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国外马克思主义  >  正文

【赵亚琼】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规范性议题

一般来说,规范性议题总是相对集中地体现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中。身处社会中的人们,不仅要知道单个人应该如何好好生活,而且要清楚如何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创造比较美好的人生。但每一个个体都有属于自身的人生规划和价值追求,在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不同类型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人际合作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就成为亟待回答的规范性议题。道德哲学主要处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相处时,行为上应该受到什么样的限制;而政治哲学则处理人们共同生存的合作条件应该合乎什么样的原则,因而,后者比较关心理想政治制度的设计与政治强制力的道德合法性等问题。由于政治体制时刻塑造着我们对生活的期待,间接影响我们对美好人生的计划安排,因此政治哲学所关心的问题也间接影响到个人日常的行为,在规范性这一层面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很难截然二分。

马克思虽然在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着影响深远的学术造诣,但他毕竟不是职业的道德哲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很难说他会有意识地去关注或者专门去研究上述类似的规范性议题。那么,如何理解规范性议题的具体内涵,它又何以成为当今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焦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学术界涌现出一批相当有影响力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他们围绕规范性议题展开了大量激烈的争论,形成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学习和借鉴。

首先有必要指出马克思主义与规范性议题之间的关联性是如何发生的。当代左翼学者G. A. 柯亨就此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极具自传性却不乏吸引力的说明。

柯亨出生于加拿大蒙特利尔一个信奉共产主义的犹太劳工家庭,早在幼年及青少年时期就开始了解并信奉马克思主义,这个特殊的成长背景是他一生都无法逃避的宿命。经过几年系统严格的哲学专业学习之后,柯亨成为教授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青年教师,但这时他的学术兴趣却不在此,我教授这门学科,但它并不是我的研究工作之所在,我的研究工作就是澄清和捍卫历史唯物主义”②。经过将近15年的潜心研究,柯亨应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创新性地解读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一系列经典理论,开创并引领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进一步强化了他自幼对社会主义抱有的坚定信念。然而,诺齐克政治哲学的出现对其社会主义信仰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更好地回应这一挑战,柯亨将自己的研究重心转向了规范性政治哲学,从为马克思主义的辩护走向对马克思主义的改造。谈到学术兴趣的前后变化,他这样自我剖析: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发生的变化引发了规范性问题。这些问题以前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其政治意义也微乎其微,而现在,它们的政治意义举足轻重。这些深刻的变化可以解释关注点为什么会突然转移。”③

值得追问的是,像柯亨这样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何特别重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变化引发的规范性议题?

首先,他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为什么会普遍忽视规范正当性④(normative justification)问题以及为这种忽视做辩护的理由。柯亨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经常以科学社会主义自称并引以为豪,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其追随者确实与傅里叶、欧文等社会主义先驱不同,他们不再对想象中的完美社会进行详细描绘,而是强调在实际的历史与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秩序的运行进行现实主义的理解,使远离现实的空想社会主义有了坚实的事实性基础。但对平等的原则或其他价值观与原则,马克思主义者并不十分关注,因而亦从未做过深入探究。相反,他们将注意力与精力集中于外围的事实性外壳上,大胆地提出关于一般历史尤其是资本主义历史的阐释性论点,这些论点使马克思主义成为社会主义理论领域的支配性权威,甚至是道义权威,因为它对历史问题及经济理论的深刻诠释足以证明其政治信念的厚重

接着,柯亨重点以平等为例来分析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变。他从小就相信人类终将获得共产主义的平等,像其他经典马克思主义者一样,认为物质平等的实现具有历史必然性,没有必要花费很多时间去仔细思考平等为什么在道义上是正确的,以及究竟是什么使得平等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平等行将实现,平等备受欢迎,因此在理论上研究它为什么受欢迎是在浪费时间”⑥,这种看法诉诸关于历史趋势的两个事实性分析:一是有组织的工人阶级的兴起,由于工人阶级处于不平等的劣势末端,其社会位置有利于社会趋向平等。工人运动无论在数量,还是在实力上,均会不断壮大,终有一天它会获得足够的力量,将孕育自己的不平等社会埋葬”⑦;另一个是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物质产品将会极大丰富,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在上述两种不可遏制的历史趋势的共同作用下,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相信物质平等最终一定能够实现。然而,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资本主义历史发展使这种追求成为一种虚妄。对于仍然怀着社会主义平等信念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沮丧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与此相应,我们来看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以往未曾引起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注意、甚至一度被嗤之以鼻的规范性问题是如何愈来愈凸显的。柯亨指出马克思在社会主义运动高潮期间观察到的无产阶级具有四个显著特征:“(1)是社会赖以为继的生产者;(2)备受剥削;(3)构成(其家庭成员包含在内)社会的大多数;(4)极度贫困。”⑧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由此认为,当这样的无产阶级为其状况所迫(特征(2)(4))而不得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并且有能力(特征(1)(3))取得成功时,就没有必要在原则上证明社会主义的合理性”⑨;在无产阶级眼里社会主义本身就成为要求民主、正义、人类的基本需求,甚至是普遍幸福的体现”⑩,当有这么多的道义原则可以证明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正当性,就不存在辨别哪一项或哪几项是基本原则的实际迫切性”(11);只要上述几个特征汇集一身的无产阶级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力量上不断增强,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就能获得保障。然而,这四个特点同时汇集在同一群体身上并不是持久现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技术上的日益精细化,无产阶级也越来越分化,特别是(2)(4)两个特征的分离问题最严重。受剥削的人不一定是极度贫穷的,反之亦然。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在劳动者有获得其劳动产品的权利与利益、负担的平等原则之间做出抉择。前者是劳动剥削理论的体现,而后者否认一个人有权获得其劳动产品,并要求对支持极度贫困的非生产者(因此,这些人亦不是受剥削者)进行辩护。这是马克思主义过去不曾遇到的首要的规范性问题。”(12)

经典马克思主义曾经希望通过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可以达到非常富裕的状态,从而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物质上的富足不仅是平等的充分条件,而且是必要条件;不仅是平等的前提,而且是合理高尚的社会的前提。”(13)然而,生态危机已经对全人类构成了极大威胁,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马克思主义者不得不放弃通过实现物质富足获得平等的幻想。在生态危机的背景下,人们对不平等的容忍度大大降低,从道德角度看,巨大的贫富差距更加令人无法容忍。我们不得不在稀缺的条件下去寻求平等,因此,我们必须比过去更为清楚地了解,我们所要寻求的是什么,为什么我们的寻求是合理的,如何才能以制度的形式把它加以实施。这种认识应当是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努力的指南。”(14)无产阶级的解体导致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关注规范性政治哲学,而对未来物质实现极大丰富丧失信心进一步加强了他们关注点的这一转变。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哲学思考的需要与政治需要紧密相关,关系到社会主义信仰的合理证成,即为了阐扬社会主义,有必要对价值观与原则进行阐释,这一点现在已空前明朗。

当代英美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取得了一个共识,即马克思的思想含有规范性成分,构成它的具体判断和原则需要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加以思考,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回应当代政治哲学的挑战。因此,在解释和评价马克思主义规范性方面的思想时,他们不得不首先阐明马克思的道德观点。然而,在马克思那里根本没有充分发展的关于道德的哲学理论,而且他对道德的态度表面看来也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即使能够从文本解释上表明,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着可被重建为一种成熟的道德理论普遍存在的道德观,我们仍然难以将这一事实与他对道德和道德理论化的众多批判协调起来。”(15)于是,从不同的文本依据甚至对相同文本的不同解读出发,就会产生一系列有关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间关系问题的复杂争论,这些争论的分歧主要出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是在肯认马克思主义包含一般性规范价值判断的前提下,探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是否相容的问题,这就直接排除了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纯粹科学的、从而不包含任何道德等规范性观点的极端看法。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非马克思主义者,还是有很多人质疑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间的相容性。有些人认为马克思的思想包含规范性成分,但构成它的判断和原则在本质上不是道德的。伍德主张马克思的规范性观点完全基于对非道德善而不是道德善的考虑,道德善包括美德、正确、正义、履行义务以及拥有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品格。另一方面,非道德的善包括快乐、幸福以及这样一些事物:即使追求或拥有它们并不能增加人们的道德声誉,但我们认为对人们来说仍是值得渴望的且是善的(16)资本主义没有提供甚至阻碍着人们对非道德善的需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所诉求的善显然具有非道德价值,它有别于我们对美德的爱或罪恶感的诉求,足以劝服任何有理性的人赞同推翻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挫折的社会秩序,并代之以能够使他们实现的社会秩序”(17)。米勒指出,当我们说某种政治决策的基础是道德的,意味着道德作为解决政治问题的基础体现出三个特征:“(1)平等。人们将受到同等的关注或者尊重,或者被赋予平等的地位。……(2)普遍规则。任何主要政治问题的正确解决,都是因为将有效的普遍规则应用到当前事件的具体实际中去。……(3)普遍性。任何理性地反思相关事实和观点的人都会接受这些准则。”(18)他认为一个道德原则可以缺少以上一个甚至是两个,但至少要具有其中的一个特征,而马克思的规范性观点不具备甚至否定所有这三个特征,因而是非道德的。

姑且不论伍德和米勒各自对道德的理解是否恰当,他们的意图都非常明确,即否认马克思思想中的规范性判断和原则包含任何道德成分。上述内容足以说明,在对马克思的规范性政治立场与其道德观点做关联性考察时,首先要明确界定规范性判断的基础所包含的道德因素,也即是说这些规范性判断具有哪些要素可以判定它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佩弗认为伍德和米勒对道德判断性质的限定过于狭窄,同时列出有关道德判断的定义性特征:规定性的、可普遍化的、基于对人的利害考虑的”(19)规定性的是指有内容指向性,可以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可普遍化的是指前者的内容指向性能同样应用于相应的相同情况;基于对人的利害的考虑的是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的人类利害。显然,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对于道德判断的理解,马克思围绕人类解放这一目标而做出的相关规范性判断,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是基于道德的判断。

接着,是在肯认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相容的前提下,重构和解释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点的总体性质问题。马克思有关道德的思想相当分散隐晦,出现在他全部著述中的道德话语复杂多维。卢克斯指出当把一套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历史的重要主张与另外一套同样重要的主张相比较时,似乎产生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矛盾”(20),马克思一方面拒绝道德批判与道德劝告,将道德视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内容虚幻,服务于阶级利益,认为任何特定的道德都产生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特定阶段,不存在任何客观的道德真理和永恒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马克思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却充满了谴责、劝告和对美好世界的憧憬等强烈的道德判断。卢克斯认为这是一种表面上的矛盾,马克思主义为解决道德问题提供了一种一贯而又独特的方法,一旦我们认识到他指责为意识形态和不合时宜的是法权的道德,而采纳为自己的道德是解放的道德,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态度中似是而非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21)。而佩弗则认为马克思道德话语的矛盾源于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们对一些诸如道德的性质、道德论述的逻辑结构、道德论证的性质以及为道德判断、道德原则、道德理论辩护的可能性等元伦理学问题的忽视或误解”(22)。在马克思那里,类似道德与历史、阶级利益、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以及道德的客观性问题都属于马克思对道德理论本身的看法,属于元伦理学层面的东西;而为其规范性政治立场提供充分根据的判断却是有着实质性内容的道德判断,我们的任务就是析清马克思道德观的本质内容。

然而,清楚地阐明马克思的道德观点本身并非易事,需要熟悉相关文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整体性的理解和阐释。如果可能的话,在与文本相符合的思维上做出适当延伸,形成更加系统完整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在依据具体文本阐释马克思的道德观点时,涉及马克思前后期著作中的道德思想是否具有连贯性的问题。佩弗认为,尽管马克思没有一个充分发展的关于道德的哲学理论,但他确实有一个规范性的道德观点,并且其中存在着基本的连贯性,至少贯穿于从1844年他早期的系统观点的形成到他后期的著作中”(23)。他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考察马克思的思想著作追溯了其道德观的发展轨迹,指出始终贯穿其中的是三个首要的道德价值,即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马克思关于异化和剥削的概念也可以根据这三个更为基本的道德价值来分析。在澄清了马克思思想当中的基本道德要素之后,一些学者进一步对马克思固有的道德理论展开理性重建。这种理性重建的任务不是要从根本上论证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接受哪种特定的道德理论,而是要整合其道德观点的具体内容并定位其整体性质。马克思的整个道德观曾被判定为功利主义、后果主义或义务论中的一种,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反驳、争论和辩护,澄清作为马克思规范性政治立场基础的道德理论的合理性。

马克思主义与道德是否相容的问题直接涉及其规范性政治立场能否得到以及得到怎样的辩护和证成,但马克思本人却有意回避直接使用道德话语甚至公开否定道德。辨析具有实质性道德判断内容的文本,解释阐明马克思世界观中的道德元素,并在此基础上理性重构马克思隐含的道德理论是证成其规范性政治立场的首要工作。文章第二部分内容已经充分表明,为了给马克思的规范性政治立场寻找合理性基础而对马克思道德理论的不同说明和重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这些争论不是针对有关个人行为、动机、意图和性格等层面上的道德,而是寻求用于评价社会制度和机构安排的道德。因此,对马克思道德思想的解读已经不是单纯的就道德论道德,而是给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提供更广泛的道德框架,这种道德框架要能够容纳但不限于说明个人行为规则的私人责任,更多的是要关注通过公共机构强化的公共责任。这种关注正是当代政治哲学所关注的内容,即那些使得公共机构的运作具备合法性的道德义务。当我们将通过理性重建之后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与当代政治哲学做关联性考察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出现了,即马克思主义如何看待当代政治哲学中权利这一核心概念以及社会正义这一焦点理论。

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美国宪法和法国独立宣言涉及的权利观念时,马克思指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24),进一步认为任何一个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都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割开来的人”(25)。此时,马克思将权利与作为利己个体的人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考虑,并强烈地予以批判。不可否认,权利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利己主义的一面,权利典型地是个人要求别人以某种方式对待自己的基础:权利使这些个人的利益成了一种充足的理由,从而使另一个人或其他人有义务以某种方式来对待他们”(26),这种利己主义的特性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马克思将权利的批判集中于此。卢克斯认为马克思仅仅把人权看成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生活矛盾的表征”(27)的观点是狭隘而又贫乏的,权利概念本身并不等同于它所具有的某一方面特征。除此之外,马克思的语境中存在一种潜在的使权利概念成为必要的论点,即只有阶级社会中相互冲突的阶级利益的出现才使得由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和保证成为必要,布坎南认为这个观点也过于狭隘,他指出当阶级划分不是利益冲突的唯一源泉时,也极其需要权利观念,这一观念基于对冲突种类的更宽泛的理解,这些冲突通过权利的行使能够得到解决,并承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存在不同权利的可能性”(28)。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对权利的理解和定位,但这种对权利重要性与必要性的狭窄理解却导致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权利话语的缺失。

相对于权利观念来讲,马克思对正义观念的态度更加复杂,以至于当代英美学者特别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围绕这一观念形成了丰富激烈的学术争论。他们反复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否基于正义?马克思的革命诉求是否需要某种正义观作为依据?一部分人认为马克思并非基于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并非是不正义的(塔克和伍德等持此观点);另一部分人却认为马克思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展开批判的(如胡萨米和柯亨等)。那么,马克思对正义观念究竟有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态度呢?罗尔斯认为马克思对正义比较明显的评论大多涉及的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正义观念(29):第一类是内在于某种社会和经济秩序中的法权意义上的正义;第二类是存在于具体的市场交换以及与生产过程相对的分配过程中的正义,即交换正义和狭义的分配正义,在此两种情境中并没有表达其本人的正义观念。一旦我们将正义观念用于评价社会基本结构安排,马克思主义应该在此意义上存在类似罗尔斯政治正义观念的正义观。罗尔斯进一步指出应该回到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定位中去寻求其正义理念的相关要素,因为马克思是据此来判断资本主义社会及之前的社会形态的(30)。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始终处于理性重建的过程中,目前不存在一个结论性的答案。

马克思面对19世纪复杂的现代社会,倾注毕生精力从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等领域展开综合全面的知性探索。然而,他并非要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是要彻底地改变世界,他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科学分析的同时,做出了深刻有力的批判,主导其思想进程的问题意识始终激荡着强烈的道德关怀:关注人类的遭遇和命运,批判地审视社会生活现状,寻求实现理想社会的可行之道。然而,他对一定范围的道德问题——大致说来,是关于正义和权利的那些,而正义与权利又限制着人们在眼下及不久的将来所受到的待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且避而不谈”(31),卢克斯认为这对于马克思的思想来说是种伤残,这种伤残从原创理论那里还传承给了其重要的继承者。目前,一方面,以权利和正义为核心的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蓬勃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话语构成严重的挑战;另一方面,在仍然并将持久面对匮乏和冲突等一系列需要权利和正义观念解释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主义也急需完备的权利理论和社会正义理论来为其社会安排提供更合理的规范性基础。

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就是一种致力于改变世界的实践理性形式,有着鲜明的规范性政治立场,它为自己设置的任务是将人性从资本主义市场带来的压迫中解放出来,这一任务今天并未失去其紧迫性。虽然我们已经摒弃历史将确保这一目标终会实现的信念,但它依然值得我们为之奋斗(32)规范性议题在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逐渐拓展,就是要全面澄清这一立场的规范正当性在当今世界仍可证成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应以深化马克思思想的研究为前提。近年来,学界通过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沟通,突出强调马克思思想研究的整体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缺乏统一的研究基点,将无法打破传统研究的学科壁垒。只有着眼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寻求共同关切的理论问题,才能有效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真正领会马克思思想的整体性。规范性议题可以成为多学科融合视角中理解马克思思想的最佳切入点之一。

【注释】

①③⑤⑥⑦⑧⑨⑩(11)(12)(13)(32)G. A. 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413113213213714014013913814610页。

②④(14)G. A. 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513页。

(15)(19)(22)(23)R. G. 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李旸、周洪军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20173页。

(16)(17)Allen W. 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 p. 127, p. 128.

(18)理查德·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20)(21)(26)(27)(31)史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田世锭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7977页。

(24)(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184页。

(28)Allen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Rowman & Littlefield, 1982, p. 163.

(29)(30)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336, p. 337.

                                                         (原载《江海学刊20135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