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长捷】休谟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吗?
近30年来,英美学界的休谟研究者围绕如何解读休谟的因果性理论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持久的争论。多数早期研究者认为,基于一种经验主义立场和意义实证理论,休谟最终将因果关系还原为相似的对象间的有规则的接续。而当前新休谟主义者(the new Humeans)则认为,休谟实际上承认并相信一种现实的因果必然性或因果力,这并不违背休谟的怀疑论立场,这一观点被称为怀疑的因果实在论(sceptical causal realism) [1]。这种观点遭到一些学者的批驳,并由此形成了旷日持久的“新休谟争论”(the new Hume debate)。本文试图对“新休谟争论”中的正反两方观点作简单介绍,并对整场争论作出评论。
一、新休谟观点:怀疑的因果实在论
20世纪80年代,G.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和J.赖特(John Wright)等人反对对休谟的因果性理论的传统解读,提出了新的因果实在论的解释,即休谟并不把因果关系等同于相似对象之间的恒常结合,相反,休谟实际上相信因果必然性或因果力存在于外部世界,它们是这种恒常结合的根本原因。
斯特劳森批评传统的规则性理论混淆了休谟在因果性问题上的认识论和本体论立场。根据这种规则性理论,确实存在一个独立于心灵的外部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所有的因果关系不过是接续的规则性。但是,规则性本身就需要有进一步的原因,规则性理论排除了任何原因,也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世界中会有这种规则性,而不是完全的混乱。如果认为世界中存在规则性,就应当同时假定也存在一种为这种规则性提供基础的真实东西,它是这种规则性表象的内在本质。休谟的怀疑论并不否认这一假定,它所要排斥的恰恰是那种否定因果力存在于外部世界的独断论。[2]
斯特劳森进一步表明,休谟的确相信因果必然联结或因果力的真实存在。他从两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一是指出休谟观念理论的狭隘性;二是提出文本证据证明休谟明确承认因果必然性的存在。
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认为,我们并没有关于客观因果必然性的印象。因此我们不可能承认在现实世界中有一种因果力或必然联结。但斯特劳森恰是要证明,休谟相信这种客观必然联结或因果力的存在。因此,在捍卫这种观点的同时,斯特劳森对休谟的观念理论提出了新的解释。他的论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休谟关于“关系观念”的说法跳出了观念理论的范围。
斯特劳森注意到休谟在《人性论》中曾提到一种“关系观念”[3]。他认为,在休谟那里,尽管一个关系观念的内容是空的,它本身并没有真正的印象来源,但它却可以指涉外部对象。休谟当然也允许用它来指涉真实存在的外部对象或外部因果力。这种观点与休谟的观念理论的规定格格不入,这也说明了休谟的很多理论都超出了严格的观念理论的范围。
第二,休谟文本中“假定”(supposition)与“设想”(conception)两个概念的区分揭示了其观念理论的局限性。
休谟在谈到外部对象时说过:“我们可以假定(suppose),却绝不能设想(conceive)在一个对象与一个印象之间有类别上的不同。”[4]斯特劳森据此区分“假定”和“设想”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含义。按照休谟的说法,对任何事物的设想都必须对之形成一个有内容的观念,这一观念清楚明白,具有印象来源,而假定某物的存在却无需对之形成一个清楚的观念。斯特劳森指出,我们显然可以在并不拥有对某一对象的印象和观念的情况下,假定这一对象真实存在。从休谟的观念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这种说法似乎很荒谬,但这恰恰说明了休谟的观念理论的局限性,除观念理论之外,休谟哲学中还包含其他更为重要的内容[5]。
斯特劳森认为,既然休谟承认能够对外部对象形成一个关系观念,或者在假定某一对象存在时,无需对之形成一个清晰观念,那么为什么不能据此来理解休谟的因果性理论呢?我们同样可以形成一个关于因果力或因果必然性的关系观念,这一观念所指涉的是那样一种东西,即因为它,事实才能以特定的方式呈现出规则性,这种东西也就是休谟所谓的促动整个宇宙机器运作的因果力[6]。
第三,休谟哲学中的“意义张力”(meaning tension)问题再次说明了观念理论的狭隘性。
一方面,休谟承认我们可以用一个关系观念来指涉真正存在的外部对象,或者可理解地(intelligibly)来假定外部对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根据他的观念理论,心灵不可能设想一种真正的外部对象。心灵对这种对象的假定也没有真正的印象来源,因此如果用因果性概念来指涉一种不可知的因果力就是不可理解的(unintelligible)。斯特劳森将这种矛盾称之为休谟哲学中的“意义张力”(meaning tension) [7]。但他认为,这种张力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他解释说,在休谟所处的时代,“不可理解性”(unintelligibility)一词并不是指自相矛盾或不能存在的东西,而只是说,某物也许存在,但我们不能了解它。因此,虽然按照观念理论,用因果性概念来指涉某种不可知的因果力是不可理解的,但这并不是否认因果力的存在,而只是说我们不可能对之形成一个有特定内容的观念。这种不可理解性的说法体现了休谟的怀疑主义,但并不与他的因果实在论立场相矛盾。[8]
斯特劳森进一步借助于文本证据说明休谟的因果实在论立场。
第一点,休谟在谈论因果力时的直接指称用法表明了他的实在论立场。
根据休谟的观念理论,我们并没有用来指称某种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东西的“力”或“力量”的观念。但他往往谈论一种存在于外部世界的因果力或因果关系,似乎他已经假定了因果力的存在。比如,休谟说:“因此我们就可以发现,任何有理性的、谨慎的哲学家,从不曾妄图给任何自然运作指出最终原因,或清楚地表明在宇宙中产生任一结果的那种力的活动。”[9] “自然使我们远离她的秘密,她只使我们知道物象的少数表面的性质;至于那些物象的作用所依据的那些力和原则,自然都向我们掩藏起来。” [10]斯特劳森认为,这些语言表明休谟根本无意否认因果必然性,而是假定并相信它的存在。
第二点,休谟对偶因论(occasionalism)的批评表明了他的实在论立场。
由于我们对存在于外部对象中的因果力一无所知,于是一些哲学家就将这种存在于自然界的力归结为神的意志。休谟曾在文中对这些哲学家的观点作出批评。由此斯特劳森认为,休谟对偶因论观点的批评,说明他并不否认因果力的真正存在。[11]
第三点,休谟对原因的两个定义的不满,暗示了他所持有的因果实在论立场。
休谟从两个方面来为原因下定义:一是将因果关系看作恒常联结或有规则的接续;二是将因果关系解释为心灵由一个对象向另一对象的习惯性转移。但休谟认为他关于原因的两个定义是不完美的,即只能从那些外在于、不同于它的东西那里来对它下定义,而不能给出任何关于原因的正当定义。[12]斯特劳森指出,这两个定义之所以不完美就在于它们完全遵循休谟的观念理论,“它们不能捕捉住因果关系的真正本质”[13]。虽然在外部世界中存在一种联结原因与结果的东西,但由于观念理论的限制,我们并不能对它们进行有内容的设想。这两个定义只是表达了我们所能知道的因果关系,而非真正存在的因果关系。休谟虽然指出人们的无知,但他从未否认因果关系真正存在。
和斯特劳森一样,赖特在捍卫因果实在论观点时,着重限制观念理论的范围,不同之处在于,赖特更侧重从自然信念理论的角度来论证他的实在论立场。
自然信念理论这一观点最早来自K.史密斯(Kemp Smith)。史密斯反对传统的规则性理论解读,并指出了这一解读的不恰当性。[14]他认为,休谟的哲学既包含消极的怀疑主义,也包含肯定性学说——“自然信念学说”。哲学中一向存在着独断论和怀疑论的斗争,但休谟认为两种理论都没有出路,我们还可以持第三种立场,即认识到理性的局限性,将自然信念和常识作为理性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他区分了两种体系:哲学体系(philosophical system)和平民体系(Vulgar system),指出只有这种平民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才是可行的、自相一致的。这种平民体系使我们认识到,无论是哲学家还是普通人都相信外部世界的存在、相信因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两种信念都是自然信念,即作为最基本的信念不可被证明,而只能从人性的结构那里追溯它的来源。[15]
赖特深受史密斯观点的影响。他进一步区分休谟哲学中的两个理论层次:哲学层次和自然层次。他指出,在休谟那里,哲学的反思不应该、也不能够否认自然信念,而会最终屈从于自然信念。“相信因果必然性的存在”是一种自然信念,休谟的怀疑论并不能拒斥这一信念,相反,“我们的哲学结论应当建立在对日常生活的反思的基础之上。”[16]在这个意义上,赖特将自然信念理论作为休谟哲学的核心,主张怀疑论与自然信念理论是相容的。休谟的自然信念理论表明,任何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持一种因果实在论立场。这一信念能够经受最严格的怀疑。而休谟的观念理论则由于不能容纳这种自然信念理论而遭受怀疑和否定。
二、捍卫“规则性理论”:温克勒的反实在论解读
以K.温克勒(Kenneth Winkler)为代表的学者反对上述的因果实在论解释。温克勒指出,尽管休谟从未否认过因果力或因果必然联结的真实存在,但他也从未断言这些东西的存在,他并不相信它们。实在论者批评传统规则性理论,指出否定神秘的力或神秘联结的存在违背了休谟的怀疑精神;温克勒则指出,拒绝断言这些东西的存在恰恰符合休谟的怀疑论。[17]
温克勒认为,实在论者在论证其观点时所依据的文本证据并不可靠。因果实在论观点的捍卫者都认为,休谟在其著作,特别是他的《人类理智研究》一书中,明显承认或相信因果力的真实存在。他们引用休谟的多处文本来说明这一点。温克勒则指出,他们所引用的每一处文本,就其承认因果力的存在这一点来看,意思都相当含糊。实在论者所引用的文本并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观点。[18]
温克勒强调休谟的观念理论应当并能够涵盖休谟的整个哲学思想。持实在论观点的学者都认为,休谟的观念理论的范围非常狭窄,并不能从它来理解休谟的所有哲学思想。温克勒则强调这一理论的范围是普遍的,其力量不可低估。他对实在论者的几个主要论点进行了反驳。
第一,实在论者所谓的“假定”与“设想”的区分并不能证明因果实在论观点。
温克勒考察了18世纪晚期人们使用“假定”一词的真正含义。当时的R.普赖斯(Richard Price)认为,我们完全可以、甚至在矛盾的情况下假定某物,正如数学家在进行反证时所做的那样。温克勒认为,休谟同普赖斯一样,在使用“假定”这一概念时,意指即使一种矛盾的东西也是可以假定的。[19]所以,即便某种观点,比如,“存在因果必然性”这一观点是荒谬的、不可信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做这样的假定,这种假定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确承认因果必然性的存在。
第二,“相信因果力存在”不是一个自然信念。
温克勒并不否认休谟哲学中存在一种自然信念理论,但他认为,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休谟将因果必然性的客观存在看作一种不可避免的信念。[20]温克勒认为,在休谟那里,有两种途径可使一个信念是自然信念:这一信念绝对不可抗拒,或对人的生存来说是必需的。根据这一原则,“我们相信外部世界的存在”这一信念是自然信念,而“相信因果必然联结的客观存在”则不是自然信念。
J.赖特曾谈到,休谟指出过,人们倾向于将内在感觉投射到外部世界中,这正是使人们相信,除所观察的恒常接续之外,有不可感的因果力存在于自然之中的原因。因此,休谟对心灵中的投射倾向的描述,说明了相信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一种自然信念。对此温克勒指出,休谟从未说过这种投射性的倾向是不可抗拒的,而且休谟还提到了,一点点的反省就足以抑制这种只在孩子、诗人和古代哲学家那里发生的倾向。[21]
第三,“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与观念理论。
针对斯特劳森对“不可理解性”的解释,温克勒通过对休谟哲学的整体把握来重新解释“可理解性”[22]。他指出,休谟哲学中存在两种不相容的倾向。第一种倾向是拒斥一种作为科学偶像的“可理解性”。比如,笛卡尔、马勒布朗士和莱布尼兹等都将一种先天观念作为可理解性的前提和基础;洛克则接受一种物质机械论的观点,这直接导致他作出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区分。休谟则对笛卡尔和洛克所采用的这些“可理解性”的标准表示怀疑,因此对这种可理解性的驳斥是休谟的两本主要著作——《人性论》和《人类理智研究》的主题;第二种倾向是主张一种构想只有可理解地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时才是真的。这意味着休谟在某种程度上又诉诸了新的“可理解性”标准。这种标准就是休谟的观念理论的第一原则,即一个正当的观念必须有一个印象来源,并与它的印象相似。
温克勒认为,斯特劳森等人可能将休谟对“可理解性”的拒斥作为其哲学的重要部分,而他则强调休谟对“可理解性”的回归。归根结底,休谟试图将所有的论证都纳入他的观念理论的范围,并主张所有的概念都应当与他的观念理论相符。
第四,休谟的怀疑论的本质。
斯特劳森和赖特等人都认为,传统的规则性理论将休谟刻画成了一个独断论者,即他独断地否定了真实因果力的存在,或独断地声称因果关系不过是一种恒常结合。而一个怀疑论者,即使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有真正因果力的存在。如果就我们所知的因果关系不过是恒常结合,那么一个抱有合理好奇心的怀疑论者不会就此得出结论说,“因果关系就是恒常结合”。
温克勒批评说,对于斯特劳森等人来说似乎根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休谟的怀疑主义就在于拒绝断言真实因果力的存在。但这一做法恰恰体现了休谟的怀疑主义精神。传统的规则性理论解释很好地表明了这一点。休谟根本无需说不存在现实的因果力或因果必然联结,他只需说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设想它,因此不能相信它就已足够。斯特劳森和其他因果实在论者假设休谟所谈及的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只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局限性,温克勒则指出,从更深的层面来看,这种局限性从根本上是包括设想、假定或理解等各种活动在内的整个思想的局限性。[23]
三、“新休谟争论”评论
自休谟起,因果性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与休谟同时代的苏格兰常识学派对休谟的这一问题和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论证几乎完全不得要领,直到康德,休谟的因果性问题的哲学意义才得到充分重视和高度评价。康德本人试图将因果性概念看做一个纯粹综合概念,将因果性看做一种先天综合形式,以此来解决休谟问题。近代的分析哲学家则拒不接受这种在他们看来具有独断色彩的先验形式,而完全站在经验实证主义的立场上,将因果性等同于可观察到的对象之间的恒常接续,并将这一观点追溯到休谟,主张休谟同样是一个规则性理论的持有者。比如,罗素认为,休谟无可辩驳地表明了,归纳原理不可能从经验或其他逻辑原理中推断出来。他完全赞同休谟拒绝承认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因果必然性或力的做法。他认为,现实中的确根本不存在因果律这种东西,而且,现代科学也并不以这一原则为基础。[24]但是,K.史密斯以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休谟的因果性学说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并开始发现这一学说所蕴含的自然主义观点,即肯定因果必然性信念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信念。也就是说,尽管理性无法证明因果推理的绝对可靠性,每个人却都出于本能去相信我们所称之为“原因”和“结果”的对象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这种自然主义解释与自摩尔以来的常识实在论的理论偏好相融合,使人们在审视休谟理论时,得以从怀疑论的解读视角中抽身出来,于是将休谟看做一个因果实在论者也就并非令人匪夷所思了。正是这一新的解读引发了“新休谟争论”,并促使我们在当代哲学语境下来重新审视休谟的因果性理论。
具体来讲,“新休谟争论”的长期性和激烈性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休谟因果性理论的复杂性;二是休谟文本中相关表述的歧义性。
1.休谟对因果性问题的分析涉及多个层面。他将因果性观念分析为四个部分:接近性、接续性、恒常结合和因果必然联系;他将所知的因果性解释为相似对象之间的恒常接续;他对能够保证一种先天的因果推理的因果必然性概念的拒斥,即指出我们根本不能根据经验和理性分析来发现这种因果必然性;他对我们所能相信的因果性的本质的解释,即当我们根据习惯在观察到两类对象恒常结合时,任何一个与两类对象之一相似的新对象的出现,都会使心灵期待并相信它的恒常伴随物的发生,等等。在处理这一系列问题时,还牵涉到休谟的整个理论背景——观念理论及其意义理论。我们将休谟围绕因果性问题所做的一切理论努力统称为因果性理论。
根据休谟对因果性问题的多重分析,我们认为其因果性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层次,这些层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关联,又似乎充满张力。就理论的某一层次来看,休谟的论述十分清晰,一旦试图将各个层次综合起来,从整体上对休谟因果性理论加以解释时,麻烦就出现了——人们常常抱怨某种解释误解了休谟,或歪曲了他的理论。正是对这些层次的不同处理和把握才造成了整体解读的分歧,也是导致新休谟争论持续不断的主要原因。
第一点,休谟的观念理论的基本原则。休谟的因果性理论受到其观念理论的基本原则的制约。这一原则为:所有的简单观念都来自一个简单印象,并且是它们的精确复现。因此,如果我们所使用的概念或名词所表达的意义或观念并没有任何原初印象,那么这个观念就是虚假的,表达这一观念的名词就是不可理解的。
第二点,休谟的归纳怀疑主义观点。因果性必然性既不能依靠理性而得以证明,也不能凭借经验观察而得到确证,因此,凡主张我们的因果性概念来源于上述两种途径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诡辩的。
第三点,休谟对因果性所做的实证主义解释。既然我们不能依据理性证明和经验观察发现因果必然联系,那么我们所能认识的因果关系只是相似对象之间有规则的接近和接续。
第四点,休谟对因果必然性所做的自然主义解释。虽然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只是相似对象在相似的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的重复,但对于这种相似关系的重复观察却在心灵中产生一种倾向或一个新印象,这就是因果必然性或因果必然性观念和信念的来源。
第五点,休谟在谈论因果必然性时所采用的直接指称用法。休谟指出,因果必然性观念并不指称某种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东西,而只指心灵的内在印象,但他又往往谈论一种真正存在于外部世界的因果力或因果关系,似乎他假定或相信因果力的存在。比如他说:“因此我们就可以发现,任何有理性的、谨慎的哲学家,从不曾妄图给任何自然运作指出最终原因,或清楚地表明在宇宙中产生任一结果的那种力的活动。” [25]
虽然休谟研究者都不否认以上五种基本观点,但他们对这些观点的理解和侧重点却各不相同。新休谟主义者一般强调第四、第五点,否认第一点在休谟因果性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规则性理论者则强调第一点的重要性,他们将第二点和第三点看做是第一点的必然结论。
2.休谟在论述因果性问题时,显出某些表述的歧义性,使人们在理解他的理论意图时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了激烈争论。如上文所述,新休谟主义者从实在论观点出发,对休谟文中“假定”与“设想”两个概念的区分,对“可理解性”概念的真正含义,对休谟在谈论因果力时的直接指称用法等都作出了新的解释;相反,以温克勒为代表的反实在论者则对上述新的解释提出了批评。两派学者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对休谟所使用的同一段话,甚至同一句话作出完全不同的理解,并由此互相攻击,这已经成为“新休谟争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种争吵虽事关大局,却相当琐碎,使得人们在试图澄清问题的同时,让问题从表面看起来更加复杂。
那么最终我们如何来看待新休谟争论中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观点呢?
总的来说,持因果实在论观点的新休谟主义者大多强调休谟哲学是一种自然主义;持规则性理论观点的反实在论者更注重休谟哲学的怀疑主义精神;新休谟主义者宣扬休谟的观念理论的局限性;规则性理论的捍卫者则强调观念理论的重要性;新休谟主义者注重对休谟文本中某些论述的内在意蕴甚至言外之意的挖掘;反对者则从观念理论的背景出发,坚持对文本的传统理解。
根据我们上述对休谟因果性理论多个层次的分析,我们将这一理论的基本内涵概括如下:无论理性还是经验都不能向我们提供一个独立存在的因果必然性的观念,所以当我们用因果性概念来指称那种完全不可知的客观因果必然性,并假装对它有所认识时,我们的这一概念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所能理解的因果性概念只是那种可知的规则性接续和可感的必然性感觉,但正是这种内在必然性感觉,使心灵借助于一种完全自然的“投射”作用去假定并相信在外部对象中存在一种神秘的因果力,并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它;但既然我们已经表明,不能凭借任何途径来认识这种所谓的因果力,那么对“它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也就完全持一种淡漠的态度。我们在日常谈论中仍然可以正当地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一种客观的因果力,只要不主张对它有任何认识,也不断言它的存在就够了。
依照上述解释,我认为休谟在“是否存在一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这一问题上持完全不可知的态度,因此说休谟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是不合理的。而规则性理论的弊端则在于,只强调休谟在因果性问题所作出的怀疑论解释,而忽略了他对“因果必然性”所作的自然主义解释。休谟虽然并不主张客观因果必然性的存在,却并不将心灵所产生的内在必然性感觉斥之为非法观念,也不反对我们的日常语言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因果性,他所要坚持的只是:当我们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因果性时,一定不能断言说,那种客观必然性的确存在,并能够被清楚认识。如果试图下这样的断言,也就必然倒向了谬误。
【注释】
[1].John Wright,The Sceptical Realism of David Hume,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3,introduction.
[2].Galen Strawson,The Secret Connex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p.21-22.
[3].参见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5,p.68.
[4].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p.241.
[5].Galen Strawson,The Secret Connexion,pp.118-134.
[6].参见Galen Strawson,"David Hume:Objects and Power",in Read,R.& Richman,A.R.(eds.) The new Hume Debate,London:Routledge,2000,pp.36-37.
[7].Galen Strawson,The Secret Connexion,pp.118-124.
[8].Galen Strawson,"David Hume:Objects and Power",in Read,R.& Richman,A.R.(eds.) The New Hume Debate,London:Routledge,2000,p.35.
[9].Hume,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Selby-Bigge.(ed.),P.H.Nidditch(Rev.),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30.
[10].Hume,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p.33.
[11].Galen Strawson,"David Hume:Objects and Power",p.44.
[12].Hume,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p.76.
[13].Galen Strawson,The Secret Connexion,p.208.
[14].Kemp Smith,The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London:Macmillan and Co.,1941,p.94.
[15].Kemp Smith,The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p.444-458.
[16].John Wright,"Hume's Causal Realism"[J],Read,R.& Richman,A.R.(ed.) The New Hume Debate,London:Routledge,2000,p.75.
[17].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in Read,R.& Richman,A.R.(eds.) The New Hume Debate,London:Routledge,2000,pp.52-53.
[18].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p.54.
[19].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p.64.
[20].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p.68.
[21].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5,p.244.
[22].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p.76.
[23].Kenneth Winkler,"The New Hume",p.67.
[24].Bertrand Russell,"On the Notion of Caus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13,New Series,1912-1913,pp.1-26.
[25].Hume,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p.30.
(原载《世界哲学》2013年第3期,录入编辑:邓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