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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笑天】个人还是集体——洛克与卢梭的“争辩”

  一、引言

  随着权力和权利渐渐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个人与以国家为代表的集体之间关系问题愈发重要。近代以前人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可言,只能依附宗教和世俗权力存在,这一情况因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爆发开始改变。洛克首先进行了对“个人”的深沉思考与塑造,辅以之后启蒙思想家们的丰富,“个人”这一独立概念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获得广泛认同,成为他们认识自身与社会关系和改造社会的基点,成为他们呼唤权利与理性、反对封建时代的旗帜;然而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逆子”,“接受了启蒙运动的某些价值观,但强烈反对其他价值观”,其中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就是他与主流思潮发生碰撞并引发剧烈社会动荡的重大问题。

  洛克作为自由主义奠基人,对个人权利、政府权力等方面的创见之价值,当无异议;但是卢梭就不像这位跨海相望的英国先哲那么纯粹和明晰,学界对卢梭所引发问题的争议也至今未有定论。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确是二者不约而同着以重墨的部分,这一关系贯穿了两位启蒙运动旗手的全部思想,梳理其中的内在联系与理路,不仅能更好地理解这些抽象的理论,更能深刻地认识社会。洛克曾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宗明义地写下:“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整个启蒙运动,尤其是自由主义学派和卢梭的“交锋”,究竟有何内在线索可循?二者的分歧是否最终能够调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必然能够揭开历史的面纱,直刺政治哲学和历史发展的内核。认识这条线索,是理解启蒙运动思想解放的重要途径。

  二、“个人”问题:

  洛克与卢梭的不同预设与关注

  要理解洛克、卢梭的政治和哲学理论,必须首先对二者塑造出了一个什么样的人有清晰的认识。这就不得不从自然状态讲起。

  受霍布斯影响,洛克在架构自己的政治学说时,也同样虚拟出一种自然状态,并借助这一状态和向公民社会的过渡塑造了自然和政治社会两种状态下的人。与霍布斯截然相反,洛克构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人身……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相应地,其中的居民也成了平等的、天赋权利的、具有基本思维能力的人,能够在自利的同时利人,自由但不放任。

  但是,单纯依靠自然法的约束难以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理性地活动,于是洛克又“赋予”了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成员两种权利——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和在权利遭受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前者相对重要,其行使不以个人意志为尺度,而只能以理性和制止违犯自然法的行为为度。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便以理性为约束,以“惩罚权”为最后防线来预防和制止违犯自然法的行为。设想虽好,但是人的情感和私心很容易使他们行使惩罚权时丧失公正——如何指望一个人能对他的仇敌和自身做出同样严厉的处罚?单纯依靠精神维持秩序无法一劳永逸。自然状态的此重大缺陷引出了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基于对不安全的恐惧,每个人都希望能与他人订立一个协议,在常识遭受侵害时能用更大的力量将之排除。契约形成的条件就是放弃两个可能危及他们自身的权利——人们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的权利和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利——并结成以立法权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捍卫公理。

  至此,洛克对两个状态的建构基本完成。1718无疑是属于理性的时代。自由主义者素以重视人而标榜和自豪,这一点可以说是源自其奠基人洛克。这位饱受英国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熏陶的哲学家几乎是毫不犹豫地将最高的理性赋予了个人。但是洛克对人的塑造却不是以理性为其先验基础的,在此,他用一种低调的笔触将权利——这一“人”的先验基础——掩藏在了理性的面纱之下,不论是自然状态还是公民社会中的个人在安全与权力的较量中始终青睐前者,而安全最终落脚到权利之上。权利是生发人与人关系的原因,洛克式的政治共同体平等甚至低于个人,它仅有的权力和意义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权力还是消极的。霍布斯一定意义上开创了所有致力于构造理想政治社会的尝试都要通过自然状态来寻找根源的传统,但他将这个理论的起点和终点都建立在了人的“暴死恐惧”之上,并最终倡导极权。洛克显然比他高明不少。权利这一先验预设不仅使得政治共同体的来源少了些无奈和悲凉,还使得被分裂成两种状态的人获得了由始至终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相比来说,卢梭可谓是启蒙运动中的一个异类,连他自己都说:“法官们恨我……哲学家们被我揭露了……教士们对我狂吠不已……”。可能是他扭曲的经历和人格的关系,他的所有理论从来都缺乏前后一致的严密,其政治和哲学理论并无严密的逻辑可循,所以情感的宣泄往往胜过缜密的推理,混乱程度往往令人苦不堪言。

  卢梭的自然状态和洛克并无本质区别,但无论怎样看前者都比后者更进一步,不在于卢梭对理性、权利或个人有更高的推崇,而是因为他“建立了对抗绝对理性的人类情感的主张”。卢梭在洛克自然状态的美好图景上又赋予了初民前所未有的道德性,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千百万年前的原始人只有两种感情:一种是自爱心,即爱他自己,这是一种为保持自己生存的本能;另一种是怜悯心,不愿意看见自己的同类遭受痛苦”洛克式的天生的利己主义者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因为初民不需要为“利”费神,道德足以安排所有需要。卢梭曾在《忏悔录》中说道:“我要如实展现人原本的天性,充分揭露使人的天性大变其样的时代和实物演变的过程……以便使人们看到在所谓人的完善化的过程中所遭受的苦难的真正原因。”他极为赞同“天然的即好的”这一观点,遂将自己的全部热情都献给了想象出的原始状态下具有高尚情操的人和小国寡民的社会。个人权利并未受到卢梭的特别关注,更不用说理性了,他也并不相信启蒙时代关于人性的乐观、理性的推理(卢梭只相信自己感官看到的),因为在他看来,道德性才是人的真实所在。

  紧接着,卢梭的“自然状态”又开始了向公民社会过渡的“宿命”,理由与洛克并无本质差异,只不过原因由安全变为了私有制造成的不平等,但是需要牢牢记住一点:社会是人类堕落的产物而非飞跃,自然中的人完全不是其在社会中所能比拟的。其实,平等与否对卢梭来说是不紧要的,只是他不能承担人们在不平等中逐渐道德沦丧的风险,那样的人与社会必将失去存在的意义。这也是他情感上所不能接受的,毕竟德性是人的基础,所以必须由以正当方式组成的社会加以挽救。这就决定了他——不同于洛克的含蓄——要用一种更加激烈的方式完成契约的缔结:人们进入社会时必须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瑐瑩,并在之后要对共同体做出的决定完全服从。社会中的人绝对平等,唯一高人一等的权力属于每个人构成的主权。令人生疑的是,除了“公意”之外卢梭没有设置任何社会运行的机制。

  不理解道德和情感对卢梭意味着什么,就无法理解他的理论,这也解开了上面提到的疑惑——集体不知从何处得到的卓越性自然会保证社会合理运行。洛克认为这样一个问题是不足虑的:人在享有社会自由之后会做什么以及这境况是好是坏。因为洛克自有其历史的和功利的一面,即独立的个人和自由的益处是远远大于可能存在的损害的,每个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总体利益水涨船高,正当性永远先于结果而存在;对于卢梭,他根本不会想到这个问题,他的十足信心和浪漫情感已经使他想不出依他所言设计出的共同体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有,那也只是某些不听话的“孩子”,需要扮演“母亲”角色的集体强迫他遵从集体意志以获得自由。集体是唯一可靠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后者在质和量上已远优于可能腐化的个人,还因为个人需要共同体的约束。洛克笔下的个人和卢梭眼中的高尚的集合体在他们各自理论中的作用、地位、指向性相差无几,二者同时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

  但是卢梭的理论中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是无法回避的:既然原初的人在道德和情感方面有诸多优势,且社会是人性堕落的结果,那怎么会出现需要社会来挽救人的情况?这又是否可被视为一种道德在影响另外一种道德而非集体对个人起作用?其实卢梭这么做仍是为了避免道德腐化而努力,期望通过人与集体的互补使主题能够贯彻,但逻辑和论证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一尝试的牺牲品。不难看出,卢梭并不完全认为社会是人腐化的原因,而是结果,所以也只能在其产生之后尽量弥补不足。这个问题也反映出了卢梭在建构人和社会这两个概念时的不完整性:赋予人以情操却又不信任他,转向社会却又出于一种无奈,必要时二者相辅相成,其他时候则尖锐对立。卢梭继承前人,用把人双重化的方法致力于构造标准的人、完美的政治体,但这种努力终因他自己的犹豫不决而未能取得洛克般的成功。对“人”塑造的不成功也直接导致了他所有的理论都陷入了极其被动的混乱境地。

  卢梭在法国的经历深深影响了他,使他成为“第三等级”当之无愧的代言人。中下层阶级的价值观、道德、情感,这就是卢梭的“情人”,使他穷尽一生去寻找和维护,而又因之痛苦、迷茫、流离,不论是地理上还是心理上。缺乏必要的理性和逻辑也让笼统的情感宣泄成为表达观点的最好办法。

  三、“个人”进入社会之道:

  洛克与卢梭的逻辑与设计

  单个的人必然无所附依,洛克和卢梭不会不明白这样浅显的道理,所以社会理论也是二者阐述的重中之重。

  洛克的社会从总体上来说就是以维护权利为核心,在立法权之上生发出的政治共同体。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社会运行理论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野”上的,而个人是以当时英国社会中的有产者为原型。那么如何解决“一方面是所有人享有同样权利这个命题,另一方面则要保护一个权力掌握在有财产者手中的政治秩序”的问题?毕竟自然人加入社会是更为安全地生活。洛克认为对权力始终存疑,对自由有益。他对权力有着异乎常人的警觉性,并通过两条道路来限制它——立法权和有限政府。

  要认识立法权首先必须理清洛克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设置。“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既然共同体的权力源自让渡的权利,那么很显然,每个人在自然法允许范围内做适宜之事的权利转化成了立法权,人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转化成了执行权,而前者在两个状态中都更为重要,因为它是人们自保欲望的直接表达,与权利直接相关。由是,法律成为了最高权力的“代言人”,既然政治体的正义来自权利,立法权的产物便是保护权利的最有利武器。洛克的这一观点传达出了一个重要信息:不问某项权利是好是坏,只管特定的人是不是正当地拥有此项权利。我们可以在此清楚地看出洛克对法律和法治的极大青睐:他力图用法律完成政治社会中对权利的保障,要求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权力运行和依照法律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统一裁判,并做到量刑根据法律。

  行政权是洛克最为担心的问题,它就像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样,但是拥有超乎他人的权力,所以政府作为政治共同体表现形式的一部分对个人有重大影响。洛克在很多方面被视为提出有限政府理论的第一人(虽然他本人并未明确提及这样的字眼),他视政府为一种委托并从三个方面来限制权利:政府的正当性、法律的限制和人民造反的权利。政府的正当性是政治社会的基础,而其正当性来自共同体对每个人平等的权利的认可;法律是立法权的直接体现,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至上的效力,权利和权力都在法律划定的规矩内运行,这一点无疑将古希腊确立的“法律下的自由”这一观念发展得更深入;而推翻丧失正当性政府的权利使人民永远掌握主动权。

  相比而言,对于卢梭,没有比悖论被更好贯彻的东西了。上文论及的对“人”的不完整塑造是卢梭始终不能释怀的问题,于是他又致力于寻找一种能使人与社会得以统一的方式,即标准的社会运行模式,但这无意间又导致了另外一个悖论:社会的产生是由于分散的人为祸,所以需要人们相互依赖形成整体,但社会运行又需要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卢梭在引出这个问题的下一刻马上就又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这似乎暗示着他不打算让自己理想的社会如此运行。于是,卢梭提出了一个让人头痛不已的概念——“公意”。

  卢梭的“公意”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但又是社会运行的唯一方法,也是他试图解除上述悖论的路径。它既是全体人民意志的总和,但又不简单地等同于众意,抑或是一个居其间的概念。卢梭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但公意只能让人民感到更混乱。它是一种集体所具有的自发的道德人格和公共人格,被赋予了极高的德行,并能自行决断和执行。卢梭虽然提供了一种得出公意的计算方法,但却无法真正定义它;他只是将社会幻化成了一个完美的个人,把“公意”想象成其大脑,但却不知其中的智慧来自哪里或到底是什么。卢梭实际想用“公意”这一概念置换自然法并发挥一样的作用,但却因他一贯的含混,以及试图将社会运行建立在集体到个人这一反向上的危险尝试,反而割断了公民和集体的联系,从而无法理清主权与公意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卢梭不可能提出一个可行、确定的政治方案,因为公意只能在观念上发挥作用。但同时,他又始终对法律这种固定的形式抱有信任,甚至将之视为实现公意的手段。在他看来,“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另外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卢梭在他的社会理想中加入了绝对民主和平等的因素。实行直接民主的基础是人们转让了所有的权利,只保有自由(这与洛克模式相比有巨大差异——只转让两项可能危及自身的权利),所以共同体能够获得绝对的权力、完善的意志,因而能够实现一种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对自然状态以外所有的个人有天然的恐惧和不信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排斥个人意见、以绝对权力统治人民也就意味着他不容忍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上。这样一来,卢梭实际上赋予了人民地位但使之从属于集体,其理论也呈现出了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平等,卢梭倾向于一种类似平均主义的社会状况——无豪富、无赤贫的中庸状态。

  四、结语:寻求自由的方式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如克罗齐所言:“自由,既是历史发展的永恒动力,又是一切历史的主题,自由,既是历史进程的解释原则,又是人类追求的道德理想。”那么,今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个人在集体中寻求自身解放这个问题呢?

  两位前人的努力也都是围绕这个中心,他们力图在主观中发现某种客观、在相对中发现某种绝对的尝试形成了两条不一样的路径:洛克从人的权利出发,运用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探求政治社会的正当性;卢梭基于人的本性,力图在两种状态中分析出其本质,以建造一套适合人性的完美政体。

  但抛除表面的方法不谈,我们会发现洛克和卢梭对人与自由的看法在总体上殊途同归:前者以有良知的个人为始,围绕如何保障平等的权利来考察政治共同体,以保护个人,因为自由并不来自于人民权力说,而是来自于权利上的平等——只有这一点才能推导出自由;后者尝试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中攫取新的养料,从人的视角审视社会,最后又从社会中揣度真正的人。二人都从个人出发,通过他们与集体的关系,最后又返回个人得出追求自由的路径,并且将保证自由的方法都落脚在法治上。

  “在洛克的时代,像‘个人’和‘契约’这样的概念代表了对任何人际关系——从政治和经济一直到婚姻——的一些新的和激动人心的看法”。诚然,作为思想的历史,洛克与卢梭的“争辩”不可能被完全客观地还原,但我们仍要思考如何从中获取能“为我所用”的东西。当代中国面临着诸多相似的问题,如何能够赋予人更加理性和独立的地位、如何用法治保障权利、实现怎样的民主、塑造怎样的社会……这些问题都可以从“争辩”中找到不同的答案,笔者并不期望能提供一套解决问题的成法,因为在每一个钟情于思想史的人看来,梳理历史脉络并重新唤醒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思考的目的便已然达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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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