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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麟】略论辩证法与和谐问题

和平与发展是现时代的主题,我国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因此,如何理解和谐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谐与辩证法的关系,很自然地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重要哲学问题。本文拟就几个与此有关的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有的论者认为“传统的”唯物辩证法是以矛盾为中心的“矛盾哲学”,它的思维方式是“矛盾的思维方式”,已不能体现时代精神,必须代之以“和谐哲学”和“和谐的思维方式”,并认为这才是辩证法的“当代形态”。有的论者还认为“传统的”唯物辩证法渊源于西方的辩证法,强调斗争;而和谐哲学则渊源于中国传统辩证法,强调和合,是更高级的东方智慧。我认为提出这种见解是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关切,是想启迪人们重视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愿望极好;但这种见解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这种见解是由反思一度流行的所谓“斗争哲学”发展而来的。众所周知,在“文化大革命”中确有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为“斗争哲学”的事实,而且这种做法被视为权威解释。“斗争哲学”在理论上非常错误,在实践上为害甚烈;事实昭然,教训惨重。痛定思痛,对它拨乱反正是理所当然和完全必要的。但“斗争哲学”究竟错在何处?应该如何拨乱反正?这些却是严肃的科学问题;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它们,我们才能正确地吸取教训。我认为“斗争哲学”的错误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对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做了片面的解释,肢解了辩证法的整体性,违背了辩证法的根本精神。辩证法本来是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的没有片面性的发展学说。这种学说反映了一个事实:万事万物内部都具有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倾向或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的。“矛盾”这个名词所指称的就是事物内部的这种关系。“斗争”就是对立或排斥的同义词,“同一” (或“统一”)就是依赖或联系的同义词。古代和现代的辩证法思想有精粗深浅的区别,西方和东方的辩证法思想有表述形式的差异,但只要称得上是辩证法的思想,都承认矛盾双方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不可分离的,否则不成其为辩证法。在这个意义上把辩证法叫做“矛盾哲学”是合理的。“斗争哲学”则与此不同,它把“斗争”说成矛盾双方关系的唯一内容,抹杀了或取消了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这就改变了“矛盾”概念的本来涵义,无异于取消了辩证法。

第二,对“斗争”概念的内涵也做了狭隘的解释。“斗争”(struggle)在辩证法中是一个有严格涵义的哲学概念,指的是矛盾双方互相对立或排斥的性质,不能按照日常生活中不严格的理解望文生义地滥用。在哲学意义上,矛盾双方的“斗争”即互相对立或排斥的形式和内容都是无限多样的。而“斗争哲学”却把“斗争”等同于“对抗”(antagonism),甚至进一步曲解为“你死我活”的暴力对抗,抹杀了“斗争”形式和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第三,对“斗争”的结果也做了片面的解释。斗争与同一共同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是矛盾的解决(至于又产生新的矛盾那是另一回事)。但矛盾的解决方式也是无限多样的。而“斗争哲学”把“斗争”的结果仅仅归结为一方“消灭”一方、一方“吃掉”一方,这明显地与事实不符。

因此,“斗争哲学”与“矛盾哲学”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思想。“斗争哲学”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且也不是任何意义的辩证法。这与传统和现代、西方和东方没有关系。即使是最古老最“传统”的辩证法,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没有对矛盾作如此片面的理解。反对“斗争哲学”,首先就要正确理解辩证法即“矛盾哲学”的本来涵义,维护辩证法之所以为辩证法的最本质的东西,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发展辩证法,创造辩证法的当代形态。如果连辩证法的本来涵义都没有弄清楚,就去构建当代形态的辩证法,构建出来的就很难说是辩证法了。这些论者把“矛盾”与“和谐”说成互不相容的概念,认为讲“矛盾”就必然导致“斗争哲学”,必然破坏和谐;要和谐就只有不讲斗争,要不讲斗争就只有不讲矛盾,所以要反掉“斗争哲学”就必须连“矛盾哲学”也一起反掉,以“和谐哲学”代替“矛盾哲学”。我认为这是找错了应该反对的对象。这种“和谐哲学”当然也是一种哲学,但绝对不是辩证法的哲学,更说不上是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

我认为“和谐哲学”这个名词并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以用,问题在于赋予它什么涵义。如果“和谐哲学”指的是一种并不否认矛盾、但以创造条件促进和谐为宗旨的哲学,那么这种“和谐哲学”还是可以成立的;不仅可以成立,而且在承认对立统一规律的前提下把如何促进和谐作为探讨的重点,也符合时代的要求,特别是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对“和谐”概念的内涵应当给以恰当的界定。和谐(harmony)这个词,无论作为某种理论体系中的概念,或者人们表达美好憧憬的语词,古今中外都早已出现,但解释各有不同。我认为有两类解释是不对的:一类解释是把和谐与矛盾看成互斥的概念,认为和谐就是无矛盾,有矛盾就不能和谐。这在理论上说不通。和谐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以矛盾的存在为前提的。只要一说到和谐,就至少是指某物与他者之间的某种关系,就是有差异的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内部有差异的方面之间)的某种关系。差异就是矛盾。不首先肯定矛盾的存在,就不知道是什么与什么和谐,和谐这个词就没有意义了。还有一类解释并不把和谐与矛盾看成互斥的概念,但认为凡属矛盾双方共处于统一体的状态都是和谐。这又把和谐的外延过于泛化了。实际上,任何矛盾只要还未消失,就共处在统一体中,即使是斗争非常激烈的对抗性矛盾也是这样。例如激烈交战的双方,也是共处在统一体中的,否则怎么打仗?如果把凡是矛盾双方处在统一体中的状态都一概叫做和谐,那就等于说无论什么矛盾都和谐,连打仗也算和谐,和谐的概念也就等同于“共处”的概念,没有独立的意义,从而也没有提出这个概念的必要了。

我认为,和谐不是没有矛盾,也不是所有的矛盾都和谐。和谐这个词是专门用来指称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一种特殊状态的,这种状态的特点就在于矛盾双方的发展不仅不互相损害,而且还互相促进,即人们通常用“相辅相成”、“共生共荣”、“和实生物”、“互利双赢”之类的语词描绘的状态。

这种状态是可能出现的,事实上无论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都已经出现过。以社会现象为例,当利益有共同点的基础时可以出现局部的暂时的和谐状态,更不用说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了。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不是空想。但是也要看到,这种状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出现的:(1)这要看矛盾双方关系的内部性质如何。有些矛盾有达到和谐的客观可能性,但另一些矛盾的本性却决定了双方不可能和谐,对后一类矛盾讲和谐就没有意义。(2)还要看矛盾所处的外部条件如何。同样性质的矛盾,在某种外部条件下可以由不和谐转化为和谐,也可以由和谐转化为不和谐。(3)还要看处理矛盾的方法如何。同样性质的矛盾,处在同样外部条件下的矛盾,由于处理方法的不同,能否达到和谐的结果也会不同。不加分析地泛谈和谐,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也是无益的。

这种“和谐哲学”否认斗争的观点在当前特别值得辨析。

首先,这种哲学把“斗争”概念的外延窄化了,与“斗争哲学”一样把斗争仅仅理解为对抗,用“你死我活”、“斩尽杀绝”、“消灭对方”、“两败俱伤”之类的语词加以描绘。这是没有根据的。作为哲学概念的斗争当然包括对抗,但决不限于对抗。从社会现象看,不仅战争、杀戮、打击、灭绝一类的激烈对抗的行为是斗争,争议、讨论、谈判、协商、沟通、说服、劝谏、化解、妥协、让步乃至求同存异等等,从哲学意义上看也是不同形式的斗争。

其次,这种哲学把“和谐”概念的外延泛化了,似乎不管什么性质的事物之间都可以和谐。这也不符合事实。试问,当年我们进行反法西斯战争的时候,能同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共生共荣”么?今天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能同图谋颠覆社会主义、图谋分裂祖国的敌对势力“互利双赢”么?能同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相辅相成”么?

再次,这种哲学把促进和谐的动力片面化了,只看到同一性的积极作用,而否认了斗争性的积极作用:似乎同一性与斗争性是两个各司其职的“部门”,同一性是专管“建设”、促进和谐的,斗争性是专管“破坏”、妨碍和谐的;要和谐就必须抛弃斗争,一斗争就必定破坏和谐;现在既然要搞建设、讲和谐,斗争性这个“部门”就应该“撤销”了,这也是不实之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本来就不可分离:没有无同一的斗争,也没有无斗争的同一。和谐的实现是同一和斗争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抽掉了斗争怎么可能实现和谐?我们现在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与阻碍和谐、破坏和谐的因素作斗争么?仅仅去年一年我们作了多少艰苦卓绝、感天动地的斗争,没有这些斗争我们能有现在的局面么?在金融海啸造成的巨大困难面前,我们不是正在为战胜困难而斗争么?

无论这种否认斗争的观点的主观意图如何,它在客观上是站不住脚的。

毫无疑问,和谐是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精心构建的状态。但正因为要力图实现和谐,就不能不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不能不同时看到斗争和同一两个方面,努力创造实现和谐的现实条件。只讲斗争不讲同一当然不对,但只讲同一不讲斗争也同样不对。没有斗争,阻碍和谐的因素就无法消除,和谐就只是海市蜃楼。所以,我认为在反对“斗争哲学”的时候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用“无斗争哲学”来代替“斗争哲学”;这与我们追求和谐的初衷并不一致。

唯物辩证法当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停顿地丰富自己的内容,更新自己的形式。而且,时代不同,任务不同,辩证法强调的方面也必定有所不同。在这两层意义上,构建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的说法我都是赞成的。什么是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如何构建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对此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各种各样的说法和做法,也不必急于取得共识。但在我看来,有一点还是应该坚持的,那就是不能抛弃辩证法最核心的东西,不能抛弃矛盾的概念,而矛盾的概念又必须包含同一和斗争。如果离开这一根本之点,那就不是辩证法的新形态,而是非辩证法了。

构建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的思想资源极为广泛,应当涵盖世界文明的一切成果,其中中国传统哲学对我们在中国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事业来说尤其重要。

在谈及构建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时,人们的目光往往倾注于唯物辩证法产生以后的实践和科学所提供的新材料、新思想。把这一方面作为建构唯物辩证法当代形态的主要途径是正确的,对此人们的看法并无分歧。但是,唯物辩证法产生以前的思想是不是构建唯物辩证法当代形态的源泉,这方面人们的看法就未必一致。有的论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创造唯物辩证法的时候已经科学地总结了以往思想史上的一切积极成果,这些积极成果已经包蕴在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之中,因此反复咀嚼这些老成果并不会给唯物辩证法增添实质上的新内容,对建构唯物辩证法的当代形态并无裨益。至于中国传统哲学更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没有“血缘”关系,唯物辩证法的创立本来就没有吸取中国传统哲学的思想;况且中国传统哲学又是没有受过近代西方科学洗礼的朴素形态的东西,在理论层次上还没有达到近代西方哲学的水平,更远没有达到科学形态的唯物辩证法的水平,因而没有什么值得吸取的东西。我们至多只能从中国传统哲学中摘取某些古老的命题来印证唯物辩证法的普适性,至于从中吸取什么重要思想以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则大可不必。我以为这种看法是欠妥的。

诚然,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总结的人类认识史主要是西方认识史,然而中国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反映的是同一世界的规律,除了各自的特殊性还有普遍性,并非不相干的东西。在不同的民族、国度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辩证法的形式有所不同,强调的方面有所不同,其中的每一方面又都有认识深浅的不同、发挥详略的差异、表述精粗的区别,但反映的都是同一世界的辩证规律。在把人类认识史看作整体的意义上,未尝不可以把中国传统辩证法也理解为唯物辩证法的来源:不仅在创立唯物辩证法的时候是来源,而且在今天发展唯物辩证法的时候仍然是来源。这样理解主要有三点理由:

第一,中国传统辩证法是在中国这块巨大的东方沃土上生长起来的一朵奇葩,它经过中华民族历代哲人的艰苦探索,源远流长、积淀深厚、博大精深,确实代表了一种有远见卓识的东方智慧,在某些方面达到的高度为西方古代辩证法所不及,甚至也为西方近代形而上学所不及;它是中华民族为人类思想宝库作出的独特贡献,理应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而不应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之外。这不是敝帚自珍,而是当仁不让。正因为中国传统哲学的许多独特的有价值的东西并未全部囊括到唯物辩证法中去,今天就更应该从中吸取智慧,使唯物辩证法的内容更丰富。如果我们只把视线集中于西方,轻视中国自己的宝贵传统,那就好比捧着金饭碗讨饭了。

第二,任何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都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时代的局限。但只要是有价值的思想,就必定包蕴超越时代的内容。后世的人们从自己时代的视角来解读它们,就可能开掘出前所未见的新意义。重读过去也是创新的途径之一。马克思恩格斯是站在他们那个时代的高度概括前人的思想成果的,我们今天站在我们时代的高度重新概括他们概括过的或尚未概括过的东西,得到的不会仅限于已有的结论,而是还会有前所未知的新结论,从而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忽视这一方面,就会丢失建构唯物辩证法当代形态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我们今天对浩如烟海的中国传统典籍的掌握、挖掘和理解还远远不够,还有大量的宝藏没有进入我们的眼帘;以现代眼光对中国传统辩证法重新解读后,就可能发现蕴涵其中而未被前人察知的当代意义。这种新的认识将同当代人类的新实践和科学的新发现一样,为唯物辩证法注入新的血液。

第三,在中国发展唯物辩证法、构建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同一个过程,并且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础的一环。这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对中国思想文化的走向、对中华民族精神支柱的建立,都至关重要。唯物辩证法中国化的主要动力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主要源泉是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的经验,这毋庸置疑。但是,要成功地实现唯物辩证法的中国化,创造中国化的唯物辩证法,离开了与中国传统哲学的结合也断然不可。这种结合不是外在的结合,而是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相对恒定的一贯精神的内在结合。80多年的中国革命建设史和中国思想发展史实际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只有中国化,才能为唯物辩证法提供别的民族所不能提供的内容,为世界做出独特的贡献;也只有中国化,唯物辩证法才能植根于中国土壤,成为中国人民自己的精神财富。要实现唯物辩证法的中国化,除了总结中国人民的实践,还必须吸取几千年中华民族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的珍品,特别是辩证法的睿智。离开了对中国传统辩证法的吸取,唯物辩证法就很难在中国生根,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哲学。我们要构建的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应当是既有世界水平和时代内容,又有中国特色。

从中国传统哲学中吸取构建唯物辩证法新形态的思想资源是一回事,把中国传统哲学作为当代的指导思想又是一回事。我是主张前者而反对后者的。

各民族的哲学都有自己的优长之处,也有自己的不足。我前面说到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在某些方面达到的高度为西方古代辩证法所不及,也为西方近代形而上学所不及,是说的某些方面,并不是一切方面。中国传统哲学毕竟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确实没有经过近代科学的洗礼,细节上不如近代产生的西方哲学精密;也很少有像某些近现代西方哲学那样严密的体系和详细的论证。至于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相比,它更是低一个层次。何况它并不都是精华,也有糟粕。就其现成形态而言,总体上还不能说它就是代表当代人类思维最高水平的哲学,就可以担当起当代中华民族指导思想的重任。能够担当这一重任的还是站在当代思维制高点的唯物辩证法,当然是中国化的唯物辩证法。如果中国传统哲学在近现代能够成为振兴中华民族的指导思想,1840年以后“国粹不能保国”的悲惨历史就无法解释,中国先进分子努力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的可歌可泣的努力就成了无谓之举了。而且,中国传统辩证法就其现成形态而言,也还不能原封不动地直接作为唯物辩证法的组成部分。我们需要首先对它作出当代的阐释,赋予它当代的意义,然后才能吸收到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之中。我们既不能无视或低估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意义,也不能把它的意义人为地无限拔高,似乎它囊括了人类的一切最高智慧,在总体上比唯物辩证法的水平还高。

阐发和宣传和合哲学的学者是抱着一腔济世情怀,寻求一种为当代人类化解冲突、避免毁灭的普世方剂。他们并不否认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毋宁说,正是因为看到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才提出融和矛盾、超越矛盾、消弭危机的和合哲学。他们对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和合思想、主要是儒家的和合思想做了许多诠释和发挥,许多见解是很有价值的。但我对这种理论仍有原则的保留。我的主要质疑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说,和合哲学虽然绝不否认矛盾的存在,但却假定了甚至断言了一切矛盾和冲突最后都可以融合。我以为这不符合事实。事实上,矛盾和冲突发展的结果是无限多样的,除了融合之外,至少还有“一方消灭一方”、“新质因素逐渐积累旧质因素逐渐消亡”和“双方同归于尽”等等形式。在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上可以举出无数这方面的例证,这不是因为自然界和人类出了什么差错,而是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所处的条件不同和处理矛盾的方法不同使然,并非仅靠思想的力量所能左右。只承认一种解决矛盾的形式,就无法解释大量存在的事实。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正蒙·太和》)这后两句就大可商榷。如果是非对抗性的矛盾,“有反”就未必“有仇”;如果是对抗性的矛盾,不具备特殊的条件,“有仇”就未必能“和而解”,除非把“一方消灭一方”和“双方同归于尽”也算作“和而解”。但假如把“一方消灭一方”和“双方同归于尽”也算作“和而解”,那就把“和”的意思泛化到了无边无际,提出这个概念就没有意义了。我在前面说过,“和” (“和合”、“和谐”也一样)只是指矛盾双方共处的一种特殊状态,即矛盾双方不仅共处,而且双方的发展都不仅不损害对方的发展,还有利于对方的发展。我一直不赞成把矛盾双方共处的状态一概叫做“和”,因为任何矛盾,即使是双方斗争非常激烈的矛盾,只要还未消失,就必定共处在统一体中,否则还叫什么矛盾?对战的两军如果不共处在统一体中,双方都没有敌军,他们同谁在打仗?我也不赞成把矛盾双方相对平衡的状态一概叫做“和”。“和”当然是矛盾双方平衡的一种状态,但并非一切平衡状态都是“和”。平衡也有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哪怕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也会有“你吃不掉我,我也吃不掉你”的相持状态,这时矛盾双方的力量也是相对平衡的,但这不仅不能叫做“和”,而且往往是斗争最惨烈的时候。如果这一类相持状态也可以叫做“和”,那就可以说现在全世界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已经实现了“和”,用不着我们劳神费力地去“构建”了。

第二,从实践上说,和合哲学描绘的究竟是人类憧憬的理想状态还是实际指导人类行为的普适原则?如果是实践的普适原则,需要何种条件?能普适到什么范围和程度?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辨析的。作为理想状态,和合无疑是极其美好而崇高的。“道并行而不悖”诚然非常理想,可是孟子把杨朱墨翟目为“无父无君”的“禽兽”(《孟子·滕文公下》),宁可不避“好辩”之名也决不让它们流行,却是事实。孟子之学与杨墨之学当时虽然也在“并行”,但何尝“不悖”?马克思主义之道与法西斯主义之道又怎能“并行而不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也是一幅动人的图景,但人类能与艾滋病毒“并育而不相害”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何等崇高的境界,但千百年来也只能在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群体中实行,而且完全彻底做到的人为数不多(所以才能成为典范而令人膜拜)。孔子也说:“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论语·宪问》)他承认圣人也很难做到这些。在“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四海无闲田,农夫多饿死”、“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的古代,有多少人真正做到了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原因很简单,就是人类社会至今还确实存在着利益矛盾,有些利益矛盾还是对抗性的。诚然,当今世界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和平和发展确已成为当代的主题。但这两个主题解决了没有呢?一个也没有解决。阶级、国家、民族、地区、宗教等等的矛盾和冲突花样翻新,足以将人类自身毁灭无余。受利益驱使的敌意和杀机仍然占据着许多人的心灵,战争和暴力仍然层出不穷。世界范围的贫富悬殊还在扩大,世界至少有30亿人生活在贫困之中,赤贫者不下10亿。最近由于资本的疯狂发展而引发的金融海啸,正在折磨着各国人民。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既在改善也在恶化,发展中国家生存环境的恶化尤其严重。世界还远不是“和睦的大家庭”,“同一个世界”也并没有“同一个梦想”,倒是“同球异梦”的事实大量存在。即使有某种平衡状态,那也不是“良知”启示的结果,而是各种力量制衡的结果,与我们希望的“和”并不是一回事。要逐步达到名副其实的“和”,还是要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面对现实,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态度承认矛盾、分析矛盾,采取最可行最有效最明智的策略解决矛盾(化解也是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这需要若干代人极其艰巨的努力,直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言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产生的时候,和合的理想才能完全变成现实。和合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我不相信当今世界上那些以掠夺和扩张为生存目的的利益集团和霸权主义者们会因为受到和合思想的启示而良心发现,改变“思维方式”,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出发,顾全大局,翻然悔悟,改弦更张,放弃私利而致力于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坦率地说,我不相信和合思想有那么大神力。

但我并不认为和合思想没有价值,因为被科学地阐释了的和合思想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有启迪意义的;对世界大多数人也有启示作用,有助于帮助大多数人意识到人类的根本利益,着眼于长远和未来,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也知道应该怎么遏制那些陷人类于毁灭的贪婪狂悖的行为。这比宣传“仇必仇到底”终究要明智得多,效果也好得多。和合思想的当代价值正在于此。 

(原载《哲学研究》2009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