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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化】辩证矛盾中的和谐性关系探究 ——由构建和谐社会引发的哲学思考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学习和思考。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应当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中汲取营养,用以提升和完善哲学原理和范畴,进而用哲学理论去认识和阐释和谐社会的建设。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应当从哲学上重视对辩证矛盾中的和谐性关系的研究。唯物辩证法所称的矛盾即辩证矛盾,是指客观事物内部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和谐性关系是辩证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亦即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把这种关系称为矛盾的和谐性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从哲学上探讨矛盾的和谐性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哲学方法论的指导。

矛盾的和谐性关系具体包括矛盾的和谐性和矛盾的非和谐性两个方面。本文对矛盾和谐性与非和谐性做一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矛盾和谐性”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矛盾的和谐性是指矛盾(事物)之间配合的适当,具有适合、协调的关系。具体地说,矛盾的和谐性是指在一个矛盾统一体内,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之间的适合性、协调性。其具体的含义如下:

1.矛盾和谐性中的“矛盾”是指客观世界中具体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的概括。例如,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关系,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客观世界中具体事物之间的关系。它不是某些抽象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大与小的关系,上与下的关系,好与坏的关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抽象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表示事物的某种属性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2.矛盾和谐性中的“和谐”是指客观具体事物之间的配合的适当,具有适合、协调的关系。什么是和谐?和谐是指事物之间“配合的适当”[1]。例如,一株植物在其生长过程中与其生长的环境(土壤、水分、阳光等)相适应,植物与其环境之间就具有和谐性。在社会生活中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两者之间就具有和谐性。农业、工业、第三产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它们之间就具有和谐性。在一个生产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组织者与工人之间、工人与工人之间如果配合的适当,就具有和谐性。

具体事物之间关系从哲学上看就是一种矛盾关系。具体事物之间的和谐性,在哲学上可以称为“矛盾的和谐性”。

矛盾和谐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事物之间要达到和谐状态,它们之间就要适合,从这种和谐性产生的原因看,可分为单方调整的和谐性与双方调整的和谐性。

(1)单方调整的和谐性

单方调整的和谐性是指在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一般是由一方做出调整去适合另一方,从而达到和谐相处的状态。

例如,在自然界,生长在黄山峭壁上的青松苍劲挺拔,这是由于它们适应了峭壁的环境,而峭壁却不会主动适合青松的生长;冬天到了,一群大雁往南飞,是为了寻找适合于它们生长的地区,而苍天不会有感于大雁长途飞行的“辛苦”,而把各个地区的一年四季都变成大雁生存的“天堂”。在这些关系中只能是植物、动物去适合自然条件,而自然条件是不会主动适应动植物的,这些关系都是单方调整的和谐关系。

在社会领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也是单方调整的和谐性。要想达到两者的和谐,需要调整的仅仅是生产关系,使之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是不会“主动”适合生产关系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须要正确处理多种关系。这其中有一些就属于单方调整的和谐性。例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在干部与群众之间,要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状态,我们强调的是各级干部要主动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去适应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要求人民群众去适应干部,这种干群之间的关系也是单方调整的和谐关系。

达到人与自然相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单方调整的和谐关系。为了要达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就应当适应自然环境,人类的活动应当在自然界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人类的活动破坏了自然环境,那么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因为自然界是不会主动去适合人类活动的。这也是由一方做出调整去适合另一方,体现了单方调整的和谐性。当然,人类对自然界的适应性不是消极的。人们在适应自然界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改造自然界,使之适合于人类的需要。例如,为了防止或减少沙尘暴的发生,人们会通过植树造林改变自然环境。但是人类对自然界的总体却是无法改变的,只能是去适应自然界,而自然界是不会主动地适应人类的。

总之,单方调整的和谐性须要由矛盾关系的一方做出调整以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另一方一般不会主动做出调整以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单方调整的和谐性的特点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适合。适合是指“符合实际情况或客观要求”[1](1250)。也就是说,一方通过调整去适合另一方,当一方的调整符合实际情况或客观要求时,双方就达到了和谐关系。

(2)双方调整的和谐性

双方调整的和谐性是指在事物之间的关系中,可由双方做出调整,使之相互适合,从而达到和谐相处的状态。

例如,计算机的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就是一种双方调整的和谐性关系。随着个人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对计算机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操作系统通过改进就会使其适合新一代计算机硬件的需求。而操作系统的每一次提升也会促进计算机硬件的改进和提高,从而配合操作系统的发展。一个班级新的任课教师的到来,往往会出现师生之间由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教师要调整自己以适应学生,学生也应当学会适应老师的讲课方式,从而使师生之间的教与学的关系达到和谐。这种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是双方调整的和谐性关系。

双方调整的和谐性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在社会生产中两大部类的关系即是如此。马克思把社会生产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第二部类是消费资料的生产。马克思认为这两大部类的生产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适应。这两大部类之间的关系就是双向适合关系。

毛泽东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中列举了社会生活中的十大关系,这些关系中绝大部分是双向调整的适合关系。其中包括: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国家、生产者和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党与非党的关系等[2]。这些关系中一般是通过对双方的调整,双方之间的相互适应,以达到双方的和谐状态。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东部地区与中部、西部地区之间的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在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上,一方面是继续推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以适应和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时更要注意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这种城乡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是通过对双方的调整、相互的适应而促成的。

总之,双方调整的和谐性需要矛盾关系的双方都做出调整,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双方调整的和谐性的特点是双方相互关系的协调。协调是指“配合的适当,步调一致”[3]。双方调整的和谐性就是要通过双方的调整、相互配合,达到双方的步调一致、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双方的和谐关系。

二、矛盾非和谐性及其表现形式

矛盾的非和谐性是指客观事物之间配合的不适当,具有不适合、不协调的关系。依据矛盾非和谐性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由于事物的发展引起非和谐性和由于事物的“异常”变化引起的非和谐性。

1.因为事物的发展引起的非和谐性

因为事物的发展而引起的非和谐性是指原先具有适合关系的矛盾双方,由于一方的发展变化而使两者之间不适合,从而产生的非和谐状态。

例如,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关系作为制度化的交往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处在经常的、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当生产力在原本适合于自身的生产关系的形式中获得较大的增长之时,生产关系就会由原来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为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合性就被打破了[4]。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关系由和谐性变为非和谐性。

再如,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这几年在快速的增长,而道路交通一时还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状况,因而会在某些城市的某些地方形成交通堵塞、停车困难的局面。一般说来,这种局面的形成往往属于“成长中的烦恼”,它是由于事物的发展而形成的非和谐性。

在上述的例子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由和谐(适合)关系到非和谐(不适合)关系,道路交通与机动车之间由和谐(适合)关系到非和谐(不适合)关系的出现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现象。当然,在社会领域中,人们对这种由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非和谐性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通过对矛盾关系中不适合的那一方面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新的和谐状态。例如,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态出现后,人们可以通过对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质的改变)或改良(量的改变)而使生产关系重新达到与生产力的和谐状态。

在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当贫富差别过大时,就可能会产生非和谐的状态。为此就要对人与人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进行调整。“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效调节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5],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发展。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不协调状况: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的供给量不足。这种经济发展与资源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应当正视这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状态,坚持科学发展观,使经济的增长方式与资源的供给相协调。

2.因为事物的“异常”变化而引起的非和谐性

因为事物的“异常”变化而引起的非和谐性是指,在矛盾双方的关系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发生“异常”变化而使矛盾双方出现的不适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状况。

例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自然界发生了“异常”现象,就可能会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内产生自然界与人类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公元79824维苏威火山的爆发,埋葬了庞贝古城,在那里人与自然的和谐被打破了。2004年印度洋地震引发的海啸吞噬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那段时间,印度洋沿岸受灾区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也被打破了。尽管火山喷发和地震引起的海啸是自然界的一种“正常”活动,但在自然界与人类的关系中却是一种“异常”状态。因为千万年来,人们并不总是在遮天蔽日的火山灰的笼罩下或在巨浪滔天的海啸中生活的。这种自然界的“异常”变化,造成了某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人与自然之间的非和谐状态。这种引起人与自然非和谐状态发生的自然界“异常”现象一般是无法防止的,因为人类目前还没有避免这种自然界“异常”现象发生的能力。但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一方面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可以提前预知一些自然界“异常”现象的发生,从而做好准备,减少这种“异常”现象发生时给人类类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当自然界的“灾难”来临时,人们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克服由“灾难”带来的困难,把社会状况恢复到原先的(或更高的)水平,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和谐。

一个人体有心脏、肺、脾、胃等器官,分别执行着血液循环、呼吸、消化等功能。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器官之间是处于相互适应的和谐状态的。如果某一个器官发生病变,就会打破这种和谐的关系。一个人患了肺癌,导致呼吸系统衰竭,那么肺与其他器官之间就由适合关系变成不适合的关系了。这是由器官病变这种异常变化而引起的不和谐关系。这种引起非和谐状态发生的“异常”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或者是可以改变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避免(或减少)某种“异常”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积极的预防,可以防止人体肺部发生癌变。另一方面,当“异常”现象发生,产生了“不和谐”的关系后,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改变这种“异常”,从而达到新的和谐状态。例如,当人体的肺癌已经使肺部与其他器官之间产生非和谐的关系后,人们可以通过对肺癌的治疗,使肺部恢复到正常状态或者通过治疗将肺癌控制在肺部仍能基本正常工作的限度内,从而使肺部与其他器官之间达到新的和谐关系,或者基本和谐关系。

总之,导致事物非和谐的“异常”情况可以分两种:一是不可避免其发生的“异常”。对于这种情况,人们应通过自身的活动减少和克服这种“异常”对人们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可以防止的“异常”或者是可以改变的“异常”。防止“异常”的发生,就会使事物之间仍然保持和谐状态。改变了“异常”使之恢复到正常,就使由“异常”引起的非和谐状态恢复到事物之间的和谐状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犯罪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异常”现象,它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是对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关系的破坏,是对正常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破坏。犯罪现象是社会机体内的一个“毒瘤”。要想保持和发展和谐的社会关系就必须铲除这个“毒瘤”,防止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促进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特别是少数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腐蚀了干部队伍,形成了干部队伍局部的异常状态,这必然破坏了干群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必须在干部队伍中坚持反腐倡廉,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营造和谐的干群关系。

在社会领域中这种“异常”状态,一般来说它是社会运动变化过程中的消极、后退的现象。与因为事物的发展而引起的非和谐性相对应,这是属于因为事物的消极、后退的现象导致的非和谐性。

因为事物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和谐,与因为事物的“异常”变化而产生的不和谐是可以同时发生的,这两种原因也可以同时引起某种不和谐状态的出现。例如,城市中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一方面可以因为机动车的增加而导致行车与道路状况的不和谐,也可以同时因为违法占路现象而导致行车与道路状况的不和谐;干群之间的不和谐既可以因为干部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异常而产生,也可以同时是由于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干部的素质、能力、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适应”[5]而引起的不和谐的状态。

以上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非和谐性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这只是产生非和谐的一部分原因及表现形式,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及表现形式有待深入分析和论证。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这是因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主要组成要素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是基本适合的,社会中的不和谐现象是局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克服局部的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把社会总体上的和谐推向更高水平。

三、应当在哲学上重视对矛盾和谐性关系的研究

一般说来,矛盾的和谐性是矛盾的同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矛盾的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表现为矛盾双方的互相依赖(依存)、互相渗透、互相包含、相互转化等。矛盾的和谐性(适合性)则侧重于表示矛盾双方的适合性、协调性。矛盾的和谐性与矛盾的同一性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然矛盾的和谐性是矛盾同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矛盾的非和谐性也是矛盾的斗争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应有之义,笔者不再赘述。

由于矛盾的同一性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不可能包括矛盾和谐性的一切特征。例如,虽然矛盾的和谐性是矛盾的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但是具有同一性关系的事物却不一定具有和谐性、适合性。例如,两支正在交战的军队之间具有同一性,但不具有和谐性、适合性。因此,我们不但要用矛盾同一性的观点去分析事物之间的和谐性及社会的和谐性,而且有必要专门用矛盾和谐性的观点去分析具体事物问的和谐性的关系。

客观世界的和谐性关系是一个大量存在的现象,在社会生活领域,更是如此。人类的思想历史长河中,“和谐”就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概念。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到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都曾从哲学上对“和谐”概念做过论述。我国历史上也曾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研究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对我们认识客观世界、认识社会生活是重要的。

矛盾的和谐性关系是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对具体客观事物之间某种特定关系的概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和谐”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活动被提升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我们应当从哲学上认真总结和提炼社会生活中的和谐性关系,认真探讨矛盾的和谐性关系,进而深化辩证矛盾的概念,使哲学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51.
[2]毛泽东选集第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67.
[3]新华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87.
[4]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56-357.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原载《理论与现代化》2008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