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辉】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
国家权力是指关涉社会整体, 对社会整体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权力 (或公共权力) , 一般包括选举和罢免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简称选举权和罢免权)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教育权等。 (1) 国家权力配置, 是指国家权力在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家权力配置是任何国家 (权力) 理论所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中, 也同样包含着丰富的国家权力配置思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权力配置思想, 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指导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 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权力, 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腐败, 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而有效运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是什么?长期以来, 在我国并没有弄清楚。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传统的观点, 简单地以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谈到的“议行合一”为主要依据, 把“议行合一”等同于集权制, 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集权制的; (1) 一种观点则是在质疑传统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 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分权制的, 其主要代表作是, 周永坤在2006年发表的《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配置思想研究》。 (2) 然而,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观点都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归纳为集权制或分权制, 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作进一步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为视阈, 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著作为依据, 归纳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 以更好地指导我国今天的国家政权建设。
一、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价值基础
要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权力配置观, 必须将其放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中去考察, 必须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必须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相一致的, 必须是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服务的。
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什么, 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在传统的理解中, 往往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归纳为一种简单的社会变革理论, 看作是对社会运动的解释性学说。它的主要思想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基础的变革, 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革, 从而完成社会形态的变革;在社会变革中, 阶级斗争是直接的动力, 生产力的发展是根本的动力。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 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当然是正确的。但是, 如果把它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 则值得商榷。因为, 在这一理解中, “人只是作为促进社会运动的一种力量———生产力而存在的, 或者说, 作为革命的力量 (只有先进的阶级能当此任) 而存在的, 人主要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来被认识的。在这样的认识中,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崇高目标被忽略了。” (3) 显然, 这样的理解只是表层的、非本质的。随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深入, 对马克思主义作全面的理解, 我们逐渐认识到,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 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 “在对社会的理解的背后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理解, 社会运动只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外壳, 他们的全部理论是为人的解放这一崇高目的而创设的。” (4) 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形态、社会革命这些现象只有在对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理解中才有意义, 离开对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理解, 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因此, 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 是社会运动的本质, 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与价值基础, 也当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核心与价值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自由是人的本质, “对人说来, 只有是自由的实现的东西, 才是好的。” (5) 对人来说, 最大的威胁就是对自由的侵犯, “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 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6) 但是, 在现实社会中, 人却受到重重压迫, 人的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 “人的依赖关系”是其基本特征, 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是这种依赖关系的典型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 以“物的依赖关系”代替了“人的依赖关系”, 人还是不自由的, 人成为资本的奴隶。因此, 马克思恩格斯终身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 就是把人从资本的奴役下解放出来, 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 就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1) 马克思恩格斯的整个理论就是围绕着“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个核心而展开的。正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所指出的:“完成这一解放世界的事业, 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深入考察这一事业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一事业的性质本身, 从而使负有使命完成这一事业的今天受压迫的阶级认识到自己行动的条件和性质, 这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论表现即科学社会主义的任务。” (2)
在以人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 人的价值、国家权力、未来社会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辨证统一体。其中, 人的自由价值是核心诉求, 共产主义社会是理想目标, 国家和国家权力是必要手段。这也就是说, 在人和国家的关系中, 人是目的, 国家是手段, 国家要为人服务, 为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服务。因此, 从联系的和系统的观点看问题, 把国家权力配置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中去考察, 一切为了人的自由和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点, 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核心思想
人的自由和解放, 是马克思恩格斯终身追求的崇高目标, 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诉求, 但是, 马克思恩格斯知道, 这一崇高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现实社会的不自由,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坚信,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走向自由的必然过程。
在《经济学手稿 (1857———1858) 》中, 马克思提出了以人的自由为尺度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理论。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 是最初的社会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 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是第二大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 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是第三个阶段。” (3)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 或三种形式, 同他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辨证统一的角度划分的社会形态有着内在的对应关系, 它们分别对应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属于“人的依赖关系”的最初的社会形式, 是赤裸裸的人对人的压迫的社会, 是最不可欲的, 这一最初的社会形式“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了; (4) 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 所容纳的人的自由是有限的, 因为其自由只是形式上的, 是以人对物的依赖为前提的, 这是一个为第三种社会形态创造条件的形态; (5) 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个性”的社会, 是摆脱了物对人的控制的人的真正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 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 (1) 在这里, 在马克思看来, 从“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 再到“人的真正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 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另一种表达。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说明了从资本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也就是说明了人类社会最终必然走向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时代。
在人类社会不断地走向自由的必然过程中, 国家既是在每一个阶段维护该阶段的“自由”秩序的必然组织, 又是最终推动人类社会完全获得解放和真正实现自由的必要手段。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崇高目标认识问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既需要国家, 又要防范国家。正如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卡尔·波普所说的:“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 (2)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着片面的理解, 即简单地理解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实际上,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只是从国家权力的异化来讲的, 是指异化后的现实国家的实质, 而非国家的本质。 (3) 国家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整体性。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公共权力机关, 是以一定的社会为基础, 为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服务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非常明确地论述了国家的产生和本质。他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国家不同于旧的氏族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 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 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 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 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就是国家。” (4) 在这里, 恩格斯从国家发生的角度, 阐述了国家的本质: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 “自居于社会之上”, 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力”机关。在另一处, 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 马克思则从国家权力回归的角度, 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他说:“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 (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 (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 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 。” (5)
综上所述, 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归纳为三点:第一,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公共权力机关, 是为缓和阶级矛盾, 维护社会秩序, 保证整体利益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以“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第二, 国家出现后,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 发生了国家权力的异化, “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 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第三, 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那么, 在现实社会中为什么会发生权力异化?发生了怎样的权力异化?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也有过深刻的分析。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 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 所以, 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 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 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 (1) 他还说:“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 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 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 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正是在美国, 同在任何其他国家中相比, ‘政治家们’都构成国民中一个更为特殊的更加富有权势的部分。……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生意, 拿联邦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 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 在本党胜利后取得职位作为报酬。……正是在美国我们可以最清楚地看到, 本来只应为社会充当工具的国家政权怎样脱离社会而独立化。……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 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 (2) 如果说恩格斯的以上论述是从一般意义上揭示了国家权力异化的话, 那么马克思的以下论述则直接分析了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异化。马克思指出:“随着现代阶级斗争———劳动与资本的斗争———采取更鲜明具体的形式, 国家政权的面貌和性质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3) “它不但变成了巨额国债和苛捐重税的温床, 不但由于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而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不相让的党派和冒险家彼此争夺的对象, 而且, 它的政治性质也随着社会的经济变化而同时改变。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 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 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 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 (4)
归纳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 国家权力的异化,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服务社会的权力异化为阶级统治的机器, 这就是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的根本原因;二是从服务整体的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这就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着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第一方面的异化产生于阶级斗争的结果;第二方面的异化产生于权力的本质属性。
实际上, 国家权力异化的上述两个方面的表现, 不仅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也看到了。马克思主义者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不仅说明了国家权力导致腐败的可能性, 而且揭示了现实国家的阶级实质, 即对国家权力异化的分析是全面的;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则仅承认国家权力导致腐败的可能性, 不敢承认现实国家的阶级实质, 即仅承认国家权力异化的第二方面的表现, 不敢承认国家权力异化的第一方面的表现, 对国家权力异化的分析是不全面的。
如果我们把国家权力的阶级性问题暂时放在一边, 那么, 马克思主义者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一样, 在国家权力配置上, 都着眼于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 防止腐败的发生。无论是资产阶级国家, 还是无产阶级国家, 都有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的问题。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 防止腐败的发生, 既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国家权力配置观的核心思想, 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权力配置观的核心思想。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国家权力异化后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无产阶级革命, 不仅要“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而且本身也要注意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他们之所以对巴黎公社倍加赞赏, 正是因为巴黎公社创造了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这样, 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 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1)
三、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基本原则
从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基本点出发, 以防范国家权力异化为核心思想, 结合国家的本质与权力的特性, 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就必然要遵循这样的原则:一方面, 国家要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整体的作用, 就需要权威, 需要集权, “集权是国家的本质” (2) ;另一方面, 权力具有腐蚀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3) 要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 “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国家需要约束, 需要分权, 分权是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4) 这就是说, 在国家权力配置上, 最科学、最合理的做法, 既不是简单的集权, 也不是简单的分权, 而是应该寻找集权与分权的契合点, 实现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 正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基本原则,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在国家权力配置上的体现。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传统解释中, 往往以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为依据, 简单地理解为“议行合一”, 理解为国家集权。其实, 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解。只要我们认真地阅读《法兰西内战》以及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著作, 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 我们就会发现,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基本原则是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 巴黎公社的国家权力配置正是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的原则。
首先, 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 无论是服务于社会整体的, 还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 必须是集权的。不集权, 它就难以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前所述, 国家是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 避免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也就是说,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随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出现, 人们为了避免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把管理社会、维护秩序、缓和矛盾的权力交给了国家;正是由于存在着社会各阶级的矛盾和斗争, 才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 因此, 国家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必须有权威, 必须集权。这也就是说, 在人类社会不断走向自由的必然进程中, 在其发展的某个特定历史阶段, 需要国家、需要集权。关于自由与集权的关系, 恩格斯曾经有过比较客观的分析。他指出:“集权所具有的矛盾是无可争辩的, 但是我们也承认集权有其存在的历史的和合理的权利!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 而集权之不无道理正在于此。每个国家必须要力求实现集权, 每个国家, 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 都是集权的。……只要存在着国家, 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中央, 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 (5) 国家的集权本质,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不证自明的。他们在谈到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时候, 有时候就直接称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 (1) 或“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国家集权制” (2) 。他们在谈到资产阶级国家内部矛盾的时候, 曾经批评过不适当的过度的分权。马克思在分析当时法国的宪法时曾经指出:“这个宪法, 如同阿基里斯一样, 有一个致命弱点, 只是这个弱点不是在脚踵上, 而是在头脑上, 或者不如说, 是在两个头脑 (在这里宪法便消失了) 上:一个是立法议会, 另一个是总统。……宪法不仅像1830年的宪章那样尊崇分权制, 而且把这种分权制扩大到矛盾重重的地步。” (3)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这种矛盾的宪法所带来的恶果:“这样, 宪法就把实际权力授给了总统, 而力求为国民议会保证精神上的权力。” (4) 即这样的形式上分权的宪法实际上是导致行政集权, 甚至专制。在这里, 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形式上的分权, 实际上的集权, 甚至专制, 从而也就从反面证明了国家的集权本质。这也就是说, 无论在形式上怎么分权, 在国家权力运作中, 实际上总会存在着一个权力中心, 存在着集权。也正是因为国家的集权本质,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国家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人类走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国家最终必然消亡。“集权是国家的一条原则, 但也正因为集权, 才不可避免地使国家超越自己的范围, 使国家把自己这个特殊的东西规定为普遍物、至高无上者, 并希图取得只有历史才具有的权限和地位。国家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 是什么绝对自由的实现……而仅仅是客观自由的实现。要实现与绝对自由相等的真正的主观自由, 需要的是其他的实现形式, 而不是国家。” (5)
国家需要集权, 国家的本质是集权的, 但是, 集权并不等于专制。“国家集权的实质并不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 就像在专制君主政体下那样, 而只意味着有一个人位于中心, 就像共和国中的总统那样。就是说, 别忘记这里主要的不是身居中央的个人, 而是中央本身。” (6) 因此, 要注意区别集权与专制, 不能把集权等同于专制。从集权演变为专制, 某种意义上说, 也是一种权力异化。因此, 为了防止集权演变为专制, 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对国家权力又必须有限制, 必须有监督和制约。这从国家权力配置上考察, 就是要有分权。所以,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 也有过众多的对专制集权的批判和对民主分权的赞赏。比如, 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 批判了19世纪40年代初期的法国的基佐内阁的专制集权,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1851年12月波拿巴篡夺法国政权以后的波拿巴王朝 (第二帝国) 的专制集权的批判。在这些对专制集权的批判中, 也就自然地包含了对民主分权的肯定。但是, 我们又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得出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分权制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 马克思恩格斯在上述文章中, 批判的是专制集权, 而并不一般地否定集权, 相反, 恰恰是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 恩格斯强调“集权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的生命基础”。在此文中, 恩格斯还为我们划清了专制集权与一般集权 (或者说专制与集权) 的界限:第一, 专制集权是不受限制的集权, 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 超越了自己的本质”的集权;一般集权则是受到限制的集权, “集权的活动必然应当是有普遍意义的, 它的管辖范围和职权就应当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事情, 而涉及这个或那个人的事情则不在内。”第二, 专制集权是否定分权的集权, 不受监督的集权, “人民主权的原则、自由出版的原则、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权的原则、议会政体的原则, ……实际上已被废除”;一般集权是包含分权的集权, 受到监督的集权, 它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对权力的监督, 强调独立的司法权、自由的出版权等。第三, 专制集权是为了中央而牺牲地方或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人利益的集权;一般集权则不能为了中央而牺牲地方或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人的利益。第四, 专制集权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一般集权则强调的是“中央本身”, 而“不是身居中央的个人”。 (1)
由上可见,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集权制或分权制来归纳, 他们的思想是辨证的。从一切为了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价值基础出发, 从国家的本质和权力的特性考虑问题, 他们既肯定集权, 又防范集权。我们是否可以把他们的主张作这样的归纳:该集权的集权, 该分权的分权, 以集权统帅分权, 以分权制约集权, 实现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
那么, 如何做到以集权统帅分权, 以分权制约集权, 实现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呢?这里的关键是:集权集在哪里、集哪些权?分权如何分、分哪些权?哪些权力应该集中在国家手里, 哪些权力应该归于人民或社会?关于这个问题, 巴黎公社的实践作了回答,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作了总结。
四、“生产者自治”的巴黎公社———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初步实践
1871年, 巴黎工人起义, 建立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巴黎公社。巴黎公社一宣布成立, 马克思就开始细心搜集和研究所有关于公社活动的消息, 并受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委托撰写告国际全体会员宣言。这就是1871年6月发表的《法兰西内战》。 (2) 在该文中, 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英雄们的伟大创举, 总结并肯定了巴黎公社在国家政权建设上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思想。
《法兰西内战》中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核心思想是:以生产者的自治机关代替旧式的国家政权。马克思总结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发展历史, 认为, 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巩固, 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对立的加剧,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已经日益蜕变为一切腐败的温床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因此, “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 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 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 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普遍选举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 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 (3) 巴黎公社就是根据这一核心思想所进行的工人阶级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 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 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4) 这就是以“生产者的自治机关”代替那已经蜕变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政权。
“生产者自治”的巴黎公社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初步实践, 实现了在国家权力配置上的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
(一) “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的辨证统一
如上所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国家的本质是集权, 国家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 必须有权威, 必须集权。问题的关键是:集权集在哪里?集哪些权?公社的实践回答了这个问题, 即把权力集中于由普选产生的工人阶级的代表组成的公社手里, 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体, 实行“议行合一”。马克思认为, 人民主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人民行使主权的最主要途径是代表制 (或代议制) , 因此, 国家集权应该集中于人民普选产生的代表手里, 巴黎公社正是这样的代表。“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 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同时, 马克思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 它既是行政机关, 同时也是立法机关。”“不仅城市的管理, 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 (1) 这也就是说, 公社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体。公社集权、“议行合一”的提出, 是马克思在吸取了资产阶级分权制的弊端, 实际权力被行政官僚所篡夺的教训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有别于资产阶级的形式上的“分权制”实际上的行政专制的重要思想。
巴黎公社虽然实行公社集权、“议行合一”, 但并不等于集权制。在国家权力的诸权力中, 公社所集之权仅仅限于立法和行政, 而与立法和行政不同序列的其它权力 (2) , 则分属于不同的社会主体。比如, “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 (3) “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将由服役期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 (4) “国民自卫军选举自己的长官并负责维护城市秩序”。 (5) 这就是说, 军事权不属于公社, 不属于政府, 而由人民直接掌握, 不设常备军, 根据需要随时组建国民自卫军。虽然公社设立有军事委员会, 但它所从事的主要是组织性的工作, “组织城防工作和建立国民自卫军”。 (6) 又比如, 公社规定:司法机构由选举产生, “全体司法官员须经选举始得任命”;并强调“用普选方法选举法官的原则应该在将来成为法律”, “一切司法决定和判决将用人民的名义发表”。 (7) 对此,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说:“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 今后均由选举产生, 对选民负责, 并且可以罢免”。 (8) 这实际上是强调司法权独立, (9) 司法权也不属于公社或政府, 而由人民另选代表掌握, “对选民负责, 并且可以罢免”。再比如, 公社改革教育制度, 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 用世俗教育代替宗教教育, 并且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 (10) 对此, 马克思总结道:“一切教育机构对人民免费开放, 完全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样, 不但人人都能受教育, 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 (11) 恩格斯后来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进一步把教育与行政、司法并列, 谈到:“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务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 (12) 这实际上是提出了教育“去行政化”的思想, 把教育权交给由选民选出的独立的社会机构。由上可见, 巴黎公社并不是简单地强调集权, 而是有集权有分权, 该集权的集权, 该分权的分权, 是把集权和分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很好的范例。“议行合一”, 强调了国家权力中的主体权力的集中, 强调国家要有一个中心, 而这个中心只能是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 不能是行政官僚。这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要求。军事权、司法权、教育权等其它权力的分立, 是为了约束“议行主体权”, 防范人民代表从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这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
(二)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辨证统一
上面谈的是国家权力的横向关系, 下面再谈谈国家权力的纵向关系。关于国家权力的纵向关系, 公社纲领宣告, 巴黎人民进行这场革命的目的是在法国建立一个各公社充分自治的、联合的、统一的共和国。纲领一方面写道:“承认并巩固共和国这个符合人民权利、符合社会的正常自由发展的唯一政体”, “保证每一公社拥有全部权利, 保证每一个法国人发挥作为个人、公民和劳动者的禀赋和能力”;另一方面也指出:“巴黎公社的自治应只限于以条约与它联合的其他一切公社的同等的自治, 各公社的联合应能保证法国的统一”。 (1) 基于公社的实践, 在《法兰西内战》中, 马克思提出了以“生产者的自治机关”代替“旧的中央集权政府”的主张, 提出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辨证统一的思想。即从中央到各级地方都以由普选产生的公社为生产者的自治机关, 然后由地方代表会议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会议, 中央政府保留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 民族的统一借助于公社制度组织起来。
首先, 马克思强调地方自治。他指出:“巴黎公社自然是要为法国一切大工业中心作榜样的。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以及次一级的中心城市确立起来, 那么, 在外省, 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 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 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公共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 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 并受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 (正式指令) 的约束。” (2) 同时, 针对敌人关于“巴黎企图破坏法国的统一”等恶意诽谤, 马克思指出, 地方自治并不否定中央保留必要的集权。他说:“仍须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 则不会像有人故意胡说的那样加以废除, 而是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民族的统一不是要加以破坏, 相反地, 要由公社在体制上、组织上加以保证, 要通过这样的办法加以实现, 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 这个国家政权只不过是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 (3) 很明显, 在这里, 马克思既批判了旧的中央集权政府的过度集权和腐败, 又批判了“像有人故意胡说的那样”废除中央政府的言论, 从而提出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辨证统一的思想。在这里, 中央集中的是“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 以保证“民族的统一”;而其它的一切“公共事务”则交给“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去管理, 实行地方自治。
(三) 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辨证统一
除了上述的横向的和纵向的权力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之外, 巴黎公社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 实现了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辨证统一。
我们知道,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代议制或代表制 (以下统称代议民主制) 。在代议民主制中, 如何保证人民的主权, 保证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授出的权力, 保证“议员”或“代表”不是为了私利而谋取权力, 而不至于出现卢梭所说的情况, 人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主人, 一旦选举完毕就从主人变成了奴隶, (4) 是人们所关注的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巴黎公社以自己的两项措施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重大问题。
第一,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巴黎公社给人民保留了一项最重要的权力, 即选举和罢免代表的权力。在巴黎公社, 不仅公社委员由普选产生, 而且法官以及“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也都由普选产生。这些“代表”, 对选民负责, 并且可以随时罢免。 (5)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 与资产阶级民主制不同的是, 巴黎公社不仅规定了人民群众的普遍的选举权, 而且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随时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中, 一般只有选举权的规定, 无罢免或撤换权的规定。巴黎公社的做法, 由于把普选权与罢免权统一于人民手中, 从而能够真正起到制约“代表”的作用, 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而资产阶级民主制, 由于没有罢免权的规定, 人民 (由于当时的选举权受到种种限制, 因此, 实际上应该说资产阶级成员) 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 却无权罢免自己的“代表”, 从而使普选演变为“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 使人民一旦选举完毕就“从主人变成了奴隶”, 实际上没有真正实现人民主权。
第二, 巴黎公社不仅把选举权与罢免权统一于人民手中, 而且明确限制“代表”权力。马克思不仅明确指出:代表必须“受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 (正式指令) 的约束”, 而且多次强调, 公社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 人民选出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 因此, 公社委员以及所有“代表”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 包括工资上的特权。“从公社委员起, 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 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 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 (1)
巴黎公社的上述两项措施, 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成功地把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结合在了一起, 实现了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辨证统一。这不能不说是巴黎公社的一项伟大创举。这一创举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此, 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做法。第一, 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务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 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 它对所有公务员, 不论职位高低, 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给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 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 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2)
五、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 是以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为价值基础, 以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为核心思想, 以集权与分权的辨证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国家权力配置观。这一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具体实践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要点:“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的辨证统一;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辨证统一;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辨证统一。
【注释】
1 马克思指出:“政治权力, 即国家的权力” (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年, 第330页) 。恩格斯认为, 国家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公共权力, 国家的活动“必然应当是有普遍意义的, 它的管辖范围和职权就应当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事情, 而涉及这个或那个人的事情则不在内。”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71页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 第396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以《法兰西内战》为代表的相关著作中, 谈到的国家权力主要包括选举权和罢免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以及教育权等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版, 1995年, 第55-57页等) 。归纳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 故对国家权力做上述定义。
2 在以往的研究国家权力的文章中, 往往将国家权力作狭义的理解, 国家权力仅指国家机构行使的权力, 因此, 国家权力的配置是指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配置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认为, 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观。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观中, 是从上述的广义的层面来考察国家权力的, 因此, 国家权力的配置是指国家权力在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3 比如, 郝广义在《“议行合一”思想的基本精神, 合理性与它在操作上的局限性》一文中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组织经验时, ‘议行合一’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经验。由于革命和战争的需要, 公社没有实行分权制, 而是实行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集中于一个机构的集权制, 即实行政权组织、人员和职权‘三合一’制度” (参见《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2004年第5期) 。
4 在该文中, 周永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分权, 反对集权的, 并系统地归纳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权理论 (参见周永坤:《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配置思想研究》,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
5 (4) 周永坤:《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配置思想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6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71、17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683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760页。
9 (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07-108、108、108页。
10 在《共产党宣言》中,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第53页) 。
11 [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 傅季重等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6年, 第499页。
12 笔者认为, 本质和实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是指事物的本来属性, 即事物本身所固有的, 或者说本应该具有的属性;实质是指事物的实际属性, 即在现实社会中事物的客观实在的属性。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69-171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95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72页。
16 (3) (4)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2、118、53、12-1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2-13页。
18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 第396页。
1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年, 第184页。
20 [法]孟德斯鸠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年第184页) 。日本学者佐藤功指出:权力制约权力是最好的制度设计, “是为了自由而限制权力的最好办法” (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4年, 第32页) 。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52页。
22 (3)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684、598、599页。
23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 第397、397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 第392-297页。
2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779页, 注释1。
26 (4)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57、59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55页。
28 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里, 国家权力分为不同的序列, 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为同一序列, 而司法权等其它权力则是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另一序列的权力。比如马克思在1844年写的《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 (实际上是一个写作大纲) 中就把“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列为一章, 而把“司法权力和法”列为另一章。 (参见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年, 第238页。) 这一思想在其它许多著作中也可以看到。当然, 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是集中还是分立,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有一个变化过程, 而在《法兰西内战》中则已是非常明确地主张“议行合一”。
29 (4)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第154-155、155、110页。
30 (6) (7) (10) 朱庭光主编:《巴黎公社史》,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 第264、264、268-269、271、331-334页。
31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第155页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
32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司法权独立, 还可以从他们的其它文章中得到证明, 如在《集权与自由》一文中, 恩格斯就提到过“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权的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 第397页) 。
33 朱庭光主编:《巴黎公社史》,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 第263-264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第155页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第155-156页。
36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年, 第125页。
3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55页。
3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55、12-13页。(原載《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