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国外马克思主义  >  正文

【乔洪武 师远志】剥削是合乎正义的吗

剥削是否合乎正义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最具争议的理论领域之一。由于知识背景、学术志趣和研究视角的不同,不同流派的不同学者在对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正义思想的探讨、扬弃和发展上也各有侧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观点。目前,我国国内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各流派的剥削道德性论争的介绍与评价仍然集中在上世纪70年代伍德与胡萨米等人的大讨论上,而对新的观点和理论介绍不足。本文试图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发展中的几个重要代表人物罗默、柯亨、埃尔斯特以及麦金泰尔与埃塞尔、布尔扎克、德玛蒂诺等人的剥削()正义性思想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评价。

一、分析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论剥削的非正义性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诸多学派中,分析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是对剥削问题关注最多,研究最深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罗默、柯亨、埃尔斯特等人,都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罗默的社会主义剥削必要剥削,柯亨对剥削的非正义性进行的辩护,埃尔斯特的市场剥削与非市场剥削等等。

()罗默论剥削的不公正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当劳动力拥有完全的自由并且失去生产资料时,便只能依附于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者,在生产资料的支配下,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超出其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和资本家无偿占有,于是便产生了剥削。

罗默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剥削理论持批判态度。他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剥削进行了定义:当人们说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在某种境况下被剥削时……这个概念必须具备如下这些条件,即当且仅当下面这些条件存在时,一个群体S在一个较大的团体N中才是受到剥削的:(1)假定存在这样一种选择,在这样的选择中,S总是比现在的状态更好;(2)在这样的选择中,群体S’作为N减去S后的剩余物,即作为S的补充物,总比现在的状态更坏;(3)S’在与S的关系中占据优势。”①

罗默认为,如果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将他的初始财产分配不平等作为分析的基础,那么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力市场,剥削都会存在。剥削存在的决定性因素是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意义上讲,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积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的不平等。无论劳动市场还是剥削,都不是马克思主义所关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来源。”②因而他的剥削理论是一种超越了资本主义而对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剥削理论

罗默指出,相较于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在于一些人拥有对他人人身的权利,通过直接强制而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可转让的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平等,资产阶级可以通过资本支配无产阶级的劳动从而获得无产阶级的劳动成果。这些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平等。即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被消灭了,剥削也仍然存在。因为虽然实体的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已经不存在,但社会中还存在着虚拟的不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即能力和地位。由能力的不平等所导致的剥削是技能剥削,由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剥削是地位剥削

罗默进一步拓展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道德批判。在罗默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主要是基于资本原始积累的抢劫和掠夺的不道德性,马克思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批判,也是建立在这种私有制妨碍了生产力的提高方面,而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身的不道德性。而他要做的,正是阐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剥削的不道德性。他指出:财产权渐次社会化的发生,不是因为生产阶级具有的道德观点,而是因为更与效率相关的原因”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任务,是要从道德的角度,向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挑战”④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而如果初始分配是公正的,则很难把随之而来的剥削看做是令人厌恶的事情的证据

在批判一般剥削的不道德性的同时,罗默还提出了自己独创的社会必要剥削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不必要剥削的概念。他指出,如果一种剥削形式的消失会导致受剥削者的境况恶化,那么这种剥削就是必要剥削,反之则是不必要剥削。虽然社会必要剥削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改善受剥削者境况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不能因此就宣称这种剥削是正当的,这种剥削只能说是一种必要的恶行”⑥技能剥削虽然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这种剥削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是合理的,是一种必要的恶和人们在道德上的妥协。而地位剥削的不道德性远远大于技能剥削,这种源于政治权力的不平等是人们在道德上无法接受的,因而必须被消灭。

正是在上述剥削理论的基础上,罗默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义主张——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的平等。这包括:(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罗默这一主张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应为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即个人发展不应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二是强调个人责任,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样的努力获得同样的回报。

综上所述,罗默追求的是建立一种脱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形而上的剥削理论。这种剥削理论也许覆盖面更广,对各个社会形态的剥削都可以做出解释,却也因此失去了针对性。他创造了社会必要剥削技能剥削地位剥削等独特的剥削概念,对理解当今社会剥削的新形势、新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他脱离历史实际情况,否认任何剥削的道德合理性的做法则显得过于绝对化和机械化,使他陷入了泛道德论的困境。罗默的平等主义主张是建立在其剥削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积极推动机会平等与个人责任的有机融合。在罗默看来,在弥补了环境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异后,由于个人努力不同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可以存在的。这是罗默对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一大贡献,也反映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思想上与自由主义的交融。

()柯亨论剥削的不公正

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另一位奠基人,柯亨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道德问题,经历了一次由事实性论述向规范性辩护的转变。这次转变的根源在于他相信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对公正漠不关心”⑨。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却是,马克思主义传统普遍忽视规范正当性(normative justification)的问题。柯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传统马克思主义者道德上的悲观主义与生产力发展上的乐观主义并存。一方面,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要存在稀缺,不平等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达到了极度的物质富裕的程度,因而不平等会随着稀缺的消失而消失。这两种情绪导致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没有提出自己的平等主义原则,当面对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攻击时,他们显得束手无策。这是柯亨转向研究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动力。而应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提出的自我所有原则带来的挑战,则是柯亨转向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研究的直接导火索。

诺齐克指出,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都认为,个人对其身体和劳动力享有占有权,即个人的自我所有原则;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正是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导致了剥削的产生。诺齐克通过论证指出,即便是在生产资料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只要我们接受自我所有原则,剥削也是可以产生的。因为人与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偏好和欲望不同,这些都足以产生剥削。柯亨对此提出了反驳,他指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而在于外在资源的所有权。因为每个人离开外在资源都无法生存下去,因此,离开外部资源来谈论自我所有权无异于空中楼阁。柯亨指出,第一,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指向的是每个人对自身拥有自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他们随心支配自身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都是无可厚非的(11)因此,肯定自我所有原则并不能证明世界资源分配的极不平等就是正当的(12)第二,诺齐克将外在资源的初始状态设定为无主之物,因此,外在资源的主权遵循了先到先得的原则。这样一来,诺齐克所谓的自我所有就不单单指个人能力的自主权,而是糅杂了外在资源的初始不平等。如诺齐克所说,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在这种预设前提下,这一刻本来不归私人所有的东西被转化为私有财产(13)第三,外在资源的初始状态不止无主一种,也有可能是所有人共有,每个人对外在资源都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生存道德上都取决于他人,那么自我所有也就成了一个形式。

柯亨指出,在马克思的表述中,资本主义的剥削明显带有三个方面的不正义色彩:(1)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2)按照资本家的指挥被迫劳动;(3)劳动的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柯亨指出,对这种剥削非正义的证明可以从规范性特征(normative features)和描述性特征(descriptive features)两个方面来进行说明。(14)当且仅当肯定某一事物具有某一特征而这并不包含价值判断时,这一特征就是描述性的;当这一判断包含价值判断时,这一特征就是规范性的。因此,剥削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无偿榨取,而生产前资产分配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不均等的。其规范性特征都是:它是不公正的。因此,剥削的不公正是因为它得以产生的原因是不公正的,这种原因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公正的,是因为它所引起的后果是不公正的。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柯亨认为,其正确的表述方式应该是:第一,对剩余产品强制性的剥削就其本质而言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它承袭了其他事物的错误。第二,生产工具的唯一目的是生产产品,生产工具的分配只有在导致不公平的产品交换时才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中,它的不公正性来自这种分配所造成的剩余价值榨取的不公正。最后,只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才使产品转移是非正义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均在规范上是根本的。相反,分配的不公正在规范上是派生出来的,主要的具有生成作用的不公正是强制性无偿转移本身。(15)

柯亨在其剥削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可及利益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的平等主义主张(16)。他认为,福利机会平等原则对非自愿的不利”(involuntary disadvantage)所造成的不平等并不敏感。所谓非自愿的不利是指受苦者不应该为之负责的不利,因为这种不利没有适当地反映出他已经做出或正在做出或可能做出的选择。”(17)柯亨指出,确定一项不利是否属于非自愿可以通过不利的拥有者是否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利来识别,如果一项不利是一个人在做出选择之时已经预见到不利结果而选择自愿承担责任的,那么这可以被认为是个人的选择偏好造成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反之,则是一种非自愿的不利。柯亨认为,可得利益平等既能消除人们无法预见也无法纠正的原生运气”(brute luck)对人的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坚持机会平等的平等主义观,从而形成对罗默的平等主义进一步的修正与支持。

()埃尔斯特论剥削的不公正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乔恩·埃尔斯特也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都反对把强迫看作剥削的必要特征,认为剥削是基于自由、自愿的原则,并极力证明在不存在强迫的情境中,也能够产生剥削。即便罗默和柯亨也认为暴力既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但在埃尔斯特看来,强迫本来就是马克思剥削定义中的应有之义,而他要做的,只是要论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确实是被强迫出卖劳动力这一事实即可。他提出,剥削应该分为市场剥削和非市场剥削。所谓非市场剥削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来实现对剩余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有生动的描述,奴隶主和地主,要从奴隶或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自由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18)而市场剥削则是通过市场交换从而榨取剩余劳动的一种剥削方式,特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剥削。

资本主义剥削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剥削,这种剥削的存在依赖一定意义上自由、自愿的而非强迫的交换。然而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伦理指向恰恰是工人在自愿、平等交换面纱下被迫地、不平等地出卖劳动力,因而这种交换是不公正的。埃尔斯特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他指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积极的自由即实在自由;另一种是消极的自由即形式自由。其中,实在自由是劳动者的自我实现,是作为自主权的自由,它意味着选择目标的积极能力;而形式自由则是一种意识形态幻觉,它包括了作为消费者的自由、作为生产者的自由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的自由。(19)马克思对这种意识形态的幻觉的欺骗性予以了深刻的揭露: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自由工人所出卖的,始终只是一定的、特定量的力的表现。”(20)“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21)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显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而他与罗马的奴隶一样是强制的和被迫的。

埃尔斯特还区分了被迫和强制两个概念。在他看来,强制表示一个有意图的当事人或者强制者的存在;而被迫则表示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埃尔斯特指出,强制可以是多种形式,首先是公开威胁;其次是操纵被强制的外部环境,即剥夺被强制者的某些选择;最后,是操纵被强制者的利益和欲求。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时所用的强制概念是指后两种意义上的强制。当然,马克思认为工人也是被迫出卖其劳动力的。这一被迫包含两种含义:第一,资本家垄断了生产资料市场和劳动力需求市场,工人能选择饿死或出卖劳动力其中之一;第二,即便存在工人不出卖劳动力能够维持生存的情况,他也只能维持最差的生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选择的行为就是出卖劳动力以实现生活的改善。

埃尔斯特论证了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成为非正义的两个理由:首先,资本主义某些形式的财产是盗窃和抢夺来的,即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第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先天技能上存在差别。第一种埃尔斯特将他们称为息票剪取者(coupon clipper),这些人用资本雇佣工人,然后不劳而获,他们违反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因而这种剥削是不公正的。第二种是资本主义企业家,他们没有资本,但却在提高利润的条件下依靠其管理能力来剥削工人。他们通过把那些能力互补的工人集合起来,从而使工人们创造出比他们各自生产所得到的更多的财富,但是他们获得的收入却远远大于他们付出的劳动。埃尔斯特认为一个熟练的管理者应该得到的是他把工人集合起来的实际工作的报酬而非那些由于他而集合起来的工人的劳动报酬(22)即他应该得到的是他为集合工人而付出劳动的报酬,而不是他所集合起来的能力互补的工人进行协作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埃尔斯特并不赞同罗默关于剥削性分配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不公正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所指的掠夺是一种自我永恒的(selfperpetuating)或稳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应混同于原始积累”(23)。他指出,当马克思谈到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包含掠夺和盗窃时,通常只涉及当前交易,并没有为了证明这一特征而回到历史中去。例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与现代大工业创造的新基础相比,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劳动的时间。又如,马克思曾指出,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24)

由上可见,埃尔斯特通过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挖掘,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化到了更多的社会形态。通过对强制被迫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他论证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事实,捍卫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雇佣制度的道德批判的立场。在脱离罗默等人初始分配不公正的前提下,他通过对马克思语境下剥削的非正义性的考察,也捍卫了马克思对剥削的价值判断——“剥削本身就包含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和道德缺失的含义。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论剥削非正义的最新发展

进入21世纪,麦金泰尔、埃塞尔、布尔扎克和德玛蒂诺等人,通过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工人享受权利的不公正的各种表现,进一步论证了即便是在自由主义的法权意义上,资本主义的剥削也是不公正和不道德的。

()麦金泰尔:剥削的非正义在于权利受损

在理查德·麦金泰尔的《工人权利是人权吗?》一书中,他试图在当今商品生产和消费都呈现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对当代血汗工厂剥削问题的成因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在解释全球化背景下血汗工厂剥削问题成因的时候,麦金泰尔使用了社会距离法律距离来解释劳工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一现象。所谓社会距离,在麦金泰尔看来,是指在全球化的生产链条之中,跨国公司通过商品生产的外包与转包,将生产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的本土资本家,由他们负责组织本土劳工进行生产,而面对激烈的竞争,本土资本家为了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往往压低劳工的工资水平和降低生产劳动条件,有时甚至采取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等极端手段。然而,当人们对这类血汗工厂进行谴责的时候,跨国公司以自己不进行直接生产为理由,为自己的剥削行为进行辩护,而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家则以自己只是为跨国公司进行生产,除非退出市场否则毫无选择权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这就造成了斯密所谓的同情缺失,而在麦金泰尔眼中,同情是矫正市场经济失灵的关键所在。麦金泰尔的研究表明,通过转包链条,社会距离法律距离并没有将生产的责任转移到公正上来,相反,这两种距离还相辅相成地破坏了人们对公正的追求。如此一来,麦金泰尔便将社会距离与马克思主义的商品拜物教联系在一起了,商品拜物教甚至消除了生产的社会联系,而只讲这种联系转变为了显著的市场关系。当今世界,全球化的经济以及国际和国内越来越放任自由的法律体系加剧了这种消失的进程。尤其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就使得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工人的利益是不可能的。

麦金泰尔认为,当今世界,血汗工厂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南方、东方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北方、西方国家),而且这种榨取体系仍然在不断地扩张。之所以产生这种状况,是由于劳工的集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标准得不到提升所导致。麦金泰尔的集体权利主要包括自由结社权和劳资谈判权,这两项权利被麦金泰尔称为积极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以个人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消极权利,包括拒绝歧视、拒绝骚扰和拒绝强迫劳动等权利。麦金泰尔认为,劳资谈判权是劳工最重要的权利,是劳工所有权利的核心,与之相伴随的,还有工人进入企业管理层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25)他同时指出,主张集体权利不仅比主张个人权利受到更多的阻力,而且个人权利还会成为损害集体权利的工具。比如,在美国,人们更多地赞成个人权利而反对集体权利,正如现阶段公布的《劳工自由选择法案》,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和扩张工人的集体权利,但却用精确的自由主义话语写作成文。1989年之后,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个人权利的利益,由此也越来越走向公民权利的对立面,当一个人(man)失去集体仅仅作为一个’(human)时,他就会丧失任何权利。人权经常被想象成为普遍的,然而实际上,人权往往依赖于集体,当集体消失时,个人就丧失任何权利了”(26)。麦金泰尔指出,从1994年开始,美国很多企业开始进行管理工作重组,一方面提高工人的个人劳动技能和保障,另一方面却在不断弱化工会和工会联盟的作用,降低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比率和机会,随着工会联盟宣布解散,工人运动也开始畏缩不前(27)所以,宣传个人权利而掩盖集体权利,会造成有利于资本家一方而不利于劳工群体一方的后果。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重视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权利呢?麦金泰尔认为,当代人权运动源于19世纪的废奴运动。废奴运动关注的是奴隶制对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的影响,而对这种制度的经济剥削则关注较少。废奴运动源于人们道德情操的转变。处于上升阶段的工业资产阶级借助于宣传奴隶制的罪恶,来转移人们对资本经济剥削的争论和注意力,所以废奴运动使得资本主义剥削显得合法化。而当代的人权运动的实践又把自己限制在了个人主义的框架之内,以求与新自由主义思潮相一致。跨国公司正在不发达地区的供货商中塑造一种精神依赖,通过对供货商的生产守则的控制,来控制供货商的生产。这种生产守则主要包括生产安全和减少死亡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和环境保护原则。这些都不涉及超时工作、工资待遇以及组织工会和劳资谈判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才是草根阶层反抗全球资本的主要力量。如此一来,跨国公司实际上是在强化个人主义作为人权中心的教义,但是在真正能给予工人力量的组织工会和劳工谈判的权利方面,却无力支持。因此,麦金泰尔认为,反血汗工厂的活动被所谓的开明的资本家利用,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资本主义剥削转向了当下人们关注的臭名昭著的剥削的具体形式,比如强迫劳动、性别歧视和雇佣童工等,通过这些方式,将人们对剥削的注意力成功地引向肉体伤害、机会均等等方面,反而很少去注意自由结社、组织权、劳资谈判权等更有力量的、更积极的权利。在集体权利缺失的情况下谈论保证工人权利是不可信的。实际上,由于不允许劳工加入工会,或劳工没有加入工会的能力,他们无法作为一个整体继续劳资谈判,而作为资方,他们却有很强的谈判力量,由此最终造成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使他们遭受的剥削更为严重。

()布尔扎克:剥削的非正义在于权责不均

西奥多·布尔扎克(Theodore Burzak)认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在反对资本主义剥削上是相互补充的,而麦金泰尔则将两者割裂开来,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布尔扎克主张用个人权利来挑战雇佣关系,而非依靠集体权利来提高劳工的谈判能力。

布尔扎克运用劳动产权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完全占有的权利。在布尔扎克那里,占有”(appropriation)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在阶级之间,正是因为占有,才形成了剥削关系。布尔扎克认为,占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占有意味着成为新产品的拥有者。占有不发生在现存的生产要素的市场交换过程中,而发生在厂商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中,厂商生产的商品在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之前,必须首先被占有。第二,占有也涉及已耗尽的生产要素的最终所有者(last owner of the used up productive inputs)。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随着生产要素的耗尽而消失,这不是因为生产要素转移到了另一方,而是因为这些生产要素通过新的生产过程被具体化为新的商品。为了进行产品生产,一些人必须购买劳动力、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资料,商品的生产过程,也是这一购买者放弃生产资料或者获得由耗尽的生产资料赋予的义务的过程。如果一个人承担的角色为所有者(appropriator),那么在法律意义上,他将作为代理人来管理生产要素、劳动时间和资本运行,实现产品的生产。(28)布尔扎克的论证实质是柯亨对剥削论证的模式,柯亨认为,重要的不是工人创造了价值,而是他们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东西。……之所以剥削能够受到指控,不是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生产的部分价值,而是他们占有了工人生产的具有价值的部分产品(29)因而恰当的论证应当是:(1)只有劳动者才是创造产品的人,而产品具有内在价值;(2)资本家获得了产品的一部分价值;因此,(3)劳动者所获得的价值要少于他所创造的产品具有的价值;(4)资本家获得了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的一部分;因此,(5)劳动者被资本家所剥削。(30)

从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来看,工人阶级需要有机会占有剩余价值,才能推翻资本主义剥削。由于一部分的剩余价值都包含在最新的劳动产品之中,要消灭资本主义就要保证工人能够成为最新的产品和服务的拥有者。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工人确实占有了剩余价值。这就要求工人——无论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合法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将这两方面放在一起考虑,劳工占有意味着建立一种工人自我管理的非资本主义企业,在这种企业模式下,每个工人都参与管理,以类似于民主的形式管理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为此,我们必须将理论和组织上的力量用于全球工人合作运动(cooperative movement),而不只是用于全球工人的联合运动(union movement)

在资本主义企业之中,资本的拥有者或其代表,例如董事会的执行者,就是一个典型的代理机构。布尔扎克用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来说明这种组织形式的不公正。他提出,对商品的占有应该以劳动贡献为原则而不应以资本占有为原则。合理的占有应该由加入生产的劳动决定。这就是他的劳动产权理论。该理论的关键是法律上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声称,公民应当对他们的个别行为(例如抢劫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当银行抢劫犯被判处有罪时,应当接受处罚的是抢劫犯,而非向其提供租车业务的租车行)。实施行为的个人应当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当由他们运用的工具承担责任。在企业中,为生产负责的一方应该是应用脑力和体力劳动的人,而不应是占有资本的人。只有当人们实现自我管理,成为所有者时,他们才能为他们的生产过程负责。公司的生产,应该由劳工集体——通过民主的或者合作的授权管理模式——成为他们劳动时间的最后所有者和管理者,并且成为他们最终产品的第一所有者。这种伦理上的结论,恰好与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为政治民主的辩护相应:劳工占有来源于劳工的不可分割的、个人的自我管理权。

在布尔扎克看来,劳动产权论是归责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并且体现了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不公正性。在资本主义企业里,劳工的劳动时间出租给了资本家,并且由资本家支配,同时,资本家享有所有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在一个典型的劳工合同中,工人对产品的法律责任是被剥夺了的。资本家是法律认可的产品的最初所有者,并且他们在法律意义上还掌握着生产的过程,支配着工人的劳动时间。即便工人们同意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即便能够获得与他们劳动付出相一致的合理价值回报),这种同意也与人们对自己活动负责的事实责任相抵触。一旦被雇佣,劳工就要接受他们被赋予的角色,未成年、非人类或者说就是一个工具的角色”(31),即按照雇主的意愿活动的工具。但是既然劳工无法通过雇佣合同真正地成为雇主的工具,那么只要是接受合同,在工作中听从老板的命令,也是为社会惯例所接受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接受了法律责任应该决定于其实际责任——即归责原则——的观点的话,那么劳资合同就是不可能的和无效的。既然将生产工人与其对产品的实际责任剥离是不可能的,那么他们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可剥离的。雇佣合同也就违反了个人自治权利的不可分割性。

()埃塞尔:剥削的非正义在于客观暴力的存在

埃塞尔(Kenan Ercel)借用了齐泽克主观暴力客观暴力的理论,支持了麦金泰尔对资本主义剥削合法化的批判。埃塞尔指出,主观暴力”(subjective violence)意味着爆发式的暴力(例如大屠杀、恐怖主义行径、酷刑等等),这种暴力可以追溯到明确负责任的组织或机构;与之相反,客观暴力”(objective violence)则是由我们经济和政治体制平静运行中带来的灾难性的后果。客观暴力是很难发觉的,因为他们构成了我们判定某些行为是不是主观暴力的标准。由于客观暴力逐渐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之中,以至于我们注意到的更多的是极端形式的暴力,忽视了那些系统性的、常规的不公正,这种间接的不公正与极端形式的直接的不公正所带来的结果相差无几。然而,当我们与奴隶制式的劳工虐待进行全力斗争时,我们反而忽略了资本主义暴力平静地发挥功能,由于这种风险并不展现剥削的非人道属性,资本主义客观剥削很容易成为规范化的制度(32)

埃塞尔还进一步研究了在国际贸易不平等的条件下,外围国家内部的剥削情况,并将这些特征总结为剥削的东方化(Orientalization of Exploitation)”。埃塞尔指出,马克思时代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已经不复存在,近年来的血汗工厂事件主要发生在世界著名商品的被授权商以及转包商的生产工厂之中,这些厂商一般都在第三世界国家,例如东南亚和拉美地区。因此,这个问题已经从国内问题转向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出口问题。相反,在这种二元世界的另一端,西方生产被认为是没有剥削的,公平的,人性化的以及文明的劳动实践(33)

埃塞尔分析了血汗工厂同剥削之间的关系:剥削作为一种特殊的阶级暴力模式,是无法进行形象描述的,也不能用血汗工厂来代表剥削。因为血汗工厂一词是基于剥削的另一概念,它被定义为一天的劳动与一天的报酬不平等(交换不平等),又或者雇主/高管拥有强迫工人、虐待工人的能力(权力不平等)。剥削被认为是一种剩余价值被他人而非直接生产价值的工人占有的经济形式。因此,它并不完全在血汗工厂所论述的领域之中。要维持这一话题的一致性,就必须将剩余的概念排除在剥削之外。”(34)这里,埃塞尔就明确指出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中剥削的含义,即血汗工厂中剩余价值的无偿转移,只是马克思主义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

埃塞尔认为,外围国家的劳工生产的剩余价值通过不平等交换被中心国家完全占有了,其实现渠道是大型跨国公司,实现方法是垄断性的商标和竞争性的采购。埃塞尔指出,商标将一个产品与其同类相分离,这样不仅能带来高额的利润,而且呈现出的生产过程几乎附带了整个企业。商标是最重要的,拥有商标就可以攫取利润。因此,著名品牌跨国公司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独立的生产商上,而非大量的产品生产上,商标才是竞争力的源泉。商标集中了他们的努力与心血。同时,跨国公司执行的是全球性的采购策略,这就使得其转包公司不得不通过价格竞争获取订单,压低价格的成本最终转移到了生产产品的劳工身上。正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低成本劳动才维持了跨国公司的品牌,使其能够很容易地与其他竞争者相区别,这就帮助他们建立了垄断体系和力量。

埃塞尔还特别指出,通过跨国公司对商标的垄断。才最终实现了中心国家对外围国家剩余价值的分享:这种剩余价值的转移是外围国家对跨国公司帮助其进入西方市场的回报,在批发/零售销售网中,在推广销售和广告中,在品牌销售特许权中,这些价值被分解。……这并不意味着工人受到了跨国公司的剥削,取而代之的是这一个过程对工人的剥削。”(35)因此,从批发商到零售商再到西方消费者,实际上都占有了外围国家劳工的剩余价值,也就是都对外围国家的劳工进行了剥削。

埃塞尔详细分析了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对欠发达国家剥削的内含及形式,但是他认为第三世界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完全被发达国家占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如前文所指出的,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外围国家无产阶级、外围国家资产阶级、中心国家无产阶级和中心国家资产阶级等四个阶级,相应的,应该存在外围国家资本和中心国家资本两种资本形式,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追逐剩余价值。因此,在外围国家,也必然存在着剩余价值由无产阶级转移到资产阶级的情况,也即存在剥削。

()德玛蒂诺:生产阶级平等地参与剩余分配与阶级正义的实现

乔治·德玛蒂诺(George Demartino)用马克思的价值论来阐述他的剥削理论与阶级公正理论,并且提出用阶级多元化来消灭剥削的看法。

德玛蒂诺提出,阶级正义的实现由三个部分组成:生产正义、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36)其中,生产正义是指生产剩余劳动分配的正义。社会剩余来源于劳动力生产的产品多于其消费的部分,这为不能或未参与生产的人提供了私人消费的可能,并且成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为社会存在、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因此,剩余生产本身是没什么错的。但是,社会面临一个分配生产的标准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起公正地分配生产责任的机制。生产公正作为阶级正义的一个方面,目前学界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占有正义的研究对象是剩余的最初归属问题。社会占有的原则应该根据社会的传统习俗和现存制度来确立,但是如何确立衡量标准却是问题之所在。分配正义是指社会剩余在这些过程中产生的分配机制下进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平等,以满足其需要。分配与占有不同,人们不能根据对剩余的占有来决定对剩余的分配和消费。比如,有这种可能,剩余占有者会被征收所得税,带来的结果就是将一部分收入转给国家,建立社会公共项目基金以及公共项目机构,他们也会因环境或者法律的要求,将他们占有的剩余的一部分分配给那些生产剩余的人。

德玛蒂诺认为这三种正义观点中的每一种都有独特的效果,但这并不是说他们都是独立的。剩余的生产和占有会明显影响最终的分配的模式,正如分配会影响生产和占有的模式一样。在德玛蒂诺看来,这三个部分是组成阶级正义的基本要素,他们组成的方式十分复杂,起到的作用有时甚至相反。

首先,关于生产正义。德玛蒂诺提出,生产正义的第一标准是根据每个人的能力”(from each according to ability)(37),即贡献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责任的分配能够刺激每个成员发挥最大的力量,生产出最大的社会剩余,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生产正义的社会。这一标准所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德玛蒂诺同时强调,这一原则同劳动志愿论”(spirit of voluntarism in labor performance)(38)并不兼容,即不能通过严格的社会工程强制每个社会成员去劳动。基于此,他批评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远远大于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观点,并认为集权国家通过强制措施推行志愿论扭曲了人性,从各种理由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有关的历史经历警告我们单纯地追求唯一的规范性目标而忽视其他目标代价是很大的,人类将丧失自己的基本权利,人类的命运将越来越悲惨(39)

其次,关于占有正义。德玛蒂诺对占有正义的定义很简单,在他看来,生产剩余者被排除在占有之外就是不公正的,因此,生产剩余的人应该占有剩余”(40)。在这里,德玛蒂诺主要讨论了一个概念——谁可以被确定为生产剩余的人。他反对对于生产剩余的人的强的定义——只有直接从事生产者才生产剩余,而赞成其较弱的定义——直接和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人都是剩余的生产者。他认为,对于第一部分,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会认可直接从事剩余生产的工人生产了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劳动,因而他们应该占有剩余价值。但是德玛蒂诺同时提出,在价值生产过程中,其他人的劳动也是必要的,没有工程师对机器的调整和检修,采购人员购买合适的材料以及巡视员的检查确保产品合格,工人也生产不出大量的合格产品(41)这些是在生产环境内为生产提供直接服务的劳动,还有一些是在生产环境之外,为确保剩余生产提供间接服务的劳动(例如为工人注射流感疫苗的护士)等,都应该进入生产剩余的占有程序。因此,德玛蒂诺提出,只要进行直接生产剩余的工人没有被排除在公平和有意义地参与占有剩余之外,那么,这样的安排就是正义的。(42)

最后,关于分配正义。德玛蒂诺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按需分配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即个人所得到的社会剩余的份额应以其需要为依据。这就强调了社会对个人的责任——社会有责任向其每个成员提供可以满足其需求的财富。但是,德玛蒂诺却将倾向于福利平等的财富分配理解成机会平等,他说,按需分配原则寻求向每个人提供相对平等的实质自由’——平等的机会,这比基于机会不均等的正式自由需求性更大(43)很明显,这将面对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德玛蒂诺退而求其次,提出了回报与贡献挂钩的原则,并将其区别于我们所理解的按劳分配原则。他指出,贡献不能简单地折算成具体的劳动时间,而应是衡量其劳动所产生的社会剩余价值或者说社会财富的增加量。

此外,德玛蒂诺还寻求用森的能力平等原则来表述马克思主义的公正原则。他认为,社会成员应该拥有实现功能性活动的能力的平等”(equal capability to achieve functioning)。这就要求在生产、占有、分配三个环节中,生产剩余的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同时,德玛蒂诺还强调指出,公正并非社会评价的唯一的规范性标准。人们可以有大量的合适的非公正理由来评价某事物,这些理由和标准未必都能和公正相容。将公正原则凌驾于其他原则之上确实是具有误导性和武断的。一个完全按照公正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可能是不适宜居住的。各项规范原则直接相互协商将会更好,将规范性原则理解为一个不断变化的、进步的过程,比将其看作是一个不变的、不让步的规范性真理要好得多。

可见,德玛蒂诺的公正原则更加具有开放性,在他看来,只要剩余的生产者平等地参与到分配的决策之中,并且都拥有剩余的占有权,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他提出的生产、占有和分配的公正原则都可以与效率原则相容,即在生产阶级平等地参与剩余分配的基础上,越能刺激财富生产的原则就越公正。

三、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与公平正义的论争及其评价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较为共同的特征是,他们大都承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提出历史进步的根本原因问题,提出社会制度形态进步的规律性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立足经验科学资料并上升到哲学抽象的概括,所得出的批判资本主义和私有制的结论不仅今天仍然有价值意义,而且在人类历史真正超越资本主义之前都保持着最为重要的理论意义(44)

从经济伦理的视角来看,上述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都肯定剥削具有非正义性。之所以突出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曾发生过马克思是否肯定过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激烈争辩。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哲学系教授艾伦·伍德于1972年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该文提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引起众多争议的观点。1978年,宾州大学的胡萨米发表了《马克思论分配正义》一文,对伍德的观点提出质疑。随后,伍德发表《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应》,重申了他的观点。

伍德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5)这一段话,是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钥匙。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剥削也即依靠资本攫取剩余价值对马克思来说是否是不正义的?许多社会主义者以李嘉图的原理为基础,并应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得出结论,剥削即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就是不正义的。而伍德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支付给工薪工人的一般是其劳动力的全部价值。换言之,支付给工人的,乃是用于他作为工人而进行生命活动再生产的社会必需品。依据李嘉图的公式和商品交换的最严格规则,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即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剩余价值确实被资本家以不平等的方式占有。但是,在要求他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交易中,却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用工资来交换劳动力,这是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这是正义的交换,它早在出售生产商品并实现其剩余价值的问题产生之前就已完成。所以马克思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6)

伍德进一步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正义性依赖于如下事实,即,这些交易来自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并且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整体而言,它们是充分的、适合的。在个人所有权制度中,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之所以正义,是因为这些权利适应了拥有各自生产资料的个体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那么,出于同样的原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财产权的翻转也同样是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由于劳动力能够作为商品而存在,就是因为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使用而创造了剩余价值和扩张资本。如果劳动力没有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劳动力根本不会作为商品出现。因此,假如没有剩余价值,假如工人没有进行无偿劳动,没有受到剥削,那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就没有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47)

伍德总结道,当资本家的剥削被描述为不正义时,这是在说,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问题。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如果认为资本家剥削行为的错误在此,那是完全不对的。马克思指出,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属于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部分。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对劳动的剥削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滥用,也不是(像欺骗、走私、收保护费那样)偶尔发生在这个过程中的专横的不公平活动。剥削工人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越来越往后发展,剥削行为必定越来越严重,这是其发展规律本身的结果。它不可能通过制定或执行一些调节分配的法律,或是通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德或政治改革而解决。更重要的是,任何提议把剩余价值从资本中抽离出来并且停止剥削工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最明确的不正义。这些改革将以最明显的方式侵犯那些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财产权,并将一种与之完全不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强加给它。(48)

与伍德的上述观点不同,罗默、柯亨、埃尔斯特和麦金泰尔、埃塞尔、布尔扎克、德玛蒂诺等人都坚持认为剥削具有非正义性。虽然罗默、柯亨和埃尔斯特都没有对伍德的观点进行直接批判,但他们都从各自的理论逻辑推理证明,剥削的非道德性在于其非正义性。麦金泰尔、布尔扎克、埃塞尔和德玛蒂诺等人与罗默、柯亨和埃尔斯特不同,他们对剥削问题的讨论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迅速兴起,跨国公司力量和影响不断加强,剥削的形式与内容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同时世界人权运动的浪潮不断高涨,人们对剥削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他们尽管并没有将伍德的理论列为研究的对象和批判的目标,但是他们的理论却形成了对伍德的反击,这可以看作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麦金泰尔等人还吸收和借鉴了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的人权与法权的思想,将其引入到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研究之中,运用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劳动产权劳资谈判权自由结社权等,来说明剥削在对工人各项权利的侵犯上的不公正性,以及在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影响下因重视个人权利、忽视集体权利而导致的当代工人阶级反抗剥削的软弱性。这种将人权、法权等思想引入到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研究中,并予以其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但是麦金泰尔等人的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决工人在全球化背景下受到剥削的问题,因此,他们并没有解决伍德的另外一个问题,或者说更根本性的问题——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中是否具有法权意义上的正义观念?

需要明确的是,当伍德谈及法权时,他指的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天赋人权利益和谐论上的法权,这种法权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个人利益。人类社会……是建立在人类的利益和谐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中每个人的共同利益”(49)。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是持批判态度的,权利作为自由主义的核心理论,马克思对其也是持批判态度的。马克思认为,自由主义视野中的权利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是狭隘的,封闭在人自身的个人的权利(50)因此,这种人权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进而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分离与对立基础上的规范性的防范。如马克思在批判《人权宣言》中所说,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类决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51)

因此,自由主义的人权所导致的结果是人的异化,一切激情和一切活动都必然湮没在发财欲之中”(52),人成了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53)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54),那么这种人权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人权——进而对资本主义法权——的道德批判,是建立在异化的基础上的,这种不道德是更高一层的人的本性的丧失,是人作为人的自由的丧失,而马克思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恰恰是人类的解放式的终极自由。

还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采取的鄙视态度不同,麦金泰尔、布尔扎克等人在尊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这一原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剥削以及反抗剥削所面临的新变化及其原因,揭示了个人主义原则对争取和捍卫工人各项权利的双刃性。(55)因此,在他们所确立的全球正义原则和政策上的建议上都留有与自由主义合作的巨大的空间。例如麦金泰尔所主张的集体权利和劳资谈判、德玛蒂诺主张的能力平等都直接吸收了自由主义的思想成果。这种折中主义的主张,既是现代世界各种思潮相互碰撞的必然结果,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斗争的长期性,毕竟,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恰如马克思所说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56)因此,麦金泰尔和德玛蒂诺等人的阶级正义论带有明显的调和主义倾向,他们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劳动价值等概念来表述其社会正义理论,又借用福利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福利平等、自由权利等概念描述他所想象出的规范的社会标准。同时,他们也强调了评价社会的不是仅有公正这一条规范性原则,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去评价社会,也体现了其经济伦理思想中的调和主义倾向。

总之,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对剥削的非正义性进行论述时,都吸收和借鉴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也都抛弃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因此,他们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永存的基础上的,其哲学基础实质上是西方传统的自然法以及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他们的主张不会也不可能撼动资本主义的根基。但是他们多数都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剥削,并且认为这种剥削是非正义的,并为消除剥削提出了各种设想和政策建议。而且他们根据当今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从生产领域引入分配领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对剥削不公正性的判断。同时他们吸收和借鉴了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的人权与法权思想,将其引入到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之中,试图调和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对立,这种方法也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趋势之一。

【注释】

①Romer, John E.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194-195.

②③④⑤⑥⑦罗默:《在自由中丧失》,段忠桥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8页,第139页,前言第2页,第65页,第159页,第158页。

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余文烈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0年,第9页。

⑨(11)(12)(13)(14)(15)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8年,第3页,第83页,第87页,第88页,第224页,第223页。

葛四友:《柯亨的分配正义观的转变——兼谈马克思主义与平等》,《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1期。

(16)葛四友:《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2页。

(17)吕增奎:《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 A. 柯亨文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8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3-894页。

(19)(22)(23)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9页,第214-215页,第21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7页。

(21)(4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62页,第21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672页。

(25)(26)MacIntyre, Richard. "From Worker's Rights to Worker Appropriation A Response to Joseph A. McCartin." International Labor and Working-Class History 80(Fall 2011): 176, 178.

(27)MacIntyre, Richard. "The Ambiguous Promise of High Performance Work Organization."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January 1998): 8.

(28)(31)Burzak, Theodore. "What Kind if Right Do Workers Need to Eliminate Exploitation." Rethinking Marxism(October 2010): 519, 520.

(29)(30)Cohen, G. A. History, Labor, and Freedom: Themes from Mar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214, 226.

(32)Ercel, Kenan. "Are Collective Worker Rights Enough?" Rethinking Marxism(October 2010): 532.

(33)(34)(35)Ercel, Kenan. "Orientalization of Exploitation: A Class-Analytical Critique of the Sweatshop Discourse.," Rethinking Marxism(April 2006): 293, 299, 304.

(36)(37)(38)(39)(40)(41)(42)(43)Demartion, George. "Realizing Class Justice." Rethinking Marxism(January 2003): 4-6, 11, 12, 13, 15, 16, 18, 13.

(44)威廉姆·H. 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45)马克思:《资本论》第3(),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79页。

(47)(48)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

(49)Wood, Allen. "The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No. 3(Spring 1972): 276.

(50)(51)(52)(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页,第42页,227页,第11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3页。

(55)Diskin, Jonathan. "Global Economy, Global Justice."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 35, (2003): 203.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