义。他的对话往往是为各种美德概念正名, 是直接针对智者学派相对主义发声的。智者学派认为, 概念是约定俗成的,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没有确切的意义。苏格拉底则力图揭示同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 要求概念的确切内涵。苏格拉底反对把特殊事例作为定义, 正如不能列举“圆形”“三角形”“梯形”例子来定义“形状”, 列举不能代替定义。他主张从特殊到一般, 归纳出事物的共同本质, 达到“辞事相称”。作为同类事物的本质和共相的“善”“美”理念贯穿于人类思想史, 超越各民族特殊利益, 乃“天下之至理”“古今之通义”, 它们都需要定义, 而不是相对主义式的游移不定。苏格拉底打破砂锅问到底, 知其然, 更要知其所以然。其主要方法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问答法” (Socraticelenchus) , 亦称苏格拉底反诘法, 是通过一系列问答、相互质疑来重建信念。

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的问题” (Socraticquestion) , 指的是如何过值得过的生活。一个人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 在苏格拉底那里就是要追问“什么是虔诚 (正义、勇敢、节制, 等等) , 要在“殊相”中找到“一般”, 找到定义。他认为, 提供定义是获得知识的途径, 而美德是知识, 如果你知道什么是善, 就会做正确的选择。苏格拉底寻找普遍价值, 寻找普遍正义和正义本身, 寻找正义的定义。具有明确定义的“正义”表明, 存在着高于族类的共同价值。

古希腊人注重研究事物的本性, 也探讨美德涉及的基本原理, 如智慧、正义、节制、勇敢、友爱、虔诚等道德问题。前苏格拉底希腊哲学主要是研究宇宙本原的“自然哲学”, 苏格拉底开始研究人本身, 研究伦理, 如正义、勇敢、诚实、智慧、知识、国家, 等等。在苏格拉底看来, 哲学家是热爱智慧的人, 而不是有智慧的人。他研究伦理问题, 寻求普遍的“善”, 因为善是最高、最普遍的本质。普遍的本质即共同性, 是永恒不变的。善, 就是一切普遍本质应该具有的, 是最高的本质, 具有本体论性质。阿尔弗雷德·韦伯认为, 在伦理学上, 苏格拉底的功绩就是从特殊找出一般, 从个别找到普遍, 从个别过渡到共同体, 从个别物上升到共名。他引导思想去推论, 去下定义。他给每个词一个清晰的定义, 澄清思想上的混乱。重要的是给名词下定义。a例如, 《美诺篇》讨论德性的定义、德性是否可以传授。美诺提出德性的许多“定义”, 却被苏格拉底一一否定。苏格拉底要寻求的是关于德性的一般性定义, 美诺没有满足这一要求, 他是以具体的、特殊的例证来回答德性问题。这里讨论的对象不是个别行为, 不是具体事例, 不是个别感性事物, 而是指向本质和定义, 即一般理性。b

在此先从苏格拉底讨论的“虔诚”的概念切入, 来谈论普遍价值与正义、规则、定义。苏格拉底在定义中探求普遍性, 寻求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 而不是表面相似 (《美诺篇》, 72Ba) , 他说:“我们要阐明的名词是指事物的本性” (《克拉底鲁篇》, 422D) 。共同的本质使一事物成其为该事物, 它对事物的存在而言具有因果必然性。苏格拉底要驳斥的是智者学派, 智者们强调个人感受, 主张相对主义。苏格拉底提倡理性, 认为通过理性获得的真理具有绝对性, 而智慧或者专业知识 (expertise) , 是有明确定义的 (definitional) 知识。

普遍定义, 就是“相”的雏形。探讨普遍定义, 是苏格拉底的功劳, 也是柏拉图“相”论的来源。“相” (eidos, idea) , 指谓普遍本质, 最早见于《游叙弗伦篇》。《游叙弗伦篇》是苏格拉底对多神教的批判, 反映了他对普遍和一般的追求。通过对虔诚的探讨, 他使得宗教转向理性。苏格拉底请教游叙弗伦虔诚是什么, 以便作为范式, 因为关于虔诚的智慧和定义, 将保证获得关于虔诚的正确判断。一个知道虔诚定义的人, 不会在“何为虔诚, 何为渎神”的问题上犯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 正如有研究者指出, 《游叙弗伦篇》没有教条, 只有探究, 不是尽善尽美的成果, 而是探究过程, 虽然这个过程并没有以完满的结论告终。

在该篇中, 游叙弗伦认为父亲杀了人, 如果不揭发, 就是不虔诚——苏格拉底后来也被控告不虔诚。苏格拉底要求游叙弗伦说明什么是虔诚 (《游叙弗伦篇》, 4A-5C) 。游叙弗伦给虔诚下定义说:“让神喜悦的就是虔诚”, “让神憎恶的就是不虔诚” (《游叙弗伦篇》, 7A) 。苏格拉底对此反驳说:不同的神, 见解各不相同, 同一种行为可能既虔诚又不虔诚, 同一个神也可能喜怒无常、朝令夕改, 所以这个定义不能成立 (《游叙弗伦篇》, 7B-8B) 。于是, 游叙弗伦再次修改定义说:所有的神 (allgods) 一致赞同的行为, 就是虔诚。所有的神一致反对的行为, 就是不虔诚。苏格拉底认为, 这是倒因为果——人因为虔诚才被神喜爱, 被神喜爱是虔诚的结果, 而不能用来定义虔诚。如果把被神喜爱当作虔诚的定义, 当作虔诚的本质, 那就是本末倒置。苏格拉底认为, 被神喜爱, 只是虔诚的一种属性 (《游叙弗伦篇》, 9C-11B) 。“原因”是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本质规定性, 这就是绝对的“相”, 其“结果”仅是偶然的属性。苏格拉底认为虔诚的定义高过虔诚的行为, 他也反对以举例说明的方式来获得虔诚的定义, 反对以特殊代替一般。应该说明的是使一切虔诚的行为之为虔诚的那个本质的“相”, 它可以作为标准或模型——与之相似的, 就是虔诚, 相反的, 就是不虔诚 (《游叙弗伦篇》, 6D-E)

苏格拉底坚信游叙弗伦对于虔诚必定了然于胸, 否则不至于起诉其父, 故希望他不吝赐教:“你说的虔诚和不虔诚是什么?难道任何行为中的虔诚不都是同一的, 而不虔诚总是相反, 而和自身相同吗?因此在每个不虔诚的行为中, 都可以找到一个不虔诚的‘相’ (idea) 。”“我并不是要你告诉我虔诚的一两个例证, 而是告诉我使一切虔诚的行为成为虔诚的那个‘型’ (eidos) 。我相信你会承认有一个‘相’ (idea) , 由于它, 一切不虔诚的事物成为不虔诚, 一切虔诚的事物成为虔诚。请您告诉我这个‘相’ (idea) 是什么。我就可以把它当作标准 (paradeigma) , 其他行为, 与之相似的, 就是虔诚, 与之相反的, 就是不虔诚。” (《游叙弗伦篇》, 6D-E)

“型” (eidos) 和“相” (idea) , 就是同类事物普遍的共同的本质。每个“型”和“相”自身同一, 是同类事物存在的原因, 是判断事物的标准。虔诚的“相”, 既是判断虔诚的标准, 也是判断不虔诚的标准, 因而无需不虔诚的“相” (标准) 。不虔诚是虔诚的阙如, 犹如“非存在” (non-being) 是“存在” (being) 的阙如。“存在”是判定“存在者”存在的标准, 也是判定“不存在者”不存在的标准。正如“非存在”不存在, (evil) 不存在, 存在的是善 (good) 。恶是善的匮乏。善是判断善之为善的标准, 也是判断恶之为恶的标准。由是观之, 否定依附于肯定, 消极依赖于积极, 被动依附于主动, 否定性不独立存在。前者是后者的欠然、阙如。这就是所谓的“存在是存在的尺度, 也是不存在的尺度”。“型”或“相”, 就是普遍原则、原理、一般, 而非个别、特殊、偶然。这是科学、哲学和宗教所寻求的。

三、正义与形式问题

凡正义者, 皆可定义。孔子说:“富与贵, 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 不处也;贫与贱, 是人之所恶也, 不以其道得之, 不去也。”这里的道, 可以理解为正义, 只不过孔子没有给出定义。在古代中国, “正义”的意思是义理考据章句注疏之学。例如《五经正义》, 乃鉴于儒家典籍散佚、文理乖错、师出多门、章句杂乱, 为适应科举之需应时而出。概念、界定、定义则始于近代西学输入。正如梁启超所说:“大抵西人之著述, 必先就其主题立一界说, 下一定义, 然后循定义以纵说之。”

普遍的价值有明确的概念定义, 才有正当的正义。当今的全球文明以正义为基础。没有正义, 就不会有社群。推进全球文明应该在国际社会伸张正义, 而不是混淆视听、抹杀是非、袒护邪恶。寻找正义和定义, 就不是搞相对主义诡辩论 (sophistry) , 也不应抱持怀疑论和悲观主义的态度。

关于正义的问题, 仍以苏格拉底为例——他为什么拒绝越狱?因为既然生活在这个城邦, 就不可以不服从城邦法律, 即使判决有失公允, 他也要服从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 他敬重法律、正义和法庭, 至死不渝。早期希腊城邦制度, 是根据神的法则建立的。人们纷纷立法, 树立法律权威, 以确立正义。

《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在雅典大街上和路人玻勒马霍斯讨论正义。苏格拉底批评了若干流行的关于正义的定义。有人说, 正义就是言行诚实, 偿还宿债。苏格拉底说, 对于疯子, 你能偿还兵器吗?又有人说, 正义就是损敌利友——这当然也不对。关于“正义”的讨论还有一个类似的故事:苏格拉底和攸昔德谟斯 (Euthydemus) 讨论“正义”和“非正义”。苏格拉底依次问:说谎、欺诈、偷盗、贩卖人口, 应该归入哪一类?攸昔德谟斯答:非正义。苏格拉底说:将军带领部队去奴役一个敌对城市, 他的行为是正义的。他作战时欺骗敌人, 是正义的。他盗取敌人财物, 是正义的。原先归入非正义的, 也可以算作正义。欺骗敌人是正义的, 失利时谎称援军就要到, 这种欺骗可归入正义。孩子生病, 父亲骗他吃药, 这种欺骗可归入正义。某人绝望自杀, 朋友偷走剑, 这种偷盗行为也归入正义。攸昔德谟斯不得不说:“我错了。我把原先说的话收回”。a

在这两个对话场景中, 苏格拉底询问“正义”究竟是什么, 引导对话者给所讨论的对象下定义, 但并没有指出下定义的形式规则。可以明确的是, 他不赞成枚举正义行为的例证来以代替定义。他认为, 正义行为既然被称为“正义的”, 就必然有其共同特点。共同特点才是定义的要件。

在《理想国》中, 有一种说法是, 正义就是秩序与和谐,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一个人严于律己, 这才有秩序与和谐。苏格拉底的理想国需要通过智慧 (wisdom) 、勇敢 (courage) 、节制 (temperance) 带来正义 (justice) 。他按照正义的原理设想理想国, 正义就是和谐万邦。

苏格拉底说:“正义是最大的美德。”思考正义, 使我们看到人类的一些原则具有非正义性。“我确信, 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他还为抽象的正义找到相对抽象的标本——法律。正义是立法的标准, 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在《游叙弗伦篇》中, 苏格拉底还谈到虔诚 (piety) 和正义的关系。一切虔诚的事, 都是正义的。但不能说一切正义的事, 都是虔诚的。虔诚只是正义的一部分, 正义还有别的部分 (《游叙弗伦篇》, 11E-12A) 。所有的美德都是正义的、正当的, 虔诚只是其一。节制、勇敢也是正义。正义概念的外延, 比虔诚宽泛。关键是探讨:虔诚是正义的哪一部分? (《游叙弗伦篇》, 12A-E) 苏格拉底主张把握真理, 而不是轻易相信头脑中偶然的意见。我们必须澄清自己的观念。

实际上, 苏格拉底也没有提供关于正义的准确定义, 尽管如此, 他通过论辩、举例、反诘来不断地探寻, 正义的实质就逐渐在对话者的意识中浮现出来。人生的目标就是追求正义, 舍生取“义”。如果正义就是凭借人们固有的良心、良知办事, 或者“善恶之心人皆有之”就可以不去寻求善恶的知识, 那就不对了。如果仅仅认为良知未泯就有正义, 那法律、社会管理、教育、慈善机构、舆论媒体就都是多余的了。这不是哲学的思考结果, 因为那样就会有无数个正义, 多元论、无政府主义、相对主义、诡辩论、怀疑论就会满天飞。对于正义, 人不能单凭良知良能, 也不能凭“源洁则流清, 形端则影直” (王勃《上刘右相书》) 的期许, 还要有关于正义的哲理、法理, 或者说, 具备关于正义的知识, 才能行正义之事。

苏格拉底追寻一般规律, 追寻道德的一般原理和基础, 寻找普遍定义, 追寻绝对和超验。苏格拉底的理想国是正义的城邦, 追求正义是个过程, “追求”自身就有意义。正义比勇敢、自制、虔诚更为抽象, 属于较高层面, 也许做到了诸般道德, 就是正义了。

定义或概念是舶来品, 向为中国哲学所阙如。在西方哲学中, 定义或概念之明确始自苏格拉底。哲学寻找定义, 而不是正义, 它寻找正义本身、寻找正义的定义或正义一般, 而不仅仅是寻找正义的例证和具体行为。正义就是符合正义的定义。正义定义, 就是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规则可能是单纯形式, 但不可或缺。借用现代的术语来说, 苏格拉底追求绝对知识, 寻找形式正义 (formaljustice) 。形式正义有别于实质正义。在希腊神话里, 正义女神被蒙上眼睛以求不偏不倚, 这不是说她能做出实事求是的判定。培根《新工具论》指出, 形式与性质不可分割:“形式, 不是别的, 正是支配和构造简单性质的那些绝对现实的规律和规定性。”形式是性质的内在基础和根据, 是物质内部所固有的本质力量。认识和掌握了形式, 就可以抓住自然的统一性, 认识真理, 得到自由。

这和寻常徒具形式、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古希腊哲学重视形式, 形式正当、形式合理, 就是正当和合理。对于形式的重要性, 贝克曼 (James Beckman) 指出, 苏格拉底否定形式下潜藏的动机, 在于超验的和终极的形式。由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 形式取代诸神而成为最高价值标准。a

让我们再次回到前述《游叙弗伦篇》。对话指出, 存在着完全同一的“形式”, 即虔诚。一切虔诚的行为由于这种形式而成为虔诚。这里被称为“形式”的, 还只是概念或词的意义, 而不是客观实体。《游叙弗伦篇》的确包含着“形式”的思想, 但尚未达到现实世界和理念世界相分离。现实世界是“原型”的摹本, 是可感知的对象;理念世界是不可感知的无形体的世界, 是理性可以把握的形式世界。《游叙弗伦篇》的目的是为神圣下定义。在寻求定义的过程中, 苏格拉底提出了神圣的形式: (1) 作为客观真实的实体而存在; (2) 普遍, 在所有神圣事物中都是相同的: (3) 是一切神圣事物的本体或原因: (4) 是判断一事物是否神圣的标准。关于神圣的这些观念对于其他形式而言, 是客观实体、一般概念、本质和标准。

在柏拉图看来, 形式是客观实体和定义的对象, 因而也就是事物的本质。形式具有普遍性, 不能用具体事例下定义。既然形式是判断的标准, 那么, 正确的道德评价以及幸福本身, 最终就取决于关于形式的知识。

古希腊人把形式视为本体, 形式是内在的本质, 是事物的原因和根据, 即形式因。古希腊语“形式” (eidos) 一词源自动词“见”或“看” (idein) , 柏拉图用eidos表示事物的内在结构或可理解的形式 (人所认识的是万物的形式) 。对定义和形式的关注表明, 希腊哲学自始就重视清理言路和思路, 关注本质和普遍性。这对我们思考价值问题来说仍具有参考意义。

【注释】

1a阿尔弗雷德·韦伯:《西洋哲学史》, 詹文浒译,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51页。

2b范明生:《柏拉图哲学述评》,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66页。

3a本文所引柏拉图著作皆于文中标注篇名和标准编码。中译文参见: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严群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2007年版;《柏拉图对话集》, 王太庆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柏拉图全集》, 王晓朝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a张树栋:《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5aJames Beckman, The Religious Dimension of Socrates Thought, Waterloo: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1979.

(原载《哲学分析》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